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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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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管理
保障飞行安全最好方法就是运用科学系统的管理手段对危险进行及时识别,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化解,这一理念已被国际上公认并且在一些国家已付诸实行多年。2006年3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对附件 6《航空器运行》的第30次修订,要求各缔约国民航当局要求航空承运人在其安全管理中引入安全管理体系并从 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实行。中国民航对于安全管理体系重要性早在前几年已认识十分清楚并着力在航空承运人中进行试点推行,基于这些情况,本次修订增加“安全管理体系”新条款(第121.42条),一方面将建立并实行科学管理体系的安全管理上升为法规规定,另一方面该条款全面具体地对承运人建立什么样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这些对提高承运人的安全运行水平意义重大。
与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相配套,在《规则》仪表和设备一章中,本次修订增加“快速存取记录器或等效设备”(第121.344条),一是要求承运人在其运行的飞机上要加装该设备并保持有效,二是要求承运人将 QAR的使用作为安全管理体系组成部分,在整个安全管理体系中有效发挥安全运行的危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前瞻作用。
为了保证安全监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本次修订还将承运人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及其职责定位提高到法规角度看待,为了使安全管理体系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次规章修订将第121.43条 F款进行拆分,在要求承运人建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另外要求建立一个独立于运行体系之外的监督机构,在安全总监领导下,负责独立检查发现运行中的问题,向总经理负责并随时报告承运人安全运行情况。
二、驾驶员资格管理和训练
驾驶员培养速度特别是机长的培养速度是制约目前驾驶员短缺的原因之一,也是业界乃至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加快培养速度,飞标司在过去几年内进行了包括国外和港澳地区航空公司调研,基于我国民航规章完善、训练设备先进度提高、教员检查员队伍素质改善、承运人的安全理念增强以及驾驶员本身水平提高等因数考虑,再参照国外多年训练经验,本次对《规则》第121.417条“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的进入条件”进行重大修改,首先是对训练机型的等级进行更加切合我国实际的划分,其次是放开 200吨以上重型机副驾驶不能在本机型上放机长的限制,使那些即使从航校毕业就在 200吨以上重型机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只要他们的飞行经历时间达到一定时数,照样可以在该机型上进入机长训练并成为机长,这样就可以避免驾驶员重新回到小飞机上当机长之后才可再到重型机上当机长的漫长过程,再者就是彻底解决了那些仅有 200吨以上飞机的承运人(大部分为全货运公司)无法在自己飞机上培养自己机长的困局。
为了使用飞机进行的训练收到应有训练效果,结合《规则》第二次修订后各公司具体执行的情况和反映,本次修订将第121.433条规定副驾驶初次在涡轮喷气飞机上进行初始训练的飞机本场训练次数降至 20次,初次升机长的本场训练除保留 15次起落外,不再要求 2.5小时飞行时间和按附件E项目训练的要求。
驾驶员飞行训练和检查是保障安全飞行的关键环节,作用重大,为此长期以来得到业界的极大重视,中国民航在此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十分具体严格,承运人为了贯彻落实训练要求,投入的人力物力相当可观。随着训练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驾驶员飞行训练质量在同等投入下与过去相比大有提高,训练组织和检查方法也得到不断改进,在具备这些有利的软硬件条件下,如果能够达到同等训练质量,又使承运人的投入相对较少,另辟一条训练新路径,不失为利国利民和与时俱进的好举措。为此,飞行标准司参照 FAA做法,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 “高级训练大纲”章节,详细规定了承运人在满足规定条件后,可以采取相对投入少的训练方法,按照批准的高级训练大纲培训本公司驾驶员。可以说,高级训练大纲的全面引入,为未来驾驶员培训指出了另一条高效、科学和节约的新道路,是民航驾驶员训练改革,民航人思想解放的一次大举措。
三、客舱乘务员
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中,由于客舱乘务员训练有素,多次避免了机上人员重大伤亡,成功案例有 2005年法航在多伦多成功撤离了 297名旅客;2007年华航在冲绳 165名旅客和机组人员及时逃离和 2009年1月15日全美航的水上迫降,机上 153名机组和旅客成功得救;这些案例说明客舱乘务员的岗位能力对于保证安全的重要性。为了保障客舱乘务员在值勤岗位上应急处置能力时刻处于极佳状态,本次修订增加第121.538条客舱乘务员机型数量限制,以免万一在发生紧急情况下,由于客舱乘务员所飞机型数量众多,造成应急设备使用时出错;在飞行时间、休息和值勤期限制上,将每年不超过 1300小时,每月不超过 120小时的飞行时间限制分别下调 100小时和 10小时;在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条款中,增设了值勤期最多时间限制;在休息时间附加要求条款中,将原来连续 7个日历日安排一次或多次值勤期时,必须安排一次 48小时休息期改为 36小时,这些条款的修改可以起到限制或控制客舱乘务员连续飞行的疲劳程度,以便有效提高值勤岗位上的体力和精力。
为了保障客舱乘务员训练质量,在修改后的第121.407条中增加客舱模拟器的使用批准的限制,今后,只有经局方在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中批准的客舱模拟器才允许用于承运人客舱乘务员规定的训练。
四、延长航程运行
因新一代飞机可靠性大幅度提高和业界对延长航程安全标准的新认识,本次修订,对《规则》W章进行了重新改写,将延长航程运行的改航时间从原来最多的 180分钟延长到 240分钟甚至更长,并将安装了两台以上发动机飞机的运行以及极低运行也纳入延长航程运行管理范围,总体上说一部分标准放松了,另一部分则更加严格,更加全面,这些将为引进如波音 787或空客 350飞机的远程安全飞行做足准备。
五、其他修订内容
1、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和交流,本次修订还根据 2007年国际民航组织附件 6第1部分附录 2要求,对运行手册编写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了改写,以便于同其他有关国家统一国际运行标准。
2、根据 2007年国际民航组织对我国审计后提出的两条关于地面操作的建议,本次修订修订了第121.105、123条,以解决提出的问题:

(1)在签发运行合格证前,建立包括所有地面操作管理的职责权利的组织机构框架;

(2)制订航空器地面操作手册,该手册包括对所有地面操作的培训要求、转包政策、程序及实践。该次修订增加对航空公司地面操作的相关要求。
3、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以及国内外反恐形势的需要,本次修订特别增加了第121.422条“机组成员的保安训练要求”,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4、为了与国际民航组织附件 6第4章 4.2.8标准取得一致,增加第121.550条,要求航空承运人建立每一运行机场的最低标准,其确定最低标准的方法需得到局方批准。 5、修改航空卫生部分内容,明确了合格证持有人、航空医师和机组成员在航空卫生保障中的责任,使这三个主体在此工作中的分工更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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