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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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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16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16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 24小时。
第121.431条 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至少讲授下列内容:
(1)一般科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通信系统的使用,包括这些系统的特性和相应的正常、应急程序;
(ii)气象学,包括各种类型的气象信息和预报,气象资料的分析(包括航路与终端区的气温和其他天气条件的预报),锋面系统,风的条件,以及各种高度的气象实况图和预报图的使用;
(iii)航行通告系统;
(iv)导航设备及其公布资料;
(v)飞行签派员与驾驶员的共同责任;
(vi)有关机场的特征;
(vii)盛行的天气现象和可以供使用的气象资料来源;
(viii)空中交通管制和仪表进近程序;
(ix)签派员资源管理训练。
(2)对于每一架飞机,讲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i)飞机的一般介绍,着重于运行特性与性能特性、导航设备、仪表进近与通信设备、应急设备与使用程序、最低设备清单以及其他与飞行签派员任务和职责有关的课题;
(ii)飞行操作程序,包括本规则第121.423条(a)款第(2)项第(vi)目规定的程序;
(iii)重量与平衡的计算;
(iv)飞机性能签派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v)飞行的计划,包括航路选择、飞行时间分析及燃油要求;
(vi)应急程序。
(3)在训练过程中应当强调应急程序,包括在飞机遇到危难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发出紧急通报,以给予该飞机最大限度的帮助。
(b)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由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地面教员对其进行的资格检查,以验证其在本条(a)款规定科目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c)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30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40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 40小时。
第121.433条 驾驶员的初始、转机型和升级飞行训练
(a)驾驶员的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应当包含本规则附件 D中规定的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和低空风切变飞行训练。
(b)本条(a)款所要求的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风切变动作与程序应当在经批准能完成这些动作与程序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2)本规则附件D规定的动作与程序可以在该附件所允许的范围内,分别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者该型别飞机上完成;
(3)本规则附件D中规定应当在飞机上完成的动作和程序,可以按照本规则附件 G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c)除本条(d)款规定者外,本条(a)款所要求的初始飞行训练,应当在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完成下列计划小时数的飞行训练,除非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机长—10小时;副驾驶 —6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机长—24小时;副驾驶 —24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计划小时数至少为:机长 —28小时;副驾驶 —28小时。
(d)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符合本规则附件G要求的高级飞行模拟机进行系统的飞行训练,且其训练大纲符合附件 G的要求,则(c)款要求的计划小时数可以按照附件 G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在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完成,但同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初次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组类 II飞机上进行的初始训练,在飞机的驾驶员操作位置上完成至少 20次起飞和着陆。
(2)对于初次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组类 II飞机上进行的升机长训练,在飞机的驾驶员操作位置上完成至少 15次起飞和着陆。
第121.435条 飞行机械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
(a)飞行机械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与完成飞行机械员的任务与职责有关的程序的训练,这些程序的训练可以在飞机、飞行模拟机或者训练设备上完成;
(2)飞行检查,包括下列项目:
(i)飞行前飞机检查;
(ii)在滑行、滑跑、起飞、上升、巡航、下降、进近、着陆期间,在飞行机械员工作位置上完成规定的任务;
(iii)在飞行中或者在飞行模拟机或者训练设备上完成其他职能,如燃油管理和燃油消耗记录的编制,正常、应急或者备用操作飞机的所有飞行系统。
(b)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带仪表等级、飞机类别与多发级别等级的飞行机械员,或者在取得副驾驶资格后转为飞行机械员的驾驶员,可以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本条(a)款第(2)项中规定的全部飞行检查。
(c)本条(a)款所要求的初始飞行训练,应当至少具有与第121.433条(c)款对副驾驶规定的飞行训练相同的计划小时数,除非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
第121.437条 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
(a)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应当包括足以保证其熟练完成规定职责的飞行训练和飞行检查。
(b)本条(a)款所规定的飞行训练和检查应当在飞行中或者在适当的训练设备上完成。这种训练和检查也可以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在合格的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监督下完成。
第121.439条 定期复训
(a)定期复训应当以每 12个日历月为一周期安排,保证每一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获得关于该型别飞机和所涉及的机组成员工作位置的充分训练并保持近期熟练水平。
(b)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在所涉及的飞机和工作位置方面知识状况的问答或者考查;
(2)根据需要讲授本规则第121.415条(a)款要求的初始地面训练的适当科目,包括应急生存训练(对飞行签派员不作要求);
(3)对于客舱乘务员和飞行签派员,分别按照本规则第121.429条(b)款和第121.431条(b)款的要求进行资格检查;
(4)机组资源管理定期复训,对飞行机组成员,可以在航线模拟训练中完成这一训练或者训练的某些部分。
(c)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除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飞行机组成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组类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6小时;
(ii)组类Ⅰ,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20小时;
(iii)组类Ⅱ飞机,25小时。
(2)对于客舱乘务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组类Ⅰ,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5小时;
(ii)组类Ⅱ飞机,12小时。
(3)对于飞行签派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组类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8小时;
(ii)组类Ⅰ,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0小时;
(iii)组类Ⅱ飞机,20小时。
(d)飞行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对于驾驶员,至少完成本规则附件 E规定的动作与程序和低空风切变训练。复训的飞行训练应该在经局方鉴定合格,至少 B级以上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上进行,飞行训练的计划小时数为每 12个日历月不少于8小时。除局方批准外,对于没有飞行模拟机的机型,复训应当在地面利用该型别飞机或者训练设备训练应急操作动作与程序,并且每 12个日历月内至少应当有 4小时使用飞机进行飞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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