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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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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载客飞机应当在每个厕所装备烟雾探测系统或者等效装置,并能在驾驶舱提供警告灯光,或者在客舱中提供易于客舱机组发现的警告灯光或者音响警告。

(b)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载客飞机应当在每个厕所每个处置纸制品或者废物的容器内装备内置式固定灭火器。该固定灭火器应当设计成当容器内失火时,能自动向容器内喷射灭火剂。

第121.309条应急设备

(a)只有装备本条和本规则第 121.310 条所列的应急设备的飞机,方可以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

(b)本条和本规则第 121.310 条和第 121.339 条所列的每项应急设备和漂浮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依照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周期予以定期检验,以确保其处于持续可用和立即工作的状态,执行其预定的应急用途;

(2)易于机组成员取用,位于客舱的设备应当易于旅客取用; 

(3)具有清楚的标识和标记,指明其使用方法,文字说明应当至少有中文;

(4)当装在某一舱室或者某一容器中时,在该舱室或者容器上易于观察的地方至少用中文标明其所装物品以及上次检验的日期。

(c)在驾驶舱、客舱、货舱、厨房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备经批准型号的手提灭火器: 

 (1)灭火剂的型号和装量应当适用于该舱室可能发生的失火类型,并且对于客舱,应当设计成使有毒气体聚积的危险性减到最小;

(2)货舱。对于飞行中机组成员能够进入的 E 类货舱,应当配备至少一个手提灭火器,并放置于方便取用的地方;

 (3)厨房隔舱。对于位于客舱、货舱或者驾驶舱之外隔舱内的厨房,应当在每个厨房内至少装备一个便于取用的手提灭火器;

(4)驾驶舱。驾驶舱内应当至少装备一个便于飞行机组使用的手提灭火器;

(5)客舱。在客舱使用的手提灭火器应当放置于方便的位置上。在要求配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手提灭火器时,这些设备应当均匀地分布于每个客舱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手提灭火器:

(i)对于旅客座位数7至30的飞机,至少配备一个;

(ii)对于旅客座位数31至60的飞机,至少配备两个;

(iii)对于旅客座位数60以上的飞机,应当至少配备下列数量的手提灭火器:

旅客座位数 手提灭火器的最小数量

61至200座 3个

201至300座 4个

301至400座 5个

401至500座 6个

501至600座 7个

601座或以上 8个

(6)尽管本条(c)款第(5)项要求手提灭火器均匀分布,如果在客舱中有厨房,应当至少有一个手提灭火器位于方便之处并易于在厨房中取用;

(7)载运旅客飞机所要求配备的手提灭火器中至少 2 个应当装 Halon1211(溴氯二氟甲烷)或者等效的灭火剂。 客舱中应当至少有一个这样的灭火器。

(d)载运旅客的飞机上应当配备本规则第 121.743 条要求的应急医疗设备。

(e)应急斧。每架飞机应当配备至少一把应急斧。

 (f)扩音器。 每架载运旅客飞机应当配有电池供电的便携式扩音器,放在负责指挥应急撤离的机组成员方便取用的地方,其配备数量和位置按照以下规定:

(1)在旅客座位数61至99(含)的飞机上配备一个,安放在客舱后部从客舱乘务员座位易于取用处。 但是,如果局方认为安放在其他位置可能对应急情况下人员的撤离更为适合,可以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2)在旅客座位数大于 99 的飞机客舱内配备两个扩音器,一个安放在前部,另一个安放在后部,并且易于从客舱乘务员座位处取用。

第121.310条附加应急设备

(a)应急撤离设施。当飞机停放于地面且起落架放下时,应急出口(机翼上方的应急出口除外)距地面高度超过 183 厘米 (6 英尺)的每一载客陆上飞机,应当有经批准的可以帮助机上人员撤到地面的设施。 用于地板高度应急出口的这种辅助设施应当符合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 25.810 条的相应适航要求。能自动放出的辅助设施在滑行、起飞和着陆期间应当处于待命状态。但是,如果局方认为这个出口的设计使得满足这些要求不切实际,则局方可以批准偏离关于自动放出的要求,但该辅助设施在放出时应能自动展开,并按照本规则第121.161条(a)款的规定对所要求的应急出口进行应急撤离演示。

(b)机内应急出口标记。每架载客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其通达方式及开启方法,应当有明显易懂的标记。每个旅客应急出口本身及其位置应当能从等同于客舱宽度的距离上认清。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所在位置应当用机上人员能看到的沿客舱主通道的标志指明,下述部位应当有位置指示标志:

(i)每个翼上旅客应急出口附近的通道上方,如通道高度较低,可以放在顶棚合适位置上;

(ii)在紧靠每一地板高度的旅客应急出口处,如果一个位置指示标志可以清楚标明两个应急出口的位置,则一个位置指示标志可以用于两个应急出口位置的指示;

(iii)在客舱每个挡住前后视线的隔框或者隔板上,用以指示被其挡住的应急出口,若这样做不可能时,可以将标志置于其他适当的位置。

(2)每个旅客应急出口标记和每个位置标示应当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 25.811 条的相应适航要求。 在这些飞机上,如果任一标志的发光度(亮度)降低到250微朗伯之下, 则不可以继续使用。

(c)机内应急出口标志的照明。 每架载运旅客飞机应当具有独立于主照明系统的应急照明系统。 但是,如果应急照明系统的供电电源独立于主照明系统的供电电源,则客舱一般照明的光源可以为应急照明系统和主照明系统二者所共用。应急照明系统应当:

(1)照亮每一旅客出口标志和位置标志;

(2)在客舱内提供足够的一般照明,沿着旅客主通道中心线在座椅扶手高度以100厘米(40英寸)的间隔进行测量时,平均照度至少为0.538勒(0.05英尺烛光);

(3)具有贴近地板的应急逃生通道标志,该标志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 25.812条相应适航要求或者经局方批准的其他等效要求。

(d)应急灯的工作。除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812 条的相应适航要求设置的仅限于一个辅助装置使用、独立于飞机主应急照明系统、在该辅助装置放下时能自动接通的那些灯外,本条(c)和 (h)款所要求的每个灯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灯应当:

(i)能从飞行机组工作位置和客舱中客舱乘务员正常座位易于接近处的两个地方进行人工控制;

(ii)有防止人工控制装置误操作的装置;

 (iii)当在任一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使其处于接通或者待命状态时,一旦飞机正常的供电电源中断时,它将保持燃亮或者开始燃亮。

(2)在滑行、起飞和着陆期间,每个灯均应当处于待命或者接通状态。在证明与本款相符时,无需考虑机身的横向垂直分隔;

(3)每个灯应当在应急着陆后的临界环境条件下,提供所要求照度水平的照明至少达10分钟;

(4)每个灯应当有驾驶舱内的控制装置,该装置具有 “接通”、 “断开”和“待命”三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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