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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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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是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的,则局方颁发的任何修改暂停生效,除非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3)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不是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的,那么应当使用本条(c)款的程序。

(e)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 不能执行本条规定的程序,或者按照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日期起立即生效;

(2)在发给合格证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将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第121.37条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或者申请修改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以及与运行合格审定有关的其他项目,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C 章 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

第121.41条监察和检查的实施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或者地点对其进行的监察或者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其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规定。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能在其主运营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资料:

(1)合格证持有人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

(2)负责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应当保存的每种记录、文件、报告的人员的姓名、地点的现行清单。

 (c)负责保存合格证持有人记录、文件、报告的所有人员,应当能向局方提供这些资料。

(d)局方可以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者任何其他适当的材料,确定合格证持有人是否合格于继续持有其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

(e)合格证持有人如果不能按照局方要求,提供其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或者任何必需的记录、文件、报告,局方可以暂停其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运行批准。

第121.42条安全管理体系

合格证持有人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安全管理,该体系应当:

(a)至少具备了下列功能: 

(1)对影响安全的危险源能够及时识别;

(2)保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3)对安全水平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定期评估; 

(4)持续改进整体安全水平。

(b)明确地界定了整个组织内部的安全责任界限,包括高层管理者应对安全直接承担的责任;

(c)制订并持续实施非惩罚性的飞行数据分析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保护数据来源的妥当防护措施;

(d)制订供运行人员使用的飞行安全文件系统。 第121.43条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或者同等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人员:

(1)安全总监,负责独立地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安全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应该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2)运行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求;

(3)维修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维修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求;

(4)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5)总工程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机的维修工程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6)本款要求的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上述所有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时间任职于多个按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

(b)对于某一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飞机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 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能够完成本条(a)款规定的除安全总监以外其他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除经局方批准外,安全总监不允许由本条 (a)款其余职务的人员兼任。

(c)本条(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条 (b)款认可的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应当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载明。 

(d)担任本条(a)款或者(b)款要求的或者认可的职位的人员,以及按照运行合格证实施运行的各级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训练、经验、专业知识上保持合格水平; 

(2)在其职责范围内,理解有关合格证持有人各种运行的下列资料:

(i)有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 

(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iii)航空安全标准和安全运行常规;

(iv)本规则及其他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所有适用的维修和适航要求;

(v)本规则第121.131条要求的手册。

(3)严格履行其职责,以符合适用的规章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 G 章要求的手册内的一般政策规定中,写明本条(a)款规定的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写明担任这些职务人员的姓名和业务地址。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所列职位上的人员变换或者空缺后10天内通知局方。

(f)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由飞行、维修、签派和客舱安全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有关运行的事项;办理运行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负责手册的分发、更改和报批工作,保持其有效性。

(g)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于运行的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总监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安全水平的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调查安全相关事件;就安全有关事务提出建议和组织员工安全教育等。

第121.45条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a)担任本规则第 121.43 条 (a)款规定的安全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运行安全管理知识、质量管理知识、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标准及程序;

(2)最近6年内在合格证持有人或局方的安全监督岗位工作 3年以上,或持有下列任一专业执照并在相应岗位上工作 3 年以上:

(i)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ii)维修人员执照;

 (iii)飞行签派员执照。

(3)理解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运行手册及其他相关要求;

(4)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良好的沟通技能。

 (b)担任第121.43条(a)款中规定的运行副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在最近6年内,在该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相同级别飞机按照本规则所实施的运行中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上,至少有 3 年管理经历;

(3)对于初次担任运行副总经理的人员,在最近的 6 年内,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对于具有负责运行副总经理经历的人员,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

(c)担任本规则第 121.43 条 (a)款中规定的维修副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接受了局方认可的相关法规的培训并合格;

 (2)在前6年内具有至少 3 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和级别飞机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d)担任第121.43 条 (a)款中总飞行师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至少具有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所用的一种飞机的合适等级;

(2)对于初次担任总飞行师的人员,在最近 6 年内,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对于具有总飞行师经历的人员,至少在与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 3 年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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