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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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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每个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批准和每个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其他跨水运行的要求,均应当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规定。

第121.637条起飞备降机场

(a)如果起飞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为该机场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在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应当按照下述规定选择起飞备降机场:

(1)对于双发动机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1小时的距离;

(2)对于装有三台或者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时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2小时的距离。

(b)对于本条(a)款,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本规则第

121.643条的要求。

(c)在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中应当列出每个必需的起飞备降机场。

第121.639条仪表飞行规则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

机场

(a)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飞机飞行前,应当在签派单上至少为每个目的地机场列出一个备降机场。当目的地机场和第一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预报都处于边缘状态时,应当再指定至少一个备降机场。但是,如果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 1 小时的时间段内,该机场云底高度和能见度符合下列规定并且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1)机场云底高度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或者决断高)之上 450米(1500英尺),或者在机场标高之上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较高值;

(2)机场能见度至少为 4800 米 (3 英里 ),或者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 3200 米 (2 英里)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b)按照本条规定选择的目的地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第121.643条的要求。

第121.641条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a)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飞机飞行前,应当在签派单上为每个目的地机场至少列出一个备降机场。 但在下列情形下,如果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1)当预定的飞行不超过 6 小时,且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 1 小时的时间内,目的地机场的天气条件符合下列规定:

(i)机场云底高度符合下列两者之一:

(A)如果该机场需要并准许盘旋进近,至少在最低的盘旋进近最低下降高度(MDA)之上450米(1500英尺);

(B)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度(MDA)或者决断高度(DA)之上 450 米 (1500 英尺),或者机场标高之上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较高者。

(ii)机场能见度至少为 4800 米 (3 英里),或者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 3200 米 (2 英里)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2)该次飞行是在前往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的航路上进行的,而且飞机有足够的燃油来满足本规则第 121.659 条的要求。

(b)按照本条规定选择的目的地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第121.643条的要求。

第121.642条仪表飞行规则补充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当放行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进行补充运行时,应当在飞行放行单中至少为每个目的地机场列出一个备降机场。

(b)对于在国外飞行的航路上,当特定目的地机场无可用备降机场时,如果飞机装载了本规则第121.659条规定的燃油,在仪表飞行规则下可以不指定备降机场。

(c)根据本条(a)款规定,备降机场天气条件应当符合第121.643条规定的标准。

(d)除非放行单上列出了每个必需的备降机场,否则不得放行飞机。

第121.643条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a)对于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上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有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当飞机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规定的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b)在确定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标注有“未批准备降机场天气标准”的仪表进近程序。

(c)在确定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时,应当考虑风、条件性预报、最低设备清单条款限制等影响因素。

(d)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签派或者放行的标准应当在经批准的该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上至少增加下列数值,作为该机场用作备降机场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1)对于至少有一套可用进近设施的机场,其进近设施能提供直线非精密进近程序、直线类精密进近程序或直线I类精密进近程序,或在适用时可以从仪表进近程序改为盘旋机动,最低下降高 (MDH)或者决断高 (DH)增加 120 米 (400 英尺 ),能见度增加 1600米(1英里);

(2)对于至少有两套能够提供不同跑道直线进近的可用进近设施的机场,其进近设施能提供直线非精密进近程序、直线类精密进近程序或直线I类精密进近程序,应选择两个服务于不同适用跑道的进近设施,在相应直线进近程序的决断高 (DH)或最低下降高(MDH)较高值上增加 60 米 (200 英尺 ),在能见度较高值上增加800米(1/2英里)。

(e)如选择具备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计算备降机场天气标准,合格证持有人必须确保机组和飞机具备执行相应进近程序的资格,且飞机还应具备III类一发失效进近能力。此时,签派或者放行标准应按以下数值确定:

(1)对于至少一套II类精密进近程序的机场,云高不得低于

90米,能见度或跑道视程不得低于1200米;

(2)对于至少一套III类精密进近程序的机场,云高不得低于

60米,能见度不得低于 800 米,或云高不得低于 60 米,跑道视程不得低于550米。

(f)如选择具备基于 GNSS 导航源的类精密进近程序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计算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经过局方批准并确保:

(1)机组和飞机具备执行相应进近程序的资格;

(2)在签派或放行时,不得在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同时计划使用类精密进近程序;

(3)对使用基于 GNSS 导航源的类精密进近的机场,应当检查航行资料或航行通告并进行飞行前接收机自主完好性(RAIM) 预测:

(4)对于使用 RNP AR 程序的备降机场,计算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所基于的 RNP 值不得低于 RNP0.3;

(5)在目的地机场有传统进近程序可用;

(6)在确定本条(d)款中的进近导航设施构型时,应当将基于同一 GNSS星座的仪表进近程序当作一套进近导航设施。 第121.645条在不安全状况中继续飞行 (a)当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仅国际和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时)

认为该次飞行不能安全完成时,除非该机长认为已经没有更安全的程序可以执行,机长不得允许该次飞行继续飞往所签派或者放行的机场。在这种情况下,继续飞往该机场就处于本规则第121.556 条和第121.558条规定的紧急状态。

(b)如果用于该种运行的任何仪表或者某一设备在航路上失效,机长应当遵循在合格证持有人手册中规定的适用于该情况的经批准程序。

第121.647条仪表或者设备失效

(a)在飞机所装的仪表或者设备失效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起飞:

(1)该飞机具有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 (2)局方颁发给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批准其按照最低设备清单运行,飞行机组应当能在飞行之前直接查阅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上的所有信息。查阅方法可以是阅读印刷资料或者其他方式,但这些方式应当经局方批准并规定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在运行规范中得到局方授权的,构成经批准的对型号设计的修改,而不需要重新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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