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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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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急和安全设备的检查单和使用说明; 

(11)应急撤离程序,包括与机型相关的程序、机组协调、紧急情况下机组成员的指定位置和紧急情况下每个机组成员的职责; 

(12)客舱乘务员所使用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以及与此有关的检查单和必需的飞机系统信息,并且包括一个用于解释这些程序是供飞行机组成员和客舱乘务员之间协调使用的说明; 

(13)用于不同航路的救生和应急设备清单,以及在起飞前验证其工作正常的必要程序,包括确定所需氧气量和可用量的程序;

(14)供幸存者使用的地空目视信号说明。 

(c)航路和机场:

(1)航路信息指导,用于确保飞行机组每次飞行都能够获得适用于该运行的通讯设施、助航设备、机场、仪表进近、仪表进场和仪表离场方面的信息以及承运人认为正确实施飞行运行所必需其他信息。

(2)每一所飞航路的最低飞行高度; 

 (3)可能用作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的每个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

(4)在进近或机场设施降级的情况下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提高;

(5)符合规章要求的所有飞行剖面的必需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确定内容:

(i)干、湿和受污染情况下的起飞跑道长度要求,包括影响起飞距离的系统失效情况;

(ii)起飞爬升限制;

 (iii)航路爬升限制; 

(iv)进近爬升限制和着陆爬升限制;

(v)干、湿和受污染情况下的着陆跑道长度要求,包括影响着陆距离的系统失效情况;

(vi)补充信息,如轮胎速度限制。

 (d)训练:

本规则 N 章规定的飞行机组成员、客舱乘务员和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的详细内容。

第121.135条手册的分发和可用性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下列人员提供本规则第 121.131 条所要求的手册及其修改和补充,或者该手册的有关部分:

(1)维修人员和有关地面运行工作人员; 

(2)机组成员; 

(3)负责管理该合格证持有人的局方人员。

(b)按照本条(a)款持有手册或者手册相关部分的每个人,应当使用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改和补充页,使手册内容保持最新有效状态,并在执行指定任务时可以随时查阅。

第121.137条飞机飞行手册

(a)合格证持有人对其使用的每一型号飞机,应当保持现行有效的经局方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

(b)合格证持有人的每架飞机应当携带用机组人员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经局方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 ,或者携带本规则第 121.131 条要求的手册,但该手册中应当包含相应的飞机飞行手册所要求的资料,并且应当清楚地标明这些资料中作为飞行手册的内容。

(c)如果该合格证持有人选择携带本规则第 121.131 条所要求的手册,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根据相应的飞机飞行手册,修订其操作程序部分和修改性能数据的编排形式,但经修订的操作程序和经修改的性能数据编排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局方批准;

 (2)清楚地标明作为飞机飞行手册的内容。

H 章 飞机的要求

第121.151条飞机的基本要求

(a)除本条(c)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现行有效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

(2)处于适航状态并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适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和设备有关的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使用经批准的重量与平衡控制系统来符合适用的适航要求和运行限制,该重量与平衡控制系统可以以平均的、假定的或者估算的重量为基础。 

 (c)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一国家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该飞机带有经民航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和由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以及无线电电台执照;

(2)合格证持有人已将该飞机的租赁合同副本报局方。 

第121.153条飞机的审定和设备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是型号合格审定为运输类或者通勤类的飞机,并符合本规则

第121.173条的要求,否则不得实施本规则运行。

第121.155条禁止使用单台发动机飞机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台发动机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 第121.157条飞机的航路类型限制(a)除经依据本规则 W 章的规定得到局方批准且满足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许可的条件下,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以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实施以下运行:

(1)延程运行;

 (2)在北极区域内的运行;

(3)在南极区域内的运行。

(b)合格证持有人用于延伸跨水运行的陆上飞机,应当是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中的水上迫降规定审定合格或者被批准为适合于水上迫降的飞机。

第121.159条飞机的运行验证试飞

(a)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以前未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使用过的飞机,应当完成局方认可的至少100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包括相当数量的进入航路机场的飞行。在运行验证试飞过程中,如果局方认为试飞已达到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则局方可以减少验证试飞时间。上述运行验证试飞至少应当有10小时在夜间完成。

(b)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首次使用曾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使用过的某一型号飞机,或者使用在设计上作了实质性更改的某一型号飞机,则在拟使用该飞机实施运行之前,应当完成经局方认可的至少25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包括相当数量的进入航路机场的飞行。

(c)本条(b)款所述飞机在设计上进行了实质性更改是指下述情形之一:

(1)整套动力装置的型号与飞机合格审定时所装动力装置的型号不相类似;

(2)对飞机或者其部件进行了实质上影响其飞行特性的更改。 

(d)除了实施试飞所需的人员和局方指定的人员之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上携带旅客。 经局方批准,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可以携带邮件、快递或者其他货物。 

第121.161条应急撤离程序的演示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依照本规则附件 C《本规则第 121.161条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a)款规定进行应急撤离程序的实际演示,证明在载客飞行中所用的旅客座位数大于44座的每个型号的飞机,能够使包括机组成员在内的满载量乘员在90秒(含) 以内撤离飞机。但是,如果该型号飞机已被证明符合本规则附件 C(a)款规定或者适用的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可以不实施实际的演示。

(b)使用旅客座位数大于44座的飞机实施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 (c)款进行应急撤离程序的部分演示:

(1)该合格证持有人新引进的某型号飞机投入载客飞行并且该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按照本条(a)款实施实际演示;

(2)本规则第121.391条所要求的客舱乘务员的人数、位置或者其应急撤离职责、程序发生改变;

(3)应急出口的数量、位置、型号或者供撤离用的应急出口开启机构的型号发生改变。

(c)在实施(b)款要求的部分演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不要求旅客参加但要在局方观察下进行的演示,以验证其机组成员应急生存训练和应急撤离程序的有效性。在这种演示中,该型号飞机的客舱乘务员,应当使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线操作程序,按照本规则第 121.397 条规定的应急撤离职责,打开 50%所要求的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和 50% 所要求的非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并放下50%的应急出口滑梯。 这些应急出口和滑梯由局方选定,并且应当在15秒钟内准备就绪以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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