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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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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飞行机械员,完成本规则第121.435条(a)款规定的飞行训练;
(3)对于领航员、飞行通信员,足够的实机飞行训练和实机飞行检查,保证在有关操作程序和所用导航、通信设备方面能胜任工作,并熟悉合格证持有人有关航路的重要导航、通信资料。
O章 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
第121.451条 概则
(a)在配备三名(含)以上驾驶员的运行中,如需配备一名在巡航阶段替代机长工作的资深副驾驶,该副驾驶除无需满足本规则第121.457条规定的运行经历外,应当完全合格于在该次运行中担任机长。
(b)除下列检查和训练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进行其他任何飞行检查或者训练:
(1)驾驶员的航线检查;
(2)领航员的飞行检查和在合格的领航员监督下实施的领航员训练;
(3)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检查和在合格的飞行通信员监督下实施的飞行通信员训练;
(4)飞行机械员的检查(除应急程序外),但被检查的飞行机械员应当是已按照本规则第121.471条(a)款规定合格并符合近期经历要求的;
(5)客舱乘务员的训练和资格检查。
(c)除驾驶员航线检查和飞行机械员飞行检查外,接受训练或者检查的人员不得作为机组必需成员使用。
第121.453条 驾驶员的执照要求
(a)只有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该飞机相应型别等级的驾驶员,方可以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机长,或者在需要三名(含)以上驾驶员的运
行中由符合第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副驾驶作为资深副驾驶。
(b)只有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类别、多发等级、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方可以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
第121.455条 必需的训练
(a)只有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了相应型别飞机和相应机组成员位置的下列训练,方可以担任该型别飞机的机组必需成员:
(1)新雇员训练。对于新雇员,应当圆满完成新雇员训练提纲中的地面基础教育内容,并根据不同新雇员的原有经历和拟担任的职位,完成本款第(2)到(7)项中相应的训练内容;
(2)初始训练。对于未在相同组类其他飞机的相同职位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应当圆满完成初始训练;
(3)转机型训练。对于已在相同组类其他型别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在转入该机型的同一职位之前,应当圆满完成转机型训练;
(4)升级训练。对于在某一型别飞机上合格并担任副驾驶的机组成员,应当圆满完成升级训练,方可以担任该机型飞机的机长;
(5)差异训练。对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当使用的同型别飞机与原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圆满完成差异训练。
(6)定期复训。符合下列要求:
(i)对于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前 12个日历月之内,应当圆满完成本规则规定的服务于每一机型的复训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ii)对于客舱乘务员,应当在前 12个日历月内完成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7)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对于因为不符合近期经历要求、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定期复训、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飞行检查或者飞行检查不合格等原因而失去
资格的机组成员,应当进行相应的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b)对于履行危险物品处理或者载运职责的人员(含地面人员)应当按照CCAR-276部规定进行训练并保持训练记录。
第121.457条 新机型和新职位上的运行经历要求
(a)在飞机上担任机组必需成员的人员,应当在该型别飞机和在该机组成员位置上,圆满完成本条要求的巩固知识与技术所需的飞行经验、飞行次数和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取得规定的运行经历。但下列情况除外:
(1)除机长之外的机组成员,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在担任本职工作中,获得符合本条要求的运行经历;
(2)符合机长要求的驾驶员可以担任符合第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或者副驾驶;
(3)对于同一型别中的各个改型,不要求在该改型上建立新的运行经历。
(b)在获得运行经历时,机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持有适合于该机组成员职位和该飞机的执照与等级;
(2)已经圆满完成有关该型别飞机和该机组成员职位的相应地面与飞行训练;
(3)这些经历应当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获得。但是,当某一飞机先前未曾由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使用过时,在该飞机验证飞行或者调机飞行中所获得的经历可以用于满足本条的运行经历要求。
(c)驾驶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获得运行经历:
(1)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对于完成初始或者升级训练、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应当在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的监视下完成规定的职责至少一个航段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在按照本条规定取得运行经历的过程中,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应当担任机长并坐在驾驶员座位上;
(2)副驾驶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监督下完成其职责;
(3)运行经历所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和飞行次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组类Ⅰ,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15小时;
(ii)组类Ⅰ,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20小时;
(iii)组类Ⅱ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25小时;
(iv)本项要求的运行经历中,应当包括至少 4次飞行,其中包括至少 3次作为该飞机的操作驾驶员的飞行。其中的 1次操作应当在高度 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用人工飞行的方式操作飞机。
(d)飞行机械员应当在飞行机械检查员或者教员的监督下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至少达到下列小时数:
(1)组类Ⅰ,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8小时;
(2)组类Ⅰ,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0小时;
(3)组类Ⅱ飞机,12小时。
(e)客舱乘务员应当在客舱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5小时,客舱乘务检查员应当亲自观察这些职责的完成情况。正在获得飞行经验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f)对于新机型、新职位的驾驶员,为巩固其知识与技术,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其飞行连续性:
(1)在完成新机型或者新职位上的训练之后的 120天之内,应当安排航线飞行至少 100小时;
(2)如果驾驶员在完成必需的 100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前,到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另一型别飞机上担任驾驶员,则该驾驶员在重新回到新机型上担任驾驶员时,应当首先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机上完成经批准的复习训练;
(3)对于在120天之内没有完成必需的 100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的驾驶员,应当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机上完成熟练检查并重新建立 120天之内 100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
(a)如果副驾驶在所飞机型上的飞行经历时间少于 100小时,并且机长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教员资格,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由机长完成所有起飞和着陆:
(1)在局方规定或者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特殊机场;
(2)机场的最新气象报告中有效能见度值等于或者小于 1200米(3/4英里),或者跑道视程(RVR)等于或者小于 1200米(4000英尺);
(3)所用跑道有水、雪、雪浆或者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情况;
(4)所用跑道的刹车效应据报告低于“好”的水平;
(5)所用跑道的侧风分量超过 7米/秒(15海里/小时);
(6)在机场附近据报告有风切变;
(7)机长认为需谨慎行使机长权力的任何其他情况。
(b)在安排飞行机组搭配时,应当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在该型别飞机上具有100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时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局方可以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申请,使用对其运行规范作适当增补的方法,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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