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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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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征询该旅客及其随行人员(如有的话)关于帮助此人的最适宜方式,以免使其痛苦和进一步受伤。

(4)本款第(3)项所述旅客如已在同一飞机上于前面的航段中接受过简介并且值勤客舱乘务员已得知关于防止该员痛苦和进一步受伤的最适宜方式,则该项要求不适用。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载客飞机的每一旅客方便使用的位置上,备有至少用中文印制的卡片以补充口头简介。 每张卡片包含的信息只能是该次飞行所用的该型别飞机的信息。卡片上不得印有任何广告。卡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出口的示意图和使用方法;

(2)使用应急设备的其他必要说明。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按照本条(a)款进行简介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在其手册中作出规定。

第121.571条延伸跨水运行中对旅客的简介

(a)除本规则第 121.569 条 (a)款所要求的语言简介外,使用飞机作延伸跨水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由适当的机组成员向所有旅客提供补充口头简介,讲解救生衣、救生筏和其他漂浮装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包括演示救生衣穿戴和充气的方法。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按照本条(a)款要求进行简介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在其手册中。

(c)如果飞机起飞后直接进入跨水飞行,本条 (a)款所要求的简介应当于起飞前进行。

(d)如果飞机起飞后不直接进入跨水飞行,本条(a)款所要求的简介不必在起飞前进行,但在跨水飞行前,应当完成全部简介。

第121.573条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禁用和限制

(a)除本条(b)款规定外,任何人不可以使用,合格证持有人或机长也不得允许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使用任何便携式电子设备。

(b)本条(a)款不包括:

(1)便携式录音机;

(2)助听器;

(3)心脏起搏器;

(4)电动剃须刀; (5)合格证持有人认为使用时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c)本条(b)款第(5)项由合格证持有人对特定便携式电子设备使用情况验证后决定。

(d)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应当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情节严重的应当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在事后向局方报告。

第121.574条旅客医用氧气

(a)当满足下述条件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允许旅客携带和使用用于贮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

(1)该设备符合下列要求:

(i)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

(ii)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型号;

(iii)由合格证持有人按照经批准的维修大纲进行维修;

(iv)外表面无可燃污物;

(v)能为使用者提供每分钟4升的最低氧气流量;

(vi)所有阀门、接头和仪表均具有防毁坏保护结构;

(vii)适当地固定好。

(2)当氧气以液体形式贮存时,该设备自首次使用或者其贮存容器经清洗以来,已按照经批准的维修大纲得到维修;

(3)当氧气以压缩气体的形式贮存时,自首次使用或者其贮气瓶的上次水压试验以来,该设备已按照经批准的维修大纲得到维修,并且任何氧气瓶内的压力未超过额定的氧气瓶压力;

(4)每个使用该设备的人员均应持有由合格医生签署的书面证明,说明该员有使用该设备的医学需要,并具体标明,在正常飞行时与飞机客舱内压力相对应的压力高度下,每小时所需的最大氧气量和最大氧气流量。 当在一架飞机上,载运的旅客都是那些在飞行中需要医用氧气的人员(每个人员有不超过一名陪伴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和医护人员时,在该飞机上载运医用氧气不适用本款规定;

(5)当按照本条(a)款第(4)项要求具有医生证明时,携带的氧气总量等于按照医生证明中标明的每小时所需的最大氧气量,乘以按照本规则要求的用以计算飞机燃油量的小时数;

(6)当设备装机时和计划在空中使用这些设备时,应当通知机长;

(7)该设备应妥善安放,使用该设备的每个人都应正常就座,以免妨碍接近或者使用客舱中任何必需的应急出口、正 常出口或者过道。

(b)任何人不得在按照本条(a)款规定装载的氧气存贮和分配设备3米(10英尺)之内吸烟。

(c)在飞机上有旅客的情况下,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任何人把氧气分配设备从充满氧气的氧气瓶上拆开或者接上。

(d)本条要求不适用于载运本规则要求的补充氧气、急救氧气及其相关设备。

第121.575条在机上饮用含酒精饮料的限制

(a)除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任何人不得在飞机上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b)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任何处于醉酒状态的人进入其飞机。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向乘坐其飞机的下列人员供应任何含酒精饮料:

(1)表现为醉酒状态的人;

(2)按照适用的飞机保安要求,正在护送别人的人或者被护送的人;

(3)按照适用的飞机保安要求,在飞机上持有致命性或者危险性武器的人。

(d)当发现有人拒绝遵守本条(a)、(b)款的规定,或者发生由于处于醉酒状态的人进入飞机引起的骚扰事件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应当场制止,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事发后 5 天内向局方报告。

第121.576条航空卫生保障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飞行任务和飞行环境特点,建立完善的航空卫生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配备合格和足够的航空医师和用于实施航空卫生管理的设施、设备,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为机组成员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提供保障;

(2)为执行飞行任务的机长和副驾驶员提供不同餐食;如只能提供同种餐食时,则规定机长和副驾驶员间隔一小时进餐;

(3)飞机内的环境卫生和航空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保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预案现行有效;

(5)机组成员发生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造成不安全事件时及时报告局方;

(6)健全驻外站点卫生保障制度。

(b)在按本规则运行时,航空医师应当:

(1)确认机组成员的健康状况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并对能否持续履行职责做出医学鉴定意见和提供有针对性的医疗保障措施;

(2)为在高高原等特殊条件下的运行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提供包括机组成员值勤前体检在内的医疗保障措施;

(3)了解航空人员日常身体健康状况和医疗就诊活动,指导机组成员安全使用药物和实施健康保护。

(c)在按本规则运行时,机组成员应当:

(1)符合体检鉴定结论及限制条件的要求,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2)在身体或心理状况发生异常变化,可能不符合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相应医学标准时,暂停履行职责并及时报告合格证持有人并咨询航空医师,经允许方可继续履行职责,不得隐瞒或自行采取医疗措施;

(3)在值勤前和值勤中不得使用可能造成生理异常或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药物。但航空医师确认的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治疗药物除外;

(4)及时按相应程序处置并上报飞行中发生的紧急医学事件。 第121.577条禁止使用和携带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担任安全敏感工作的人员,包括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等,不得使用或者携带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明知其使用或者携带了上述禁用毒品和药品的人员担任安全敏感工作,该人员也不得为合格证持有人担负此种工作。

第121.579条饮用含酒精饮料后的值勤限制

(a)本条适用于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等担任安全敏感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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