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4)备降燃油:飞机有所需的燃油以便能够: (i)在目的地机场复飞; (ii)爬升到预定的巡航高度; (iii)沿预定航路飞行; (iv)下降到开始预期进近的一个点; (v)在放行单列出的目的地的最远备降机场进近并着陆; (5)最后储备燃油:使用到达目的地备降机场,或者不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到达目的地机场的预计着陆重量计算得出的燃油量,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以等待速度在机场上空 450 米 (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30 分钟所需的油量; (6)酌情携带的燃油:合格证持有人决定携带的附加燃油。 (c)合格证持有人应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为其机队每种型别飞机和衍生型确定一个最后储备燃油值。 (d)除非机上可使用的燃油按照要求符合本条 (b)款的要求,否则不得开始飞行;除非机上可使用的燃油按照要求符合本条 (b)款除滑行燃油以外的要求,否则不得从飞行中重新签派点继续飞往目的地机场。 第121.659条特定情况燃油要求 (a)特定情况下目的地备降机场燃油的计算: (1)当不需要有目的地备降机场时,所需油量能够使飞机在目的地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15 分钟; (2)预定着陆机场是一个孤立机场(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 (i)能够以正常燃油消耗率在目的地机场上空飞行 2 小时的所需油量,包括最后储备燃油。 (ii)当按照本规则第641条(a)款第(2)项或第642条(b)款放行飞机前往孤立机场(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语音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 2)必须为每次飞行至少确定一个航路备降机场和与之对应的航线临界点; 3)除非气象条件、交通和其他运行条件表明在预计使用时间内可以安全着陆,否则飞往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的飞行不得继续飞过航线临界点。 (b)活塞式发动机飞机最后储备燃油的计算: 对于活塞式发动机飞机,按照合格证持有人按照局方规定的速度和高度条件飞行45 分钟所需的油量。 (c)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和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的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或者包括有至少一个国外机场的补充运行,不可预期燃油不得低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往本规则第 657 条 (b)款第 (2)、(4)项规定的机场所需总时间的 15% 所需的油量,或者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 60 分钟油量,两者当中取其中较短的飞行时间。 (d)如果根据本规则 121.657 条计算的最低燃油不足以完成下列飞行,则应要求额外燃油: (1)假定在航路最困难临界点发动机发生失效或丧失增压需要更多燃油的情况下,允许飞机在必要时下降并飞行到某一备降机场; (i)以等待速度在该机场上空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15 分钟; (ii)在该机场进近并着陆; (2)延程运行的飞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延程运行临界燃油方案; (3)满足上述未包含的其他规定。 第121.663条计算所需燃油应当考虑的因素 (a)携带的可用燃油量必须至少基于下列数据: (1)如果有的话,从燃油消耗监测系统获得的特定飞机的目前数据; (2)如果没有特定飞机的目前数据,则采用飞机制造商提供的数据。 (b)计算燃油量须考虑计划飞行的运行条件,包括: (1)风和其他天气条件预报; (2)飞机的预计重量; (3)航行通告; (4)气象实况报告或气象实况报告、预报两者的组合; (5)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限制及预期的延误; (6)延迟维修项目和/或构型偏离的影响; (7)空中释压和航路上一台发动机失效的情况; (8)可能延误飞机着陆的任何其他条件。 (c)尽管有本规则第657条和第659条的规定,若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合格证持有人能够保持同等的安全水平,局方仍可以颁发运行规范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不同的燃油政策。 (d)本条中的所需燃油是指不可用燃油之外的燃油。 第121.665条目视飞行规则国内运行的起飞和着陆最低天气 标准对于目视飞行规则国内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有关起飞和着陆最低天气标准的规定。 第121.667条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 (a)不论空中交通管制是否许可,当由局方批准的气象系统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的规定时,飞机不得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没有规定该机场的起飞最低标准,则使用的起飞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民航局为该机场制定的起飞最低标准。 对于没有制定起飞最低标准的机场,可以使用下列基本起飞最低标准: (1)对于双发飞机,能见度1600米; (2)对于三发或者三发以上飞机,能见度800米。 (b)除本条(d)款规定外,飞机不得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继续进近,或者在不使用最后进近定位点的机场,进入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航段,除非由局方批准的系统为该机场发布了最新的天气报告,报告该机场的能见度等于或者高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最低标准。 (c)如果驾驶员根据本条(b)款已经开始实施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并在此后收到了较新的天气报告,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最低天气标准,该驾驶员仍可以继续进近至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当到达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在进近复飞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除非符合下列条件或满足增强飞行视景系统 (EFVS)的相关运行要求,不得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并着陆: (1)该飞机持续处在正常位置,从该位置能使用正常机动动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计划着陆的跑道上着陆,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飞机在计划着陆的跑道的接地区内接地; (2)飞行能见度不低于所用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 (3)除Ⅱ类和III类进近 (在这些进近中,必需的目视参考由局方在批准时具体规定)外,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跑道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 (i)进近灯光系统,如果驾驶员仅使用进近灯光作为参考,应当能同时清楚地看到和辨认红色终端横排灯或者红色侧排灯,否则不得下降到接地区标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跑道入口; (iii)跑道入口标志; (iv)跑道入口灯; (v)跑道端识别灯; (vi)目视进近下滑道指示灯; (vii)接地区或者接地区标志; (viii)接地区灯; (ix)跑道或者跑道标志; (x)跑道灯。 (4)当使用具有目视下降点的非精密直接进近程序时,飞机已到达该目视下降点,且在该点使用正常程序或者下降率能降落到跑道上。 (d)当能见度低于所用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低能见度时,如果该机场同时开放了仪表着陆系统和精密进近雷达,且驾驶员同时使用了这两套设备,则可以在该机场开始实施该仪表进近程序 (Ⅱ类和III类程序除外)的最后进近。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或满足增强飞行视景系统 (EFVS)的相关运行要求,不得操作飞机进近到低于经批准的最低下降高,或者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1)该飞机持续处在正常位置,从该位置能使用正常机动动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计划着陆跑道上着陆,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飞机在计划着陆跑道的接地区内接地; (2)飞行能见度不低于所用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 (3)除Ⅱ类和III类进近 (在这些进近中,必需的目视参考由局方在批准时具体规定)外,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跑道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 (i)进近灯光系统,但是如果驾驶员仅使用进近灯光作为参考,除非能同时看到和辨认红色跑道端横排灯或者红色侧排灯,否则不得下降到接地区标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