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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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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供按照本条(a)款制定的程序副本。

(c)当局方认为,为了安全或者公共利益而有必要修改本条 (a)款所要求的程序时,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局方通知后,应当对其程序进行修改。

(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使用的每个机场,向公众提供其按照本条(a)款制定的程序的副本。

第121.597条禁止吸烟的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吸烟。

第121.605条驾驶舱门的关闭与锁定

载运旅客飞机的机长应当保证,如果驾驶舱和客舱有门分隔的话,在飞行期间关闭并锁定该门。但下列情况除外:

(a)起飞和着陆期间,如果驾驶舱门是通往必需的旅客应急出口或者地板高度出口的通道。

(b)在执行任务的机组成员需要进入客舱或者驾驶舱时,或者按照第121.545条规定准许进入驾驶舱的人有必要进入驾驶舱时。

第121.607条手提行李

(a)合格证持有人允许旅客携带手提行李登机时,应当按照其运行规范内规定的手提行李程序,对每个旅客的手提行李进行检查,以控制其尺寸、重量和数量。如果旅客的手提行李超过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内手提行李程序规定的允许量,则该旅客不得登机。

(b)合格证持有人在关闭全部旅客登机门,准备滑行或者推飞机前,应当至少有一名机组必需成员,核实了每件行李都已按照本条规定存放好。

(c)合格证持有人在允许飞机起飞或者着陆前,每件行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之一存放:

(1)存放在合适的隔间、行李舱、货舱,这些舱室标有最大重量标牌并提供了固定所有行李或者货物的装置,该装置不影响任何应急设备的使用;

(2)按照在客舱内载运货物的相应规定存放;

(3)放在旅客座椅下面;

(4)盲人携带的手杖可以平放在成排座椅下的地板上(不得伸到通道上)、非应急出口窗旁座椅下的地板上或者局方批准的任何其他地方。

(d)除散放的衣服类物品之外,其他行李应当放在经批准的装有限动装置或者门的行李架上。

(e)每位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为符合本条(a)、(b)、(c)、(d)

款的规定而给予的指示。

(f)允许在下方放置行李的每个旅客座椅,应当装有防止置于其下的行李物品向前滑动的装置。此外,每个靠过道的座椅应当装有防侧滑装置,防止置于其下的行李物品在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的应急着陆条件规定的极限惯性力撞击下滑到过道上。

第121.609条审定合格的陆上机场的使用

除另经局方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及其驾驶员在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中,不得操作飞机进入未被批准用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的陆地机场。但是,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指定或者使用未被批准用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的机场,作为起飞或者着陆用的备降机场, 这些机场应当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注明。

U 章 签派和飞行放行

第121.621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

253 —

除下述两种情况外,每次飞行应当在起飞前得到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方可以实施:

(a)对于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1小时。

(b)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6小时。

第121.622条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权

(a)实施补充运行应当使用飞行跟踪系统,每次飞行应当得到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的批准,方可实施。

(b)在开始飞行前,机长或者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应当按照该次飞行所遵守的条件制定一个满足飞行的放行单。只有当由机长和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均认为可以安全飞行时,机长方可签署飞行放行单。

(c)当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在地面停留超过6小时时,应当重新签署新的飞行放行单,否则不得继续飞行。

第121.623条气象条件的熟悉

(a)对于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飞行签派员在签派飞机前, 应当完全熟悉所飞航路、机场的气象实况报告和预报,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该次飞行。

(b)对于补充运行,机长应当完全熟悉所飞航路、机场的气象实况报告和预报,否则不得开始该次飞行。

第121.625条国内、国 际定期载客运行中飞行签派员向机长

的通告

(a)在开始飞行之前,飞行签派员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等方面的所有现行可得的报告或者信息,并且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每一所飞航路和机场的所有可得的天气实况报告和天气预报,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

(b)在飞行期间,飞行签派员应当及时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天气条件,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和有关设施、服务不正常的任何可以获得的补充信息。

第121.626条补充运行的设施和服务

(a)开始飞行前,每个机长应当获得所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有关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情况的最新报告或者信息。

(b)在飞行期间,机长应当获得所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象条件、设施和服务不正常情况的附加信息。

第121.627条飞机设备

除非飞机是处于适航状态,并且装备了本规则第 121.305 条规定的设备,否则任何人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

第121.629条通信和导航设施

(a)对于定期载客运行,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每次飞行前, 只有确认在航路批准时本规则第 121.97 条和第 121.101 条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方可以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b)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如果由于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航路上没有本规则第 121.97 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设施,只要机长和飞行签派员认为现有的航路设施与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等同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即可签派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c)对于补充运行,只有当通信和导航设施满足本规则第

121.121条规定时,方可以放行飞机。 第121.631条目视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按照目视飞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应当确认可获得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从签派或者放行飞机飞行时刻起至飞机抵达签派单中所列各机场的时间内,整个航路的云底高度和能见度处于或者高于适用的目视飞行规则最低标准, 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第121.633条仪表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

除本规则第121.635 条规定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每个机场的天气条件,在飞机预计到达时处于或者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第121.635条跨水运行的签派或者放行

(a)签派或者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飞机预计到达所签派或者放行的目的地机场和必需的备降机场时,这些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含有延伸跨水运行,但该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对于安全是不必要时除外。

(c)对于其他跨水运行,如果局方认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对安全是必要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这些跨水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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