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翻译_飞行翻译_民航翻译_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ii)跑道入口;

(iii)跑道入口标志;

(iv)跑道入口灯;

(v)跑道端识别灯;

(vi)目视进近下滑道指示器;

(vii)接地区或者接地区标志;

(viii)接地区灯;

(ix)跑道或者跑道标志;

(x)跑道灯。

(e)就本条而言,最后进近航段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后进近定位点或者设施处开始。当一个包含程序转弯的程序没有规定最后进近定位点时,最后进近航段在完成程序转弯的那一点开始, 并且在该点上,飞机在该程序规定距离之内在最后进近航迹上向机场飞行。

(f)除了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另有批准外,在国外机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进近或者着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管辖该机场的当局所规定的仪表进近程序和最低天气标准。

第121.669条新机长的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a)如果机长在其驾驶的某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按照本规则运行未满100小时,则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对于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规定的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着陆能见度最低标准,分别增加 30 米 (100 英尺)和 800米(1/2英里)或者等效的跑道视程(RVR)。 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无须在适用于这些机场的数值上增加,但是任何时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得小于90米(300英尺)和1600米(1英里)。

(b)如果该驾驶员在另一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已飞行 100 小时,该机长可以用在本型飞机上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中的一次着陆,去取代必需的机长经历 1 小时,减少本条(a)款所要求的 100 小时的机长经历,但取代的部分不得超过50小时。

第121.671条报告的最低天气条件的适用性

在按照本规则第 121.665 条至第 121.669 条实施运行时,最新天气报告正文中的云高和能见度值用于控制机场所有跑道上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起飞、着陆和仪表进近程序。然而, 如果最新天气报告,包括从管制塔台发出的口头报告,含有针对机场某一特定跑道的跑道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等数值,这些特定值用于控制该跑道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着陆、起飞和仪表直接进近。

第121.673条飞行高度规则

(a)除了起飞、着陆需要或者在考虑到地形特征、气象服务设施的质量和数量、可用的导航设施和其他飞行条件后,局方认为为安全实施飞行需要其他高度而对任一航路或者航路的一部分规定了其他最低标准的情况以外,任何人不得在本条 (b)和 (c)款规定的最低高度以下运行飞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飞行时,本条规定的最低高度标准应当起控制作用,除非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或者由飞机飞越的国家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标准。

(b)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任何飞机在昼间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时不得在距地表、山峰、丘陵或者其他障碍物 300 米 (1000英尺)的高度以下飞行。 (c)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任何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在距预定航道中心线两侧各 25 公里 (13.5 海里)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 400 米(1300英尺)的高度以下,在丘陵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 600米(2000 英尺)的高度以下飞行。

第121.675条起始进近高度

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往无线电导航设施作起始进近时,任何人不得将飞机下降到按照该设施制定的仪表进近程序中规定的起始进近最低高度之下,直至到达该设施的上空。

第121.677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责任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授权的飞行签派员所提供的信息,为两个规定地点之间的每次飞行编制签派单。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应当在签派单上签字。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均认为该次飞行能安全进行时,他们才能签字。对于某一次飞行,飞行签派员可以委托他人签署放行单,但是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其签派权。

第121.679条装载舱单的制定

在每架飞机起飞之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装载舱单,并对其准确性负责。该舱单应当由合格证持有人负责管理飞机舱单和装载的人员,或者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其他合格人员制定并签字。机长在收到并核实装载舱单后方可以起飞飞机。

V 章 记录和报告

第121.691条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记录

(a)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和保存每一机组成员和每个飞行签派员的下列记录:

(1)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各种训练和检查的记录,事故、事故征候结论,奖励和惩罚记录等;

(2)能证明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是否满足本规则适用条款要求的记录,包括航路检查、飞机和航路资格审定、体检鉴定和疾病治疗、以及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记录等;

(3)对飞行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体格、业务不合格情况所采取的每一措施,该记录至少保存6个月;

(4)飞行机组成员的体检鉴定和疾病治疗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b)局方批准的计算机记录系统可以用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所服务的基地保存本条(a)款要求的记录,以便接受局方的检查。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不再服务于该合格证持有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自上述人员退出运行之日起,将本条(a)(1)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 24个月,并在上述人员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训练记录的复印件。

第121.693条飞机记录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按照本规则运行的所有飞机的清单,并应当将该记录和每次修订的副本送交负责对其运行进行全面检查的局方机构。按照互换协议使用的另一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飞机可以用加注的方法包括在内。

第121.695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单 (a)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1)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2)承运人名称、航班号和计划起飞时间;

(3)起飞机场、中途停留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

(4)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5)最低燃油量。

(b)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或者附有下列文件:

(1)在机长与飞行签派员签署放行单时可以获得的关于目的地机场、中途停留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签派单还可以包括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认为必需的或者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2)运行飞行计划;

(3)航行通告。

第121.696条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单 (a)飞行放行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1)公司或者机构的名称;

(2)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3)航班或者航次和飞行日期;

(4)每一飞行机组成员、客舱乘务员和机长姓名;

(5)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和航路;

(6)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7)起飞最低燃油量。 (b)飞机飞行放行单应当含有或者附带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放行单还可以包括机长认为必需的或者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第121.697条装载舱单装载舱单应当包含飞机在起飞时有关装载情况的下列信息:

(a)飞机、燃油和滑油、货物和行李、乘客和机组成员的重量。

(b)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重量,该最大允许重量不得超过下述重量中最小的重量:

(1)对于拟使用跑道,考虑对跑道气压高度和坡度以及起飞时的风和温度条件的修正值之后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

(2)考虑到预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够符合适用的航路性能限制的最大起飞重量;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