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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5

时间:2017-11-22 11:0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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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

(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运行。

 (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f)在本规则中,对于载运邮件的飞行,视为载运货物飞行;对于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飞行,视为载运旅客飞行,但应当同时满足本规则中有关货物运输条款的要求。

第121.5条定义

(a)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b)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 A《定义》中规定。

第121.7条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a)民航局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合格审定和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及其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e)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或者在其所辖地区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第121.9条飞机的湿租

(a)除经民航局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湿租境外航空运营人或者境内未按照本规则批准运行的航空运营人的飞机。

(b)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涉及湿租的运行前,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与国内外其他公共航空运营人所签订的飞机湿租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局方收到租赁合同副本后,将确定合同中飞机的运行控制方,并根据需要,向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分别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进行湿租运行。

(c)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湿租运行,应当提供下列需要列入运行规范的信息:

(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2)合同所涉及的每架飞机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3)运行种类;

(4)运行的机场或者区域; 

 (5)具体说明计划由哪一方负责运行控制和实施这种运行控制的时间、机场或者区域。 

(d)在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时,局方将考虑下列因素: 

(1)机组成员资格;

(2)飞机适航性和维修工作; 

(3)飞行签派; 

(4)飞机的补给服务; 

(5)航班计划; 

(6)安全运行责任; 

(7)局方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e)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飞机的飞行时,可以租用带有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飞机,载运其旅客进行飞行。这种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中与所实施运行有关的规定。

第121.11条境外运行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和所适用的外国法规。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外国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触时,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和本规则的规定。

B章 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第121.20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

(a)在本规则中,运行合格证是指批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从事特定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的许可证书。

(b)运行规范是运行合格证的附件,是指与运行合格证相对应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应符合的批准、条件和限制等规范。

第121.21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程序

(a)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本规则第 121.3 条规定的运行,应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颁发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 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预先申请、正式申请、文件审查、演示验证和发证五个步骤进行审查。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有下列材料:

(1)审查活动日程表;

 (2)本规则第121.133条所要求的手册;

(3)训练大纲及课程;

 (4)管理人员资历;

(5)飞机及运行设施、设备的购买或者租用合同复印件; 

(6)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b)初次申请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c)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 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 (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则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e)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验证检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f)申请人属于本规则第121.23条(b)款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 对于此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121.23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颁发条件

(a)申请人经过审查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取得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

(1)满足本规则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2)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配备了合格和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3)符合安全保卫相关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要求。

(b)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

(1)申请人没有配备合格的或者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或者不能按照有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实施安全运行;

(2)申请人或者对其经营管理有控制权的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申请人安排或者计划安排担任本规则第 121.43 条 (a)款规定的主要管理职位的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第121.25条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内容

经审查合格后,局方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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