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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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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技术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编制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相关部分、制定具体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5)维修计划和控制:其中至少包括飞机使用和维修计划、选择和安排实施维修工作、器材供应、统计和监控飞机及其部件的使用状况、飞机放行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6)协议维修:其中至少包括协议维修单位说明、协议委托工作范围、协调方式和对协议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7)质量管理:其中至少包括质量管理政策、对各类人员和单位评估、单机适航性状况监控、质量审核、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8)可靠性管理:其中应当至少包括可靠性管理的机构、可靠性控制体系及可靠性方案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9)人员培训管理:其中应当至少包括培训大纲的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10)维修工程管理外委:其中至少包括承接外委工作的机构说明、外委工作范围、职责和分工、联络协调方式和对承接外委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和程序;

(11)有关附件:其中至少包括实际使用的表格标牌样件,工作程序清单及其它必要的附件;

(12)符合性说明。 (d)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经局方批准部分的任何变化应当至少在计划的生效日期前30天向局方申请批准,只有在获得局方的批准后维修工程管理手册才能变更。

第121.367条飞机维修方案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所运营的每架飞机编制维修方案,并呈交给局方审查批准后按照方案准备和计划维修任务。

(b)合格证持有人飞机的初始维修方案应当以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计划维修要求以及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计划文件或者维修手册中制造商建议的维修方案为基础。这些维修建议的结构和形式可以由合格证持有人重新调整,以更好地符合合格证持有人特定维修方案的执行和控制。

(c)对于没有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计划维修要求的飞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维修审查委员会的逻辑决断方法和过程制订初始维修方案。

(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维修方案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中反映出飞机使用特点、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最新建议、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计划维修要求修订的评估、改装的状况以及局方的强制性要求,并根据本规则第 121.368 条要求的可靠性方案来持续监控维修方案的有效性。维修方案的任何修订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

(e)维修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基本信息:

(1)维修方案的使用说明和控制;

(2)载重平衡控制;

(3)飞机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4)飞机非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5)发动机、螺旋桨、设备的修理或者翻修;

(6)结构检查或者机体翻修;

(7)必检项目;

(8)维修资料的使用。 (f)当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从一个已批准的维修方案转为另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对飞机利用率、使用环境、安装的设备和维修系统的经验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转换检查,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转换。

(g)当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其他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通过书面的协议进行,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使用。

(h)在合理的不可预见情况下导致无法按照计划实施维修方案规定的维修工作时,其对维修方案的偏离应当在局方规定的范围内,并向局方报告。

第121.368条可靠性方案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可靠性管理体系来持续监控维修方案的有效性,对于机队较小的飞机可以采用加入其他合格证持有人或者飞机制造厂的可靠性管理体系的方法。可靠性管理体系监控的项目应当至少包括飞机各主要系统、维修重要项目和结构重要项目。

(b)可靠性管理体系中应当包含一个以维修副总经理或者其授权人员为首的、由维修系统中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可靠性管理机构,并明确其成员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可靠性方案来说明可靠性管理体系的工作方式。可靠性方案可以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方案,也可以按照机型或者监控对象各自单独制定可靠性方案。

(d)可靠性方案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方案说明、可靠性管理机构和从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改正措施、性能标准、数据显示和报告、维修间隔调整和工作内容(或者方式)变更,到可靠性方案修订等可靠性控制体系的说明。

(e)可靠性方案及其任何修订应得到局方的批准;可靠性管理机构应根据局方的要求定期向局方报告其活动情况并提交有关的报告。

第121.371条维修系统的机构和人员

(a)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应当按照下述要求设置机构,以落实本规则第121.363条规定的适航性责任:

(1)一个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制定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的相关部分,并制定具体的飞机维修技术要求或者改装方案;

(2)一个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根据本条 (a)款所述工程技术部门制定的维修方案、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选择和安排实施维修工作,保证飞机运行和维修中供应必要的合格器材,统计和监控飞机及其部件的使用和维修状况。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协议维修单位;

(3)一个质量部门,对各类人员和单位进行评估、对单机适航性状况进行监控,并实施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 质量部门应当具有独立的质量审核职能; (4)一个培训管理部门,执行维修系统的培训政策,组织实施对维修系统的人员(包括协议维修单位中的有关人员和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的培训,并建立和保存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

(b)维修系统的人员应当满足如下资格要求:

(1)工程技术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质量部门的主管应当具备维修管理经验,接受了局方认可的相关法规的培训并合格;

(2)工程技术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质量部门中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维修质量管理和飞机放行的人员应当具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维修人员执照》,其专业和机型类别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3)维修系统的所有人员应当经过与其从事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程序、维修人为因素及新技术应用等内容的培训并经相应的工作项目授权后才能上岗,并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的再培训。

第121.372条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针对本规则第 121.371 条(b)款第(3) 项要求的培训内容制订培训大纲,其中应当至少明确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学时要求、培训形式、考试制度及培训机构、培训管理职责等内容。培训大纲及其任何修订应当经过局方的批准。

(b)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应当由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实施,但合格证持有人的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培训进行监督,并确保能满足合格证持有人的培训大纲的要求。

(c)维修系统应当建立并保存其所有人员的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并对其及时修订,以保证现行有效。人员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现任职务或者工作范围;

(2)按照年月填写的技术简历;

(3)参加过的培训课程、培训形式、培训学时及考试成绩(如适用);

(4)学历证明及合格证件的复印件。

(d)维修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技术档案应当在维修人员离开合格证持有人后至少保存2年。

第121.373条飞机的修理和改装

(a)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在对其飞机及其部件实施设计更改时,如果对飞机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有显著影响或者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应当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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