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每个基础理论、资格认定和持续资格保持高级训练大纲及其派生课程应当包含下列文件: (i)高级训练大纲的初始申请; (ii)初始的岗位任务清单; (iii)教学系统开发方法; (iv)资格标准文件; (v)课程提纲; (vi)实施和操作计划。 (3)只要局方同意,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选择在适当的地方将多个大纲的信息合并在本条(b)(2)项中指明的相应文件中。 (4)资格标准文件应当特别指明被高级训练大纲课程替代的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3FS)、《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或本规则其他章节中的规定。 如果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1)、《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或本规则其他章节中的实践考试要求被高级训练大纲课程所替代,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给出一个初始理由并建立一个经局方批准的持续保持过程,用以证明高级训练大纲课程如何为每个被替代的规定提供同等的安全水平。 (c)申请和过渡。 申请一个或者多个高级训练大纲课程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申请中包含一个带有活动日程表的过渡计划,用于将目前经批准的训练转移至高级训练大纲训练。 (d)高级训练大纲批准的修订或撤销。 如果在合格证持有人按照高级训练大纲开始训练和获取资格后,局方发现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满足其经批准的高级训练大纲中的要求,局方可要求合格证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第 121.405 条 (e)款对其高级训练大纲作出修订。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局方可以撤销对该高级训练大纲的批准,同时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提交一个过渡计划(包括活动日程表)并获得批准,该计划用于合格证持有人将其训练过渡到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的按本规则 N 章制定的经批准训练大纲。 (e)局方的批准。局方对高级训练大纲的最终批准应指出,局方已经接受按本条(b)(4)项提交的证明,并且申请人的初始证明和持续保持过程能够为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1)、《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FS)和本规则其他章节中每个被替代的规定提供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121.509条基础理论课程 每个基础理论课程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对于按照高级训练大纲接受训练的新雇员,合格证持有人的政策、操作规程和一般运行知识。 (b)对于新雇用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适用于值勤岗位的一般航空知识。 (c)对于教员,教授和学习过程的基础理论;教学方法和理论; 在高级训练大纲课程中使用飞机、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和其他训练设备时所必需的知识。 (d)对于评估员,高级训练大纲的一般评估要求;评估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和其他运行人员(如适用)的方法,以及供实施高级训练大纲特有的评估(例如航线运行评估)所使用的政策和规程。 第121.510条资格认定课程 每个资格认定课程都应当包含对高级训练大纲中特定岗位适用的训练、评估和审定活动,具体如下: (a)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评估和监视下运行经历的计划小时数。 (b)对于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和其他运行人员,包括下列内容: (1)针对特定飞机和设备所做的训练、评估和审定活动,使得受训人员能够合格于特定厂家、型号、系列或衍生型飞机上的特定值勤岗位或与该飞机运行有关的职责; (2)用于描述训练和评估所要达到的每个熟练程度目标的知识要求 、科目材料 、岗位技能和资格标准的一个列表和文字说明; (3)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高级训练大纲中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1)、《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或本规则其他章节的有关要求构成补充或替代的要求,其中包括适用的实践考试要求; (4)用于描述运行经历、评估、补救策略、特别跟踪规定和如何满足近期经历要求的一个列表和文字说明。 (c)对于飞行机组成员,初始运行经历和航线检查。 (d)对于教员,下列相应的内容: (1)训练和评估活动,用来使受训人员有资格去实施关于如何操作特定厂家、型号和系列(或衍生型)飞机或确保该飞机安全运行的教学; (2)用于描述训练和评估中每个程序和熟练程度目标的知识要求、科目材料、岗位技能和资格标准的一个列表和文字说明; (3)用于描述评估与补救策略、标准化政策和近期经历要求的一个列表和文字说明。 (e)对于评估员,除具有满足本条(d)(1)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含下列相应的内容: (1)训练和评估活动,用来使受训人员有资格去评估操作特定厂家、型号和系列(或衍生型)飞机的人员的能力或该员保证该飞机安全运行的能力; (2)用于描述训练和评估所要达到的每个程序和熟练程度目标的理论知识要求、科目材料、岗位技能和资格标准的一个列表和文字说明; (3)用于描述评估与补救策略、标准化政策和近期经历要求的一个列表和文字说明。 第121.511条持续资格保持课程 每个持续资格保持课程都应当包含对高级训练大纲中特定岗位适用的训练和评估活动,具体如下: (a)持续资格循环。 持续资格循环是用于确保在每个循环期间每名人员(包括教员和评估员)都按照高级训练大纲获取资格, 该循环应包括与保证每名人员保持熟练所必需的所有活动和科目有关的训练和评估,使得每名人员能够按照经批准的持续资格高级训练大纲、评估或补救策略和特别跟踪方面的规定,对初始资格所要求的知识、技术技能和认知技能保持熟练。每个持续资格循环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评估期。持续资格循环由两个 (含)以上等长的评估期组成。按照高级训练大纲获取资格的每名人员都应当接受相应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和在每个评估期中在训练设施上进行的一次熟练程度评估。训练的数量和频度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 (2)训练。按照经批准的大纲,持续资格课程应当包含所有要求的任务、程序和科目方面的训练,具体内容如下: (i)对于机长、副驾驶和飞行机械员,按照经局方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大纲进行的预先评估; (ii)对于机长、副驾驶、飞行机械员、客舱乘务员、教员和评估员,地面训练,包括对资格获取训练中涵盖的知识和技能的一般性回顾、关于新制定程序的最新信息和安全信息; (iii)对于机组成员、教员、评估员和在飞行中履行职责的其他运行人员,在飞机、飞行训练设备、飞行模拟机或者其他适用设备上进行的关于正常、非正常以及应急飞行程序和机动动作的熟练训练; (iv)对于飞行签派员和不在飞行中履行职责的其他运行人员,地面训练,包括对资格获取训练中涵盖的知识和技能的一般性回顾、关于新制定程序的最新信息、安全相关信息和航线观察大纲 (如适用); (v)对于教员和评估员,在代表相应型别飞机的飞行训练器或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有关训练设备操作的熟练训练。对于只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中履行职责的教员和评估员,关于运行中正常、非正常和应急飞行程序和机动动作的训练。 (b)表现评估。持续资格课程应当包括针对某活动和科目进行的表现评估,该活动和科目是从局方认为可用作胜任能力判断手段并经批准可用于此目的的那些活动和主要科目中抽取的。具体评估要求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