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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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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合格证持有人也不能推迟可以提供内容报告的时间,并且应当尽快补充报告没有提供的信息。

第121.709条机械原因中断使用汇总报告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月10日之前向局方报告前一个月出现的因机械原因的下述情况的汇总报告:

(1)中断飞行;

(2)非计划更换飞机;

(3)延误、备降或者改航;

(4)因已知或者怀疑的机械原因引起的非计划换发。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本条所要求的报告。

第121.710条运行中人为差错报告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 72 小时内向局方报告运行中出现的飞行机组成员、维修及其他运行控制人员发生的人为差错。

W 章 延程运行与极地运行

第121.711条总则 (a)合格证持有人除经局方批准外不得实施以下运行:

(1)在飞机计划运行的航路上至少存在一点到任一延程运行可选备降机场的距离超过飞机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巡航速度飞行 60 分钟对应的飞行距离 (以两台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或超过180分钟对应的飞行距离(以多于两台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载客飞机)的运行;

(2)在北极区域内的运行;

(3)在南极区域内的运行。

(b)本章还规定了获得极地运行批准的各项要求。

(c)只有当机体发动机组合获得中国民航颁发的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时,合格证持有人才有资格实施延程运行。 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通常在相应的机体发动机组合的 《飞机飞行手册》 (AFM)、型号合格证(TC)或补充型号合格证(STC)中给出。

(d)为纠正运行中出现可能危及到所要求的可靠性水平时,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修改构型、维修与程序标准。 局方将根据需要采取行动,要求对构型、维修与程序标准进行修订,以达到和保持所需的可靠性水平。 修订之前的构型、维修与程序标准被认为不再适合于继续从事延程运行。

(e)延程运行的批准通过颁发或修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的方法进行。

第121.713条备降和改航机场的附加要求

对于超过180分钟的延程运行和极地运行,该次运行所指定的每个延程运行指定备降机场和极地运行改航机场,都应当具备足以保障乘客和机组生存需求的条件。

第121.714条通信设施的附加要求

如果实施超过180分钟的延程运行,除需满足第121.97条所规定的通信系统之外,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具有第二套通信系统。 该系统应当能提供直接基于卫星的语音通信,通话质量与固定电话相当。该系统应当能够在飞行机组和空管人员之间以及飞行机组和合格证持有人之间提供通信。在确定这些通信设施是否可用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考虑延程改航飞向备降机场时所必需的其他航路和高度。只要无法利用直接基于卫星的语音通信设施,或者因其质量低劣而无法进行语音通信,则应当以另一种通信系统取代该系统。

第121.715条延程运行备降机场:救援与消防服务

(a)除本条(b)中的规定之外,在签派或飞行放行单上列明的每一个延程运行备降机场,均需能够提供下列救援和消防服务 (RFFS):

(1)如果延程运行时间在180分钟内,每个指定的延程运行备降机场应当能够提供等效于或高于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第4类救援和消防服务(RFFS)的要求;

(2)如果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80分钟,每个指定的延程运行备降机场应当能够提供等效于或高于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第4类救援和消防服务 (RFFS)的要求。 此外,飞机还应当保持在距能够提供等效于或高于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第 7 类救援和消防服务 (RFFS)的合适机场的一定距离内,以便能在依据其延程运行批准的改航时间内飞抵该合适机场。

(b)如果无法直接在一个机场利用本条(a)要求的救援和消防设备与人员,只要该机场通过当地获得消防增援与消防服务能力后,能够达到本条(a)的要求,合格证持有人仍然可在签派或飞行放行单上将该机场列为备降机场。在改航的航路运行过程中如果当地资源可以及时被告知,30 分钟的增援响应时间应当是充足的。在改航飞机飞抵备降机场时,增援设施与人员应当可用,另外,只要改航飞机需要救援和消防服务,这些增援设施与人员就应当始终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121.716条手册内容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中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a)对于所从事的延程运行,支持所有飞行阶段的性能数据。

(b)对于载客运行:

(1)如果实施超过180分钟的延程运行,应当制订每一相应延程运行备降机场具体的旅客航程恢复计划;

(2)对于在北极区域和南极区域的运行,应当制订每一相应延程运行改航机场具体的旅客航程恢复计划。

第121.718条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依据

除2015年2月17日之前制造的安装两台以上发动机的载客飞机和仅用于实施飞行时间少于或等于 75 分钟的延程运行的双发飞机之外,合格证持有人只能在下列条件下实施延程运行:飞机获得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且每架用于延程运行的飞机均符合其构型、维修和程序文件的要求。 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通常在相应的机体发动机组合的 《飞机飞行手册 》(AFM)、型号合格证 (TC)或补充型号合格证(STC)中给出。

第121.719条延程运行持续适航性维修方案(CAMP)

为实施延程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遵照由局方批准的运行规范中持续适航维修方案的要求对用于延程运行的机体发动机组合实施维修。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对飞机制造厂推荐的维修方案,或对现在已获批准的持续适航维修方案增补维修要求来制定适用于延程运行的持续适航维修方案。这个持续适航维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延程运行维修文件。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延程运行维修文件,供每一名延程运行相关人员使用。

(1)这个文件应当:

(i)列出延程运行的所有关键系统;

(ii)引用或包含所有和延程运行相关的维修要素;

(iii)引用或包含所有支援项目和程序;

(iv)引用或包含所有职责;

(v)明确说明引用材料源于合格证持有人文件系统何处。

(b)延程运行前维修检查。 除本规则第 121.728 条的规定之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针对延程运行特定要求的维修检查单。

(1)每次延程运行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完成延程运行前维修检查;

(2)这种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各项:

(i)检验(确认)所有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的状态;

(ii)通过核查相应的维修记录,确认飞机的总体状况;

(iii)进行飞机内外检查,确定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滑油量和滑油消耗率; (3)由具有延程运行资格并获得批准的维修人员完成并签署特殊延程运行相关工作文件,延程运行前地面勤务检查完成的签署应当由具有机身和发动机等级并且具有延程运行资格的维修人员签署。

(c)双重维修项目的限制。

(1)除了本条第(c)(2)项的规定之外,合格证持有人应避免在同一次停场维修时对相同的或本质上相同的延程运行关键系统同时实施例行或非例行维修工作,以防止由于不适当的维修而导致的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的失效。

(2)如果本条第(c)(1)项所定义的双重维修不可避免,合格证持有人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修:

(i)同一个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的维修工作由不同的技术人员执行;

(ii)如果应当由同一名技术人员对同一延程运行关键系统进行维修时,应加派一名资历更高的人员对其工作实施直接的监督;

(iii)在飞机实施 ETOPS 运行之前,必须按照本条(d)款的要求通过地面检验、测试方法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飞行试验的方法对 ETOPS关键系统维修工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同一名具备合格资质的人员,在具备 ETOPS 维修控制合格资质人员的监督下来实施双重维修和地面检验、测试方法, 但前提是必须完成相应的飞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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