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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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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在对其飞机及其部件实施超过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修理或者除本条(a)款的改装时,应当向局方申请批准,并提交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

第121.375条飞机的适航性检查

(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架飞机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应当通过局方适航监察员或局方授权人员的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投入运行。

(b)按照本规则运营的飞机应当接受局方适航监察员或局方授权人员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运行。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适航监察员或局方授权人员在任何时间对其正在运营的飞机进行的适航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存在缺陷的飞机,应当在其改正措施满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使用。

(d)对于飞机首次投入运行的检查和年度适航性检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检查费用。

第121.379条飞机放行

(a)合格证持有人在每次完成维修工作和对任何缺陷、故障进行处理后,在符合本条 (b)款的要求后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签署飞机放行。

(b)飞机放行的条件如下:

(1)维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的;

(2)所有的工作项目都是由合格的维修人员完成,并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颁发了维修放行证明;

(3)没有已知的飞机不适航的任何状况;

(4)至目前所完成的维修工作为止,飞机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c)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符合局方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时放行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设备或者带有缺陷的飞机。

(d)对于航线维修、A 检或者相当级别 (含)以下的飞机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其完成的改装工作,如飞机放行结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维修放行证明一同进行, 则无需重复签署。

第121.380条维修记录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所运营的飞机的下述记录:

(1)能表明每一本规则第 121.379 条要求的飞机放行满足其要求的所有详细维修记录;

(2)包含下述信息的记录内容:

(ⅰ)机体总的使用时间;

(ⅱ)每一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总使用时间;

(ⅲ)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

(ⅳ)装在飞机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

(ⅴ)飞机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飞机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者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ⅵ)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

(ⅶ)目前对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进行的重要改装的情况。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述期限要求保存本条要求的维修记录:

(1)除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外,本条 (a)款第 (1)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完成后至少 2 年;

(2)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应保存至该工作被等同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3)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飞机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飞机出售时维修记录应随同飞机转移。

(c)合格证持有人终止运行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

(d)合格证持有人将飞机干租给另一合格证持有人超过 6 个月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如果干租的租赁期小于6个月,所有必要的维修记录都应转交给承租方或者承租方可以获取这些记录的副本。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所有的维修记录可以提供给局方或者国家授权的安全调查机构的检查。

M 章 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

第121.381条航空人员的条件及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员也不得作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人员被使用,除非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局方颁发的相应的现行有效航空人员执照或证件;

(2)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按照要求携带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和其他必需的证件;

(3)合格于所从事的工作。

(b)按照要求携带证件的每个航空人员,应当在局方检查时出示证件。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已满63周岁的人员在实施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任何已满63周岁的人员, 也不得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第121.383条飞行机组的组成

(a)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飞机时,其飞行机组成员不得少于所批准的该型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数量,也不得少于本规则对所从事的该种运行所要求的最少飞行机组成员数量。

(b)对于本规则要求应当具有飞行人员执照才能完成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职能,不得由一名飞行人员同时完成。

(c)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飞行机组至少配备两名驾驶员,并且应当指定一名驾驶员为机长。

(d)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中要求有飞行机械员的每次飞行中,应当有飞行机组成员在飞行机械员生病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丧失工作能力时能代替其工作,合格于应急完成相应的职能,以保证安全完成飞行。在这种情况下,飞行人员完成所代替的职能时,无需持有相应的执照。

第121.385条飞行机械员

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飞行机械员,其配备应当符合飞机飞行手册中对机组定员的要求。

第121.391条客舱乘务员

(a)为保证安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在所用每架载运旅客的飞机上,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客舱乘务员:

(1)对于旅客座位数量为20至50的飞机,至少配备1名客舱乘务员;

(2)对于旅客座位数量为 51 至 100 的飞机,至少配备 2 名客舱乘务员;

(3)对于旅客座位数量超过100的飞机,在配备2名客舱乘务员的基础上,按照每增加50个旅客座位增加1名客舱乘务员的方法配备,不足50的余数部分按照50计算。

(b)如果在按照本规则第 121.161 条 (a)款或者 (b)款的要求进行的应急撤离演示中,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客舱乘务员人数,多于按照本条(a)款对演示所用飞机的最大旅客座位数量所要求的客舱乘务员人数,则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条件配备客舱乘务员:

(1)飞机为最大旅客座位数量布局时,客舱乘务员人数至少应当等于应急撤离演示期间所用的人数;

(2)飞机为任一减少了旅客座位数量的布局时,客舱乘务员人数至少应当在本条(a)款对该布局旅客座位数量要求的客舱乘务员人数之外再增加应急撤离演示期间所用客舱乘务员人数与本条 (a)款对原布局所要求人数之差。

(c)合格证持有人在制定客舱乘务员配备数时,除了满足本条 (a)款和(b)款要求外,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1)出口的数量;

(2)出口的类型和撤离手段;

(3)出口的位置;

(4)客舱乘务员座位位置;

(5)水上迫降时客舱乘务员要求的程序;

(6)负责成对出口的客舱乘务员额外程序要求;

(7)航线类型。 (d)按照本条(a)、(b)和 (c)款所批准的客舱乘务员人数应当规定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

(e)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本条要求的客舱乘务员应当尽可能地靠近所要求的地板高度出口,而且应当在整个客舱内均匀分布,以便在应急撤离时最有效地疏散旅客。 在滑行期间,本条要求的客舱乘务员,除完成保障飞机和机上人员安全的任务外,其他时间应当坐在其值勤位置并系好安全带和肩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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