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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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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了备降机场,且该备降机场符合规定的最低气象条件; 

 (6)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经批准的净飞行轨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第121.193条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两台发动机不工作

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沿预定航路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两款要求之一:

(a)预定航迹上任何一点到符合本规则第 121.197 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分钟。

(b)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航路上两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净飞行轨迹数据,其重量允许该飞机从假定两台发动机同时失效的地点, 飞到符合本规则第 121.197 条要求的某一机场。 在这段飞行中, 考虑到沿该航路的预计环境温度,其净飞行轨迹在垂直方向上至少高出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600米(2000英尺)。就本款而言,假定:

(1)两台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地点失效;

(2)这些发动机失效后在预定着陆的机场正上空450米(1500英尺)处,该净飞行轨迹具有正梯度; 

 (3)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预防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可以批准应急放油;

(4)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该飞机重量包含有足够的燃油,使其能继续飞到该机场正上空至少 450 米 (1500 英尺 )的高度,此后还能以巡航功率或者推力飞行15分钟;

(5)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净飞行轨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第121.195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至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飞机到达时的重量不得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的气压高度以及着陆时预计的环境温度所确定的着陆重量。

(b)除本条(c)、(d)、(e)款规定外,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到达目的地时的重量,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的气压高度和预计在着陆时当地风的情况所规定的着陆距离,允许其在预定的目的地机场的下述跑道上,由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 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长度 60% 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的允许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风向和该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考虑到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

(c)对于不能符合本条 (b)款第 (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飞机在备降机场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d)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本条 (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 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在湿跑道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决不小于本条 (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

(e)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污染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以下距离中的较大者:本条 (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 115%,以及根据认可的污染跑道实际着陆距离数据确定的着陆距离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 如果上述污染跑道的道面已经进行了特殊处理,而且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不小于本条 (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

(f)由于不能符合本条 (b)款第 (2)项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如果指定了符合本条 (b)款所有要求的备降机场, 则可以起飞。

第121.197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 ———备 降机场

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签派或者放行单中列为备降机场的机场,应当能使该飞机在到达该备降机场时以根据本规则第121.195条(b)款规定的假定条件预计的重量,由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涡轮螺—旋桨动力飞机 )或者 60% (涡轮喷气动力飞机 )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对于本规则第121.637 条所规定的起飞备降机场,在确定到达时的预计重量时,除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之外,可以考虑应急放油量。

J章 特殊适航要求

第121.211条总则

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除满足相应型号合格审定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的特殊适航要求。

第121.213条旅客座椅间距

(a)对于2006年7月1日后加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的任何载客运行的飞机应当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任何载客运行的飞机,其座椅间距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任何座椅椅背与前面座椅椅背或者其他的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660毫米(26英寸);

(2)任何座椅与前面的座椅或者其他的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78毫米(7英寸);

(3)前后排座椅之间或者座椅与前面的任何固定结构之间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得小于76毫米(3英寸)。

(c)对于本条(b)款要求的距离的测量应满足如下要求:

(1)对于 (b)款第 (1)项要求的距离,以椅背腰垫 (没有被压缩)76毫米(3 英寸)高处为原点,在距地板 635 毫米 (25 英寸)以下的整个座椅宽度范围内测量与前面座椅或者其他固定结构之间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离(如下图所示);

(2)对于(b)款第 (2)项要求的距离,以椅垫和扶手最前端为原点测量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离(如下图所示);

(3)对于(b)款第 (3)项要求的距离,测量椅垫和扶手最前端的投影与前面座椅或者固定结构的最后端的投影之间的距离(如下图所示)。

(d)对于有杂志袋和小桌板的座椅,在所有测量时杂志袋应当正常装载有关的客舱安全说明、清洁袋和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机上读物,小桌板应当在正常的收起位置(起飞和着陆位置)。

(e)所有测量应当在座椅调直和扶手放下的状态(起飞和着陆状态)下测量。

座椅间距测量方法示意图

第121.215条在客舱内装货

(a)除本条(b)款或者(c)款规定之外,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飞机客舱内运载货物。

(b)如果货物在经批准的货箱之内且货箱满足下列要求,货物可以装在客舱内任一位置:

(1)货箱应当能承受适用于装有该货箱的飞机的旅客座椅载荷系数和应急着陆条件1.15倍的过载,计算时要用货箱重量和货箱中可以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的总重量;

(2)货箱上应当清晰地标出该货箱准许装载的货物的最大重量以及为保证货箱内正确的重量分布而必需的任何说明;

(3)货箱施加的载荷不得超过地板或者飞机其它结构件的载荷限制;

(4)货箱应当固定在座椅滑轨或者飞机地板结构件上,其固定点应当能承受适用于货箱安装于其上的飞机的旅客座椅的载荷系数和应急着陆情况一定倍数的过载,该倍数为1.15或者为该飞机规定的座椅固定系数,二者中取较大者,计算时要用货箱重量和在其中可能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的总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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