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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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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升级训练。对于在某一型别飞机上合格并担任副驾驶的机组成员,应当圆满完成升级训练,方可以担任该机型飞机的机长;

(5)差异训练。 对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当使用的同型别飞机与原飞机存在差异时, 应当圆满完成差异训练。

(6)定期复训。符合下列要求:

(i)对于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前 12个日历月之内,应当圆满完成本规则规定的服务于每一机型的复训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ii)对于客舱乘务员,应当在前 12 个日历月内完成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7)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对于因为不符合近期经历要求、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定期复训、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飞行检查或者飞行检查不合格等原因而失去资格的机组成员,应当进行相应的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b)对于履行危险物品处理或者载运职责的人员 (含地面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规定进行训练并保持训练记录。

第121.457条新机型和新职位上的运行经历要求

(a)在飞机上担任机组必需成员的人员,应当在该型别飞机和在该机组成员位置上,圆满完成本条要求的巩固知识与技术所需的飞行经验、飞行次数和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取得规定的运行经历。但下列情况除外:

(1)除机长之外的机组成员,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在担任本职工作中,获得符合本条要求的运行经历;

(2)符合机长要求的驾驶员可以担任符合第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巡航机长或者副驾驶;

(3)对于同一型别中的各个改型,不要求在该改型上建立新的运行经历。

(b)在获得运行经历时,机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持有适合于该飞行机组成员职位和该飞机的执照与等级;

(2)已经圆满完成有关该型别飞机和该飞行机组成员职位的相应地面与飞行训练;

(3)客舱乘务员已经圆满完成有关该机型和客舱乘务员职位的相应地面训练;

(4)这些经历应当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获得。但是,当某一飞机先前未曾由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使用过时,在该飞机验证飞行或者调机飞行中所获得的经历可以用于满足本条的运行经历要求。

(c)驾驶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获得运行经历:

(1)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 对于完成初始或者升级训练、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应当在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的监视下完成规定的职责至少一个航段飞行 (包括起飞和着陆)。在按照本条规定取得运行经历的过程中,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应当担任机长并坐在驾驶员座位上;

(2)副驾驶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监督下完成其职责;

(3)运行经历所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和飞行次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组类Ⅰ,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15小时;

(ii)组类Ⅰ,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小时;

(iii)组类Ⅱ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5小时;

(iv)本项要求的运行经历中,应当包括至少 4次飞行,其中包括至少3次作为该飞机的操作驾驶员的飞行。其中的1次操作应当在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用人工飞行的方式操作飞机。

(d)飞行机械员应当在飞行机械检查员或者教员的监督下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至少达到下列小时数:

(1)组类Ⅰ,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8小时;

(2)组类Ⅰ,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0小时;

(3)组类Ⅱ飞机,12小时。

(e)客舱乘务员应当在航线飞行中按照下述要求获得运行经历:

(1)在客舱乘务教员指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

(2)在客舱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 5小时;

(3)正在获得运行经历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f)对于新机型、新职位的驾驶员,为巩固其知识与技术,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其飞行连续性:

(1)在完成新机型或者新职位上的训练之后的120天之内,应当安排航线飞行至少100小时;

(2)如果驾驶员在完成必需的100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前,到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另一型别飞机上担任驾驶员,则该驾驶员在重新回到新机型上担任驾驶员时,应当首先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机上完成经批准的复习训练;

(3)对于在120天之内没有完成必需的 100 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的驾驶员,应当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机上完成熟练检查并重新建立120天之内100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

第121.459条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

(a)如果副驾驶在所飞机型上的飞行经历时间少于100小时, 并且机长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资格,则在下列情况下, 应当由机长完成所有起飞和着陆:

(1)在局方规定或者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特殊机场;

(2)机场的最新气象报告中有效能见度值等于或者小于 1200米(3/4英里),或者跑道视程 (RVR)等于或者小于 1200 米 (4000 英尺);

(3)所用跑道有水、雪、雪浆或者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情况;

(4)所用跑道的刹车效应据报告低于“好”的水平;

(5)所用跑道的侧风分量超过7米/秒(15海里/小时);

(6)在机场附近据报告有风切变;

(7)机长认为需谨慎行使机长权力的任何其他情况。

(b)在安排飞行机组搭配时,应当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在该型别飞机上具有100 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时间。 但在下列情况下, 局方可以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申请,使用对其运行规范作适当增补的方法,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1)新审定合格的合格证持有人没有雇佣任何符合本款最低要求的驾驶员;

(2)现有合格证持有人在其机群中增加了以前未在其运行中使用过的某型飞机;

(3)现有合格证持有人建立了新的基地,指派到该基地的驾驶员需要在该基地运行的飞机上取得资格。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套飞行机组排班系统,保证科学合理地搭配飞行机组成员,安全地完成所分派的任务。 搭配飞行机组成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飞行机组成员的经历、资格满足所飞区域、航路、机场和特殊运行的要求;

(2)飞行机组成员对所飞机型得到充分训练,使用设备、操纵飞机的整体能力满足运行要求;

(3)飞行机组成员的年龄和性格特征;

(4)所执行的飞行任务的其他特点。 第121.461条驾驶员的近期经历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驾驶员,任何驾驶员也不应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除非该驾驶员于前 90 个日历日之内,在所服务的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已做过三次起飞和着陆。本款要求的起飞和着陆可以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在任一连续的90个日历日内未能完成要求的三次起飞和着陆的人员,应当按照本条(b)款的规定重新建立近期经历。

(b)除了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的训练和检查要求之外,未满足本条(a)款要求的驾驶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重新建立近期经历:

(1)在飞行检查员监视下,在所飞的该型别飞机上,或者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至少完成三次起飞和着陆;

(2)前述三次起飞和着陆应当包括至少一次模拟最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起飞、至少一次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到该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仪表着陆系统最低天气标准的着陆以及至少一次全停着陆。

(c)当使用飞行模拟机完成本条 (a)款或者 (b)款的任何要求时,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位置应当由具有恰当资格的人员占据,并且飞行模拟机应当严格模拟正常飞行环境,不得使用飞行模拟机重新设定位置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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