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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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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个垂直速度指示器(升降率指示器);
(4)一个组合有侧滑指示器的陀螺转弯速率指示器,但在按照本条(l)款装有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可以在 360°俯仰和滚转飞行姿态中使用)时,只需要侧滑指示器;
(5)一个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
(6)一个陀螺航向指示器(航向陀螺或者等效仪表)。
(k)当需要有重复的仪表时,要求对每个驾驶员有单独的显示和单独的选择开关或者其他相适用的设备。
(l)除局方批准的某些涡桨飞机外,在涡轮动力飞机上,除在每位驾驶员工作位置上各有一个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可以供使用之外,还应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第三套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
(1)由独立于飞机正常发电系统的应急备用电源供电;
(2)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至少能继续可靠地工作 30分钟;
(3)不依赖任何其他姿态指示系统而独立工作;
(4)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无需选择就能工作;
(5)位于仪表板局方认可的位置上,使得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上都能清楚地看见并使用;
(6)在使用的所有阶段均有适当照明。
(m)对于本条要求的飞行和导航设备:
(1)可以通过仪表组合或者中央飞行系统或者在电子显示器上参数的组合来满足这些条款的各项要求,但要求每一必需驾驶员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少于本条所规定的仪表及相应设备提供的信息。
(2)可以使用其他等效符合性方法来满足这些条款的设备要求,但要求在飞机型号审定批准过程中已表明该方法具有等效的安全水平。
第121.307条 发动机仪表
除了局方对涡轮发动机飞机允许或者要求具有等效安全性的不同仪表外,其他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安装下列发动机仪表:
(a)每台发动机一个汽化器空气温度指示器。
(b)每台空气冷却的发动机一个气缸头温度指示器。
(c)每台发动机一个燃油压力指示器。
(d)每台未装备自动高度混合气控制器的发动机一个燃油流量表或者燃油混合气指示器。
(e)所用每个燃油箱一个指示燃油量的装置。
(f)每台发动机一个进气压力指示器。
(g)每台发动机一个滑油压力指示器。
(h)当采用传输或者独立的供油方式时,每一滑油箱一个滑油量指示器。
(i)每台发动机一个滑油温度指示器。
(j)每台发动机一个转速表。
(k)每台发动机一个独立的燃油压力警告装置,或者一个用于所有发动机的总警告装置,该装置具有使单个警告电路与总警告装置隔离的功能。
(l)每一可以反桨的螺旋桨具有一个装置,当螺旋桨处于反桨状态时向飞行机组发出指示信号,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以在正常低桨距限动位置至最大反桨距之间反桨循环过程中任一点被触发,但在正常低桨距限动位置或者高于此位置时不可以给出指示。
(2)指示的信号源应当由螺旋桨桨叶角触发或者直接对其作出响应。
第121.308条 厕所防火
(a)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载客飞机应当在每个厕所装备烟雾探测系统或者等效装置,并能在驾驶舱提供警告灯光,或者在客舱中提供易于客舱机组发现的警告灯光或者音响警告。
(b)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载客飞机应当在每个厕所每个处置纸制品或者废物的容器内装备内置式固定灭火器。该固定灭火器应当设计成当容器内失火时,能自动向容器内喷射灭火剂。
第121.309条 应急设备
(a)只有装备本条和本规则第121.310条所列的应急设备的飞机,方可以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
(b)本条和本规则第121.310条和第121.339条所列的每项应急设备和漂浮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依照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周期予以定期检验,以确保其处于持续可用和立即工作的状态,执行其预定的应急用途;
(2)易于机组成员取用,位于客舱的设备应当易于旅客取用;
(3)具有清楚的标识和标记,指明其使用方法,文字说明应当至少有中文;
(4)当装在某一舱室或者某一容器中时,在该舱室或者容器上易于观察的地方至少用中文标明其所装物品以及上次检验的日期。
(c)在驾驶舱、客舱、货舱、厨房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备经批准型号的手提灭火器:
(1)灭火剂的型号和装量应当适用于该舱室可能发生的失火类型,并且对于客舱,应当设计成使有毒气体聚积的危险性减到最小;
(2)货舱。对于飞行中机组成员能够进入的 E类货舱,应当配备至少一个手提灭火器,并放置于方便取用的地方;
(3)厨房隔舱。对于位于客舱、货舱或者驾驶舱之外隔舱内的厨房,应当在每个厨房内至少装备一个便于取用的手提灭火器;
(4)驾驶舱。驾驶舱内应当至少装备一个便于飞行机组使用的手提灭火器;
(5)客舱。在客舱使用的手提灭火器应当放置于方便的位置上。在要求配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手提灭火器时,这些设备应当均匀地分布于每个客舱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手提灭火器:
(i)对于旅客座位数 7至 30的飞机,至少配备一个;
(ii)对于旅客座位数 31至 60的飞机,至少配备两个;
(iii)对于旅客座位数 60以上的飞机,应当至少配备下列数量的手提灭火
(6)尽管本条(c)款第(5)项要求手提灭火器均匀分布,如果在客舱中有厨房,应当至少有一个手提灭火器位于方便之处并易于在厨房中取用;
(7)载运旅客飞机所要求配备的手提灭火器中至少 2个应当装 Halon 1211(溴氯二氟甲烷)或者等效的灭火剂。客舱中应当至少有一个这样的灭火器。
(d)载运旅客的飞机上应当配备本规则第121.743条要求的应急医疗设备。
(e)应急斧。每架飞机应当配备至少一把应急斧。
(f)扩音器。每架载运旅客飞机应当配有电池供电的便携式扩音器,放在负责指挥应急撤离的机组成员方便取用的地方,其配备数量和位置按照以下规定:
器:
旅客座位数  手提灭火器的最小数量
61至 200座  3个
201至 300座  4个
301至 400座  5个
401至 500座  6个
501至 600座  7个
601座或以上  8个
(1)在旅客座位数 61至 99(含)的飞机上配备一个,安放在客舱后部从客舱乘务员座位易于取用处。但是,如果局方认为安放在其他位置可能对应急情况下人员的撤离更为适合,可以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2)在旅客座位数大于 99的飞机客舱内配备两个扩音器,一个安放在前部,另一个安放在后部,并且易于从客舱乘务员座位处取用。
第121.310条 附加应急设备
(a)应急撤离设施。当飞机停放于地面且起落架放下时,应急出口(机翼上方的应急出口除外)距地面高度超过 183厘米(6英尺)的每一载客陆上飞机,应当有经批准的可以帮助机上人员撤到地面的设施。用于地板高度应急出口的这种辅助设施应当符合 CCAR-25部第25.810条的相应适航要求。能自动放出的辅助设施在滑行、起飞和着陆期间应当处于待命状态。但是,如果局方认为这个出口的设计使得满足这些要求不切实际,则局方可以批准偏离关于自动放出的要求,但该辅助设施在放出时应能自动展开,并按照本规则第121.161条(a)款的规定对所要求的应急出口进行应急撤离演示。
(b)机内应急出口标记。每架载客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其通达方式及开启方法,应当有明显易懂的标记。每个旅客应急出口本身及其位置应当能从等同于客舱宽度的距离上认清。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所在位置应当用机上人员能看到的沿客舱主通道的标志指明,下述部位应当有位置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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