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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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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验证方案。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并保持一个解决方案, 以确保对延程运行关键系统采取的维修工作的有效性。验证方案应当识别潜在的问题,并核实令人满意的纠正措施。 验证方案应当包含地面检验和空中检验策略与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程序,明确指示启动检验行动的人员以及必不可少的行动项。 可在取酬的延程运行中进行验证,但要求验证工作在到达延程运行进入点之前顺利完成并且记录所进行的验证工作。

(e)识别任务。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标示出所有与延程运行相关的任务。这些与延程运行相关的特定工作应当由经过适当培训且具有延程运行资格的维修人员完成并签署。

(f)集中的维修控制程序。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延程运行制定并保持集中的维修控制程序。

(g)零部件控制方案。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延程运行零部件控制方案,以确保正确识别用于实施延程运行飞机构型控制的零部件。

(h)可靠性方案。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延程运行可靠性方案。该方案应当是在合格证持有人现有可靠性方案或其持续分析和监督系统(CASS)的基础上增补延程运行的内容。 该方案应当是以事件分析为基础的方案,并包含下列事件的报告程序:

(1)在发生下列事件后,涉及本规则第 121.707 条规定项目的,按照规定要求向局方报告;其他项目应在 96 小时内向局方报告:

(i)空中停车,但在飞行训练时计划的空中停车除外;

(ii)由与飞机或发动机系统相关的失效、故障或缺陷引起的改航和返航;

(iii)非指令动力或推力变化或喘振;

(iv)发动机失控或无法获得要求的动力或推力;

(v)因疏忽产生的燃油损耗或无燃油可用,或飞行中无法纠正的燃油不平衡;

(vi)与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相关的失效、故障或缺陷;

(vii)任何危及实施延程运行安全飞行和着陆的事件。

(2)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调查本条第 (h)(1)项中列明的每一事件的原因,并向局方提交调查结果和纠正措施说明。 纠正行动应当被局方所接受。

(i)动力系统监控:

(1)如果作为机体发动机组合一部分的发动机的空中停车率 (基于12个月滚动平均值)超过下列数值,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综合评审其运行,以识别任何共因影响和系统错误。在计算空中停车率时,应当使用合格证持有人整个机队中经批准实施延程运行的飞机上所有该型号发动机的空中停车率。

(A)如果延程运行时间小于或等于 120 分钟,空中停车率为

0.05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B)如果在北太平洋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 120 分钟且小于或等于207分钟,以及在其他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 120 分钟且小于或等于18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 0.03 次/1000 发动机工作小时。

(C)如果在北太平洋运行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 207 分钟,以及在其他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 180分钟,空中停车率为 0.02 次/1000发动机工作小时。

(2)在空中停车率超过上述数值 30 天之内,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个调查报告以及已采取的任何必要的纠正措施。

(j)发动机状况监控。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发动机状况监控方案,以便在早期检测到发动机的性能恶化,并在安全运行受到影响之前采取纠正措施。

(2)该方案应当描述待监控参数、数据收集方法、数据分析方法和采取纠正措施的流程。

(3)该方案应当确保发动机极限值裕度能得以维持,以便在批准的动力水平、所有预期的环境条件下,实施发动机失效状态下的延程改航,而不会超出批准的发动机限值。 这包括多种批准的限值,如转子速度和排气温度。

(k)滑油消耗量监控。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发动机油耗监视方案,以确保飞机具有足够的滑油以完成每次的延程运行。 如果延程运行中需要使用辅助动力装置,则辅助动力装置油耗应当包括在内。合格证持有人的油耗极限值不得超过制造厂家的推荐值。应当对发动机油耗进行持续监控,并将在延程运行的每一个离港机场添加的滑油包含在内。该方案应当比较延程运行每个离港机场的加油量与运行过程的平均油耗,以识别突然的油耗增加。

(l)辅助动力装置空中起动方案。 如果飞机的取证要求辅助动力装置,但不要求其在延程运行时工作,则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和保持一个局方接受的低温情况下辅助动力装置的空中起动和工作的方案。

(m)维修培训。 对于每一种机体发动机组合,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维修培训方案,提供充分的培训以支持延程运行。 培训项目应当包括对所有参与延程运行的维修的人员提供与延程运行相关的培训,同时,这种培训注重延程运行的特殊性质。该培训应当是对已接受过飞机和发动机维修培训的维修人员的基础上的补充培训。

(n)构型、维修与程序 (CMP)文件。 如果一种机体发动机组合具有一个构型、维修和程序文件,则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有适用的系统来满足经局方批准文件的要求。

(o)程序变化。 合格证持有人对延程运行相关的维修或培训程序所做的任何实质改变都应当提交局方审核。在局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审核完成之前,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执行已改变的程序。

第121.720条机组成员与签派人员培训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其机组成员和签派人员就其在合格证持有人的旅客航程恢复计划中的职责和作用进行培训。

第121.727条签派放行

对于每一次延程运行,签派放行单中应当包含该次延程运行最大改航时间。

X 章 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

第121.741条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按照本规则实施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机载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的要求,但并不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提供专业的应急医疗服务。

第121.743条应急医疗设备

(a)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载客飞机上配备下列应急医疗设备:

(1)急救箱;

(2)应急医疗箱;

(3)卫生防疫包。

(b)本条所要求的各项应急医疗设备:

(1)应当附加名称标识,并有明确的使用方法提示;

(2)应当放置在客舱内,便于机组成员取用;

(3)应当以6个月为周期或根据所配物品有效期和更新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更新,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使用。 检查更新日期应当标注在包装外。

(c)每架飞机配备的应急医疗设备数量和医疗物品种类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B的要求。

第121.745条机组成员处置飞行中紧急医学事件的训练

(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一训练大纲中应包括本条规定的,针对每一型别、厂家、构型的飞机、每一机组必需成员、每一运行种类的适用训练内容。

(b)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遇有紧急医学事件时的处置程序,包括机组成员之间的协调;

(2)应急医疗设备的存放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3)急救箱、应急医疗箱和卫生防疫包内物品和药品的用途及使用方法;

(4)每一客舱乘务员还应训练:

(ⅰ)心肺复苏和隔离消毒等知识和操作;

(ⅱ)至少每24个月进行一次复训,包括心肺复苏的操作练习。

(c)本条要求的机组成员实际操练和复训不需要达到或者相当于专业急救人员的水平。

Y 章

第121.761条未取得运行合格证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航空运营人未按照本规则取得运行合格证即从事本规则第 121.3条规定的运行活动的,由其运行活动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上述运行活动,对情节轻微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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