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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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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起飞前发生意外运行情况下飞行值勤期的延长:

(1)机长和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本章表 B 或表 C 中允许的最大飞行值勤期延长2小时;

(2)本条第(c)(1)款规定的将飞行值勤期延长30分钟以上的情况只可在获得本规则第 121.495 条 (b)款规定的休息期之前发生一次;

(3)如果本条第 (c)(1)规定的飞行值勤期的延长导致飞行机组成员超出本规则第121.487条(c)款所规定的累积值勤期限制, 那么该飞行值勤期不得延长;

(4)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在10日内将任何超过本章表 B或表 C 所允许的最大飞行值勤期限制30分钟以上的情况报告局方,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i)对于延长飞行值勤期限制及本次延长必要情况的说明;

(ii)合格证持有人为将此类延长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而采取的修正措施,如适用。

(5)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在延长飞行值勤期限制事发当天起 30天内实施本条第(c)(4)所规定的修正措施。

(d)起飞后发生意外运行情况下飞行值勤期的延长:

(1)机长和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本章表 B 或表 C 中允许的最大飞行值勤期延长至可以将飞机安全地降落在下一个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

(2)本条第(d)(1)款规定的将飞行值勤期延长30分钟以上的情况只可在获得本规则第 121.495 条 (b)款规定的休息期之前发生一次;

(3)本条(d)(1)规定的值勤期的延长可以超出本规则第121.487条(c)款中所规定的累积飞行值勤期限制;

(4)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在 10 日内将超过本章表 B 或表 C 飞行值勤期限制的情况报告局方,报告应包括对于延长飞行值勤期限制及本次延长必要情况的说明。

第121.487条飞行机组的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

(a)本条所规定的限制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在一段时期内代表合格证持有人所执行的所有飞行时间,含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和本规则之外的运行,如训练、调机和作业飞行等。

(b)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限制的飞行时间:

(1)任一日历月,100小时的飞行时间;

(2)任一日历年,900小时的飞行时间。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限制的飞行值勤期:

(1)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6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

(2)任一日历月,21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 第121.491条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限制 (a)当按照本规则第 121.391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

(b)在按照本规则第 121.39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上增加客舱乘务员人数时,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如下规定,增加 1 名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 16 小时;增加2名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增加 3名或者3名以上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

(c)发生意外运行情况下飞行值勤期的延长 (1)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本条 (a)或 (b)款规定的值勤期限制延长2小时或延长至可以将飞机安全地降落在下一个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

(2)将本条(a)或(b)款规定值勤期限延长30分钟以上的情况只可在获得本规则第121.495条(b)款规定的休息期之前发生一次。

第121.493条客舱乘务员的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

(a)本条所规定的限制包括客舱乘务员在适当时期内代表合格证持有人所执行的所有飞行。

(b)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客舱乘务员安排,客舱乘务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限制的累积飞行时间:

(1)任一日历月,100小时的飞行时间;

(2)任一日历年,1100小时的飞行时间。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客舱乘务员安排,客舱乘务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的累积飞行值勤时间限制:

(1)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7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

(2)任一日历月,23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 (d)客舱乘务员在飞机上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时间应当计入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和值勤时间。 第121.495条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机组成员规定的休息期内为其安排任何工作,该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工作。

(b)任一机组成员在实施按本规则运行的飞行任务或主备份前的144小时内,合格证持有人应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c)如果飞行值勤期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有6 个或者 6 个小时以上的时差,则当机组成员回到基地以后,合格证持有人必须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在机组成员进入下一值勤期之前安排。 本条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d)除非机组成员在前一个飞行值勤期结束后至下一个飞行值勤期开始前,获得了至少连续 10个小时的休息期,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且任何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任何飞行值勤任务。

(e)当合格证持有人为机组成员安排了其他值勤任务时,该任务时间可以计入飞行值勤期。 当不计入飞行值勤期时,在飞行值勤期开始前应当为其安排至少10个小时的休息期。

Q 章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

第121.501条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

(a)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 N 章批准的训练大纲, 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

(1)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但是如果该飞行签派员已对同一组类的另一型别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则只需完成相应的转机型训练;

(2)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5小时(含一次起飞和着陆)。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本款要求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2.5小时;

(3)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 90 天之内,不满足本款第(2)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飞行签派员。

(b)飞行签派员所签派的飞机与原签派的同型别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接受该飞机的差异训练。

(c)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d)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满足本条(a)款第(2)项中的运行熟悉要求。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规则第 121.407 条批准的该组类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完成训练观察 5 小时的方法来满足。但是,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求,不得减少小时数。

(e)合格证持有人在批准飞行签派员执行飞机签派任务前,应当确认该飞行签派员熟悉其行使签派管辖权的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但是,经审定合格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的飞行签派员,在与经审定合格的对该运行区间行使签派管辖权的飞行签派员协调后,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

第121.503条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规定飞行签派员日常的值勤时间。 值勤时间应当从飞行签派员为签派飞机而了解气象情况和飞机运行情况时刻开始,至所签派的每架飞机已完成飞行,或者已超出其管辖范围,或者由另一位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接替其工作时止。

(b)除出现了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情形或者紧急情况之外,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飞行签派员连续值勤超过 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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