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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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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393条在经停站旅客不下飞机时对机组成员的要求

在中途过站停留时,如果乘坐该机的旅客仍停留在飞机上,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如果保留在飞机上的客舱乘务员数量少于本规则第121.391条(a)款要求的数量,则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保证飞机发动机关车并且至少保持打开一个地板高度出口,供旅客下飞机;

(2)保留在飞机上的客舱乘务员数量应当至少是本规则第

121.391条(a)款要求数量的一半,有小数时,舍去小数,但至少为

1人;

(3)可以用其他人员代替要求的客舱乘务员,代替客舱乘务员的人员应当是符合第121.419条应急撤离训练要求的合格人员且应当能够为旅客所识别。

(b)如果在过站时该飞机上只保留 1 名客舱乘务员或者其他合格人员,则该客舱乘务员或者其他合格人员所在的位置应当符合经局方批准的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程序的规定。如果在飞机上保留1名以上客舱乘务员或者其他合格人员,这些客舱乘务员或者其他合格人员应当均匀分布在飞机客舱内,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最有效地帮助旅客撤离。

第121.395条飞行签派员

实施国内或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一飞行签派中心安排有足够数量的合格飞行签派员,以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第121.397条紧急情况和应急撤离职责

(a)对于每一型号及其改型飞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要求的每类机组人员,分别指派其在紧急情况时或者应急撤离时应当完成的任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完成这些任务是现实可行的, 并且考虑到了任何有理由预见到的紧急情况的处置,包括个别机组成员可能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在客货混装的飞机上,由于货物的移动,机组成员不能到达客舱这样的紧急情况。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本条(a)款要求的每类机组必需成员的任务规定在其手册中。

N 章 训练大纲

第121.401条训练的基本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保证为所有机组成员、

飞行签派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充分的训练:

(1)制订符合本章、本规则附件 D《飞行训练要求》、附件 E《熟练检查要求》和本规则附件 G《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规定要求的训练大纲,使其获得相应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并按照训练大纲进行训练;

(2)为训练提供足够的地面训练设施和飞行训练设施;

(3)对于每一型别飞机及在该飞机型别范围内的各种改型,提供实施本规则训练和检查所需的合适的训练资料、考试题、表格、 指南、程序,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4)提供足够的地面教员、飞行教员、飞行模拟机教员、飞行签派教员和航空检查人员,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b)对应当进行定期复训、飞行检查或者资格检查的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在要求进行训练或者检查的那个日历月之前一个或者之后一个的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或者进行了检查的,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或者进行了检查。

(c)负责每一段训练或者检查的每个教员、主管人员或者航空检查人员,在完成这些训练或者检查后,应当对被训练或者检查合格的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飞行教员或者航空检查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平作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记录的一部分。

(d)适用于一个以上飞机型别或者机组成员位置的训练科目, 如果已在其中某一型别或者某一机组成员位置上完成了该训练科目,则这些科目在以后的训练中,除定期复训之外,不需要重复训练。

(e)对于在飞行训练中进步较快、完成较好的受训人员,经其教员或者航空检查人员推荐,并顺利通过航空检查人员或者局方的相应飞行检查,则该员的飞行训练的计划小时数可以适当减少。 但是,如果局方发现该训练单位在前6个月训练期间,按照本款推荐的人员有 20% 飞行检查不合格,则不得适用本款,直至局方认为该单位飞行训练效果已有改善为止。 第121.402条实施训练的特殊规定 (a)除合格证持有人自身提供训练之外,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与取得《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训练中心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委托该训练中心或者使用其提供的服务对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本规则要求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但该训练中心应当:

(1)取得按照《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颁发的运行规范;

(2)有符合《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要求并适用的训练设施、设备和教程;

(3)有批准的符合于本章要求并适用于训练教学的课程、课程段和课程部分;

(4)有可以提供训练、考试或者检查的足够教员和检查员。

(b)经局方对训练大纲的批准,本规则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与其他本规则合格证持有人或者训练机构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委托其提供对合格证持有人飞行机组成员之外的人员进行本规则要求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

第121.403条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每一飞机型别分别制订训练大纲并保持其现行有效,供运行该型别所需要的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使用。

(b)每个训练大纲应当包括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等基本类别的训练提纲。 一般每一种训练提纲应当包含地面训练、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飞机飞行训练、应急生存训练、差异训练和资格检查等课程段的课程设置。每一课程段应当列明所训练的内容和计划小时数,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飞机飞行训练和资格检查课程段中,还应当列明正常、非正常和应急动作、程序的详细说明。

(c)每种训练提纲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训练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

(2)合格证持有人将使用的所有训练设施、设备,包括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等训练设备的清单;

(3)所使用的教员、航空检查人员的资格;

(4)局方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d)款颁发的关于减少训练计划小时数的批准文件。

第121.405条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a)申请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按照本规则第121.403条制订或者修订的训练大纲,并提供局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b)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局方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始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即可依照该大纲进行训练。 在训练中局方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作出评估,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c)合格证持有人按照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所进行的训练,能使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完成其指定任务的,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该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最终批准。

(d)在颁发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包括批准减少本章规定的计划小时数时,局方主要考虑,该合格证持有人训练中使用的资料、设备、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助于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效率。在颁发减少训练计划小时数的批准时,局方将向合格证持有人提供一份作出这种批准所依据的必要条件的文件。

(e)当局方认为,为了使已经获得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保持良好训练效果,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则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改。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这种通知后30天之内,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重新考虑的请求未作出决定的期间,该通知暂停生效。

第 121.407 条飞行模拟机 、客 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的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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