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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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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负责保存合格证持有人记录、文件、报告的所有人员,应当能向局方提供这些资料。
(d)局方可以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者任何其他适当的材料,确定合格证持有人是否合格于继续持有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e)合格证持有人如果不能按照局方要求,提供其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或者任何必需的记录、文件、报告,局方可以暂停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运行批准。
第121.42条 安全管理体系
合格证持有人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安全管理,该体系应当:
(a)至少具备了下列功能:
(1)对影响安全的危险源能够及时识别;
(2)保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3)对安全水平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定期评估;
(4)持续改进整体安全水平。
(b)明确地界定了整个组织内部的安全责任界限,包括高层管理者应对安全直接承担的责任;
(c)制订并持续实施非惩罚性的飞行数据分析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保护数据来源的妥当防护措施;
(d)制订供运行人员使用的飞行安全文件系统。
第121.43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或者同等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人员:
(1)安全总监,负责独立地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安全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应该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2)运行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求;
(3)维修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维修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求;
(4)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5)总工程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机的维修工程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6)本款要求的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上述所有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时间任职于多个按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
(b)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飞机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能够完成本条(a)款规定的除安全总监以外其他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其中,安全总监可以由本条(a)款其余职务的人员兼任,但应该报请民航局批准。
(c)本条(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条(b)款认可的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应当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载明。
(d)担任本条(a)款或者(b)款要求的或者认可的职位的人员,以及按照运行合格证实施运行的各级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训练、经验、专业知识上保持合格水平;
(2)在其职责范围内,理解有关合格证持有人各种运行的下列资料:
(i)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iii)航空安全标准和安全运行常规;
(iv)本规则及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所有适用的维修和适航要求;
(v)本规则第121.131条要求的手册。
(3)严格履行其职责,以符合适用的规章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 G章要求的手册内的一般政策规定中,写明本条(a)款规定的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写明担任这些职务人员的姓名和业务地址。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所列职位上的人员变换或者空缺后 10天内通知局方。
(f)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由飞行、维修、签派和客舱安全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有关运行的事项;办理运行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负责手册的分发、更改和报批工作,保持其有效性。
(g)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于运行的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总监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安全水平的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调查安全相关事件;就安全有关事务提出建议和组织员工安全教育等。
第121.45条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a)担任本规则第121.43条(a)款规定的安全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运行安全管理知识、质量管理知识、民航运行相关规章、标准及程序;
(2)最近
6年内在合格证持有人或局方的安全监督岗位工作 3年以上,或持有下列任一专业执照并在相应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i)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ii)维修人员执照;
(iii)飞行签派员执照。
(3)理解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运行手册及其他相关要求;
(4)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良好的沟通技能。
(b)担任第121.43条(a)款中规定的运行副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在最近
6年内,在该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相同级别飞机按照本规则所实施的运行中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上,至少有3年管理经历;
(3)对于初次担任运行副总经理的人员,在最近的 6年内,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 3年的经历;对于具有负责运行副总经理经历的人员,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 3年的经历。
(c)担任本规则第121.43条(a)款中规定的维修副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颁发的维修管理人员证书;
(2)在前6年内具有至少3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和级别飞机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d)担任第121.43条(a)款中总飞行师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至少具有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所用的一种飞机的合适等级;
(2)对于初次担任总飞行师的人员,在最近 6年内,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 3年的经历;对于具有总飞行师经历的人员,至少在与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 3年的经历。
(e)担任本规则第121.43条(a)款中总工程师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本条(c)款维修副总经理的条件;
(2)具有维修本规则运行的飞机至少 5年的经历,其中至少有2年作为维修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经历;
(f)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拟选任的人员不符合本条(a)、(b)、(c)或者(d)款规定的经历,但具有相应的经历,能够有效履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相应职位的职责和合格证持有人手册规定的程序,局方可以批准对本条相应款项规定经历的偏离。
第121.47条 运行的近期经历
(a)合格证持有人如果连续中断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的某一种类的运行达 30个日历日,则在此日期之后,应当按照本条(b)款规定恢复运行,否则不得继续实施此种运行。
(b)在本条(a)款的中断期之后,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恢复相应种类的运行:
(1)在恢复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局方;
(2)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是否保持了合适和足够的配备,能否实施安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前述 5个工作日期间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
第121.49条 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一个主运营基地。合格证持有人还可以按照运行需要建立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可以与主运营基地在同一地点,也可以在不同地点。
(b)在计划建立或者变更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或者维修基地之前至少 30天,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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