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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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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寻求获得批准允许在其高级训练大纲中使用训练提供单位的经临时批准课程、课程段或课程段部分内容的合格证持有人, 应当证明下列要求已得到满足:

(1)训练提供单位使用的每个教员或评估员都应当满足安排此次训练的合格证持有人对其员工的所有资格和持续资格要求, 包括有关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知识要求;

(2)每个经临时批准的课程、课程段或课程段部分内容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允许在合格证持有人的高级训练大纲中使用。 局方将对每个课程、课程段或课程段的部分内容予以批准或要求修改,以确保它们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的高级训练大纲。 第121.516条记录保持要求实施经批准高级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和保持足够详细的记录,用以证明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高级训练大纲和本章的所有要求。

S章 特殊运行

第121.521条基于性能的导航运行(PBN)

(a)除非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基于性能的导航空域、航路或终端区中实施飞机运行。

(b)在实施基于性能的导航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机载区域导航系统满足适航条件和限制; 

(2)参与运行的飞行机组、签派员和维修人员经过训练并检查合格;

(3)建立并实施以下运行程序: 

(i)机载设备最低要求,包括相关运行限制和最低设备清单条款;

(ii)飞行机组资质和搭配要求; 

(iii)正常程序;

(iv)应急程序; 

(v)运行监控与事件报告程序;

(vi)电子导航数据管理程序。 

第121.523条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 B) 

(a)除非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批准的区域内实施ADS B运行。

(b)在实施 ADS B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机载设备满足适航条件和限制; 

(2)按照批准的持续适航维修大纲进行定期试验和/或检查; 

(3)参与运行的飞行机组、签派员和维修人员经过训练并检查合格;

(4)当按照补充型号合格证(STC)安装了 ADS B 设备,必须随机携带局方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的增补部分或增补的飞机飞行手册;

(5)建立并实施以下运行程序: 

(i)机载设备最低要求,包括相关运行限制和最低设备清单条款;

(ii)飞行机组资质和搭配要求;

(iii)正常程序;

(iv)应急程序;

(v)ADS B事件报告程序。

第121.525条管制员 飞行员数据链通信(CPDLC) 

(a)除非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实施 CPDLC 运行。 

(b)在实施 CPDLC 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机载设备满足适航条件和限制,并保证与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兼容性;

(2)飞机必须装备经局方审定的防撞系统并且该设备处于打开和工作状态;

(3)安装运行区域所要求的全程语音无线电通信设备,并实施持续监听;

(4)参与运行的飞行机组、签派员和维修人员经过训练并检查合格;

(5)持续记录数据链通信(包括上行和下行数据链路); 

(6)建立并实施以下运行程序: 

(i)机载设备最低要求,包括相关运行限制和最低设备清单条款;

(ii)飞行机组资质和搭配要求; 

(iii)正常程序;

(iv)应急程序;

(v)数据链通信事件报告程序。

第121.527 条平视显示器 (HUD)或等效显示器、增强视景系统(EVS)、增强飞行视景系统 (EFVS)、合成视景系统 (SVS)和/或组合视景系统(CVS)

(a)除非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平视显示器(HUD)或等效显示器、增强视景系统(EVS)、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合成视景系统 (SVS)和/或组合视景系统 (CVS)实施运行。

(b)在使用平视显示器(HUD)或等效显示器、增强视景系统

(EVS)、增强飞行视景系统 (EFVS)、合成视景系统 (SVS)和/或组合视景系统(CVS)实施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有关设备符合相关的审定要求,对相关运行进行了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遵守有关运行程序和培训要求。

第121.529条电子飞行包(EFB)

(a)除非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机上使用电子飞行包。

(b)在使用电子飞行包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证明电子飞行包符合适航审定要求(如适用);

(2)评估电子飞行包的运行适用性;

(3)评估与每个电子飞行包功能相关的安全风险;

(4)制定关于该设备和每个电子飞行包功能的使用程序和培训要求;

(5)确保在电子飞行包发生故障的情况下,能够随时向飞行机组提供充分信息。

T 章 飞行运作

第121.531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

(b)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或者放行是否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c)飞行签派员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

(1)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

(2)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

(3)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次飞行。

(4)当飞机追踪无法确定其位置且尝试建立联系未获成功时,通知相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d)在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并负责旅客、

机组成员、货物和飞机的安全。

(e)在飞行期间,机长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 无论机长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所需的有效证件。

(f)任何驾驶员在驾驶飞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生命或者财产的安全。

第121.532条补充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并在手册中列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

(b)机长和运行副总经理应当对飞行的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是否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可以委托他人行使飞行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的职能,但不能委托运行控制的责任。

(c)当运行副总经理或者机长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安全地运行时,运行副总经理对取消、改航或者延迟飞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应当负责至少在下列方面对飞行运行进行监控:

(1)始发地机场的离开和目的地机场的到达,包括中途停留机场及备降机场;

(2)发生在起始、目的地和中途停留机场的维修及机械延误;

(3)已知的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4)当飞机追踪无法确定其位置且尝试建立联系未获成功时,通知相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d)在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并负责旅客、

机组成员、货物和飞机的安全。在飞行期间,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 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无论机长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的有效证件。

(e)机长对飞行前的计划和飞行中的运行是否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负责。

(f)任何驾驶员在驾驶飞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生命或者财产的安全。

第121.533条飞机追踪

(a)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建立飞机追踪能力,确保在飞机的整个运行区域对其进行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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