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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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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345条无线电设备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所实施运行类型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b)在本规则第 121.347 条和第 121.349 条要求两套独立的 (单独和完整的)无线电系统的情况下,每一系统应当具有一个独立的天线装置,但是在采用刚性支撑的非钢索天线或者其他具有同等可靠性天线装置的情况下,只要求一根天线。

(c)ATC 应答机应当符合 CTSO C112(S 模式)适当类别的性能和环境要求,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i)在固定设备维护期间,临时安装符合 CTSO 74c的替代设备;

(ii)已批准安装符合 CTSO 74cATC 应答机的飞机,临时拆卸维修后的重新安装;

(iii)对于已批准安装符合 CTSO 74cATC 应答机的机队运行,从一架飞机拆下 ATC 应答机维修后,安装在机队中的另一架飞机上。

第121.346条空地双向数据通信系统

(a)除本条(b)款的情况外,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旅客座位数大于99座的飞机应当安装满足本规则第 121.97 条要求的空地双向数据通信系统。

(b)除局方特别批准外,2004年 4月 20日以前投入运行的旅客座位数大于99座的飞机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安装满足本规则第121.97条要求的空地双向数据通信系统。

第121.347条地标领航的航路上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无线电

设备在使用地标领航的航路上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飞机时,该飞机应当装备有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为满足下列要求所需的无线电设备:

(a)在航路上任一地点与至少一个适当的地面台站进行通信联系。

(b)在计划飞行的那个机场侧方边界范围内任何一点,与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设施进行通信联系。

(c)在航路上任一点使用两套独立系统中任一套系统接收气象信息。为遵守本款而装备的两套设施之一可用于满足本条 (a) 和(b)款的要求。

(d)在地标领航的航路上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夜间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配备正常运行条件下必需的无线电设备,以满足本条 (a)款至(c)款的规定,并在所飞的航路上接收适用的无线电导航信号,不要求信标接收机或者仪表着陆系统接收机的情况除外。

第121.349条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或者非地标领航的航路上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无线电设备

(a)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或者在非地标领航的航路上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飞机时,该飞机应当装备有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为满足本规则第121.347条规定功能所必需的无线电设备,并且装备有两套独立的无线电系统,使用其中任一套系统都能令人满意地接收所飞航路所有主要导航设施和所用进近导航设施的无线电导航信号。但是,只要求一套可以提供目视和音响信号的指点标接收机和一套仪表着陆系统 (ILS)接收机。 为接收航路导航信号而安装的设备亦可用于接收进近信号,只要它能接收这两种信号。

(b)在依靠低频无线电信号或者自动定向仪(ADF)进行导航的航路上飞行时,如果飞机装备有两台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接收机,并且 VOR 导航设施的所在位置及飞机的油量情况,使得飞机在低频无线电定位接收机或者 ADF 接收机失效时,借助于 VOR 设备,可以继续安全地飞到某一适当的机场,并使用其他的飞机无线电系统完成仪表进近,则只需装一台低频无线电定位接收机或者 ADF 接收机。

(c)当本条(a)或者(b)款要求有 VOR 导航接收机时,在每架飞机上应当至少安装一套经批准的能接收并指示距离信息的测距设备(DME)。

(d)如果在航路上 DME 失效,则在发生这种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将故障通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第121.351条延伸跨水运行和某些其他运行的无线电设备 (a)按照本规则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有为遵守

第121.349 条所必需的无线电设备和遵守本规则第 121.347 条 (a)款的一套独立系统,以及在 VOR 或者 ADF 等无线电导航设备不能使用的航段上,装备两套远程导航系统。

(b)如果局方确定由于所飞越地形的特性,本条(a)款规定的设备是实施运行所必需的,则局方可以规定在没有配备本条(a)款规定的设备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在该区域内实施定期或者补充运行。

(c)尽管有本条 (a)款的要求,对于在特定地形区域的运行和航路,局方可以批准安装和使用单一的远程导航系统和单一的远程通信系统。局方在进行批准时需考虑的运行因素如下:

(1)飞行机组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要求的精度范围内可靠确定飞机位置的能力;

(2)所飞航路的长度;

(3)甚高频通讯间断的持续时间。 第121.352条快速存取记录器或等效设备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所有运行的飞机安装一个经局方批准的快速存取记录器(QAR)或等效设备,并制定飞行品质监控程序,作为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b)合格证持有人可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由其负责飞行品质监控具体工作,但本条(a)要求的符合性责任则由合格证持有人负责。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定期向负责合格证管理的地区管理局职能部门报告其通过飞行品质监控得到的统计数据和趋势分析报告,局方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查阅或分析快速存取记录器(QAR)或等效设备的原始数据。

(d)飞行品质监控程序应是无惩罚性的,该程序应包含保护数据的妥当措施。

第121.353条无人烟地区上空飞行的应急设备

除经局方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在无人烟地区上空或者在局方规定的需要配备紧急情况下进行搜寻和救援的设备的任何其他地域上空 (局方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规定)实施运行时,该飞机应当装备有下列设备:

(a)适当的烟火信号器。

(b)至少一个自动式应急定位发射机。 (c)经批准的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器。 当这种发射器累计使用时间超过1小时,或者电池已到按照发射器制造厂在该设备批准时制定的标准使用寿命的一半时,或者对于可充电的电池已到充电使用寿命的一半时,这种发射机内的电池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重新充电。更换电池或者重新充电的新到期日期应当清晰地标在发射器的外部。本款中关于电池的使用寿命或者充电使用寿命的要求不适用于那些在可能的存放期间基本不受影响的电池,如水激活电池。

(d)根据所飞航路和飞机上乘员数量,配备足够的救生包。 第121.354条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 (a)对于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安装经批准的 A 类

TAWS系统;

(b)飞机的飞行手册中应当包含下述程序:

(1)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的操作、使用;

(2)对于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 (TAWS)的音频和视频警告,飞行机组的正确应对措施。

(c)对于安装了 TAWS 系统的飞机,本规则第 121.360 条规定的要求不再适用。

第121.355条使用特殊导航方法的运行所用的设备

(a)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多普勒雷达或者惯性导航系统运行时,这些系统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I的规定经过批准。

(b)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其他特殊导航方法运行时,装备的机载系统应当适合于特定运行所要求的特殊导航方法,并获得局方的批准。

第121.356条机载防撞系统

(a)自2017年1月 1 日起,合格证持有人新引进的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配备有经批准的 ACASII机载防撞系统。

(b)自2018年1 月 1 日起,所有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配备有经批准的 ACASII机载防撞系统。

(c)本规则第 121.131 条要求的相应手册中应当包含下述有关 ACASII机载防撞系统的信息:

(1)关于以下方面的适当程序:

(i)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ii)对应设备的正确飞行机组操作。

(2)所有与 ACASII机载防撞系统功能正常相关的输入源应当工作正常。

(d)本条中规定的 ACASII等同于 TCASII7.1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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