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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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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航路上任何一点临界发动机停止工作时,通过使用经批准的程序,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的高度应当能够足以使飞机继续飞行到某一预定的备降机场。 在确定起飞重量时,假定飞机是在某点发动机停车后越过临界障碍物的,而且这一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 但是, 如果局方批准了依据不同的原则制定的程序,且该程序有足够的运行安全保证,对该点可以不作要求。

(3)在该程序中,飞机飞至备降机场上空 300 米 (1000 英尺) 处时,其上升率应当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

(4)在该程序中,应当包括对飞行轨迹有不利影响的风和温度的经批准的计算方法。

(5)在使用这一程序时,允许应急放油。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有适当的训练大纲,对飞行机组人员进行了合适的应急放油训练, 并且为保证程序的安全性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

(6)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符合本规则第121.643条要求的备降机场。

第121.183条型号合格审定为四台或者四台以上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两台发动机不工作

(a)按照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审定合格的装有四台或者四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运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一:

(1)预定航道上任何一点到符合第 121.187 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分钟;

(2)飞机在某一重量下运行,在此重量下,飞机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 300米

(1000英尺)或者在 1500 米 (5000 英尺)两者中较高的高度上,在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能以0.000019V2SO米/秒的上SO升率(由 VSO 的公里/小时数的平方乘以 0.000019而得到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以 0.013V2SOSO英尺/分的上升率 (由 VSO 的海里/小时数的平方乘以 0.013 而得到的上升率每分英尺数 )上升。

(b)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这两台发动机在对于起飞重量最为临界的那一点上失效;

(2)燃油和滑油消耗,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之前,以所有发动机均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在那一点之后,以两台发动机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

(3)假定发动机是在高于规定的最低高度上失效的,在由巡航高度下降到规定的最低高度期间,无需证明是否符合在规定的最低高度上达到规定的上升率,但是在到达此规定的最低高度时,应当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假定飞机是沿着净飞行轨迹下降的,其下降率应当比经批准的性能数据中规定的速率大0.000019V2SO O 

米/秒(VSO 单位为公里/小时)或者大0.013V2SO

(4)如果有应急放油设备,则认为飞机在两台发动机失效那一点上的重量不小于包括足够燃油的重量,这些燃油可以使飞机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87条要求的机场并到达该机场正上空至少 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

第121.185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在起飞前, 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允许该飞机在预定目的地的下述跑道上,自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 15.2 米 (50 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60%以内作全停着陆。 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允许的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是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和风向(预期到达时间的预报风)、该型别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允许考虑不大于 50% 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轨迹和着陆滑跑的影响。

(b)对于不能符合本条 (a)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该飞机在备降机场跑道有效长度70%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第121.187条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

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能使飞机以到达该机场时预计的重量和按照本规则第121.185条假定的条件在该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第121.189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气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 

(b)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重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停止道的长度。

 (2)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但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跑道长度的一半。

 (3)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c)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 10.7 米(35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障碍物 ,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 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中规定值的较小值:

(i)90米(300 英尺)+0.125D,其中 D 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值; (ii)对于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 15 度时,为3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 15 度时,为 600 米;对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600米, 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900米。

(d)在依据本条(a)至(c)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对拟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风的分量进行修正。

(e)就本条而言,假定飞机在到达 15.2 米 (50 英尺)高度 (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起飞轨迹或者净起飞飞行轨迹数据中的适用者)之前无坡度,并在此之后,最大坡度不超过15°。

(f)就本条而言,“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净起飞飞行轨迹”和“起飞轨迹”等术语,与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中所规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意。

第121.191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超过某一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考虑到正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和航路上预计的环境温度,根据经批准的该飞机飞行手册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净飞行轨迹数据应当能够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

(1)在预定航迹两侧各 25 公里 (13.5 海里)范围内的所有地形和障碍物上空至少 300 米 (1000 英尺 )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的机场上空 450 米(1500 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2)净飞行轨迹允许飞机由巡航高度继续飞到可以按照本规则第121.197条要求进行着陆的机场,能以至少 600 米 (2000 英尺)的余度垂直超越预定航迹两侧各 25 公里 (13.5 海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的机场上空 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b)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一点失效; 

(2)飞机在发动机失效点之后飞越临界障碍物,该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 除非局方为充分保障运行安全批准了一个不同的程序;

(3)使用经批准的方法考虑了不利的风的影响;

 (4)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 ,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 ,则允许应急放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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