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当预定的飞行不超过 6小时,且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 1小时的时间内,目的地机场的天气条件符合下列规定: (i)机场云底高度符合下列两者之一: (A)如果该机场需要并准许盘旋进近,至少在最低的盘旋进近最低下降高度(MDA)之上 450米(1500英尺); (B)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度(MDA)或者决断高度(DA)之上 450米(1500英尺),或者机场标高之上 600米(2000英尺),取其中较高者。 (ii)机场能见度至少为 4800米(3英里),或者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 3200米(2英里)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2)该次飞行是在前往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的航路上进行的,而且飞机有足够的燃油来满足本规则第121.659条(b)款或者第121.661条(b)款的要求。 (b)按照本条规定选择的目的地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第121.643条的要求。 第121.642条 仪表飞行规则补充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当放行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进行补充运行时,应当在飞行放行单中至少为每个目的地机场列出一个备降机场。 (b)对于在国外飞行的航路上,当特定目的地机场无可用备降机场时,如果飞机装载了本规则第121.660条和第121.661条规定的燃油,在仪表飞行规则下可以不指定备降机场。 (c)根据本条(a)款规定,备降机场天气条件应当符合第121.643条规定的标准。 (d)除非放行单上列出了每个必需的备降机场,否则不得放行飞机。 第121.643条 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a)对于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上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有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当飞机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规定的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b)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签派或者放行的标准应当在经批准的该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上至少增加下列数值,作为该机场用作备降机场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1)对于只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增加 120米(400英尺),能见度增加 1600米(1英里); (2)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增加 60米(200英尺),能见度增加 800米(1/2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3)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决断高(DH)增加 60米(200英尺),能见度增加 800米(1/2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第121.645条 在不安全状况中继续飞行 (a)当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仅国际和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时)认为该次飞行不能安全完成时,除非该机长认为已经没有更安全的程序可以执行,机长不得允许该次飞行继续飞往所签派或者放行的机场。在这种情况下,继续飞往该机场就处于本规则第121.556条和第121.558条规定的紧急状态。 (b)如果用于该种运行的任何仪表或者某一设备在航路上失效,机长应当遵循在合格证持有人手册中规定的适用于该情况的经批准程序。 (a)在飞机所装的仪表或者设备失效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起飞: (1)该飞机具有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 (2)局方颁发给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批准其按照最低设备清单运行,飞行机组应当能在飞行之前直接查阅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上的所有信息。查阅方法可以是阅读印刷资料或者其他方式,但这些方式应当经局方批准并规定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在运行规范中得到局方授权的,构成经批准的对型号设计的修改,而不需要重新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3)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i)根据本条(b)款规定的限制编写; (ii)对某些仪表和设备处于不工作状态时该飞机的运行作出规定。 (4)应当向驾驶员提供注明不工作仪表与设备的记录和本款第(3)项第(ii)目要求的信息; (5)该飞机按照最低设备清单和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所有适用条件与限制实施运行。 (b)下列仪表和设备不得包含在最低设备清单中: (1)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适航规章中明确规定或者所要求的,并且在所有运行条件下对安全运行都是必需的仪表和设备; (2)适航指令要求应当处于工作状态的那些仪表和设备,但适航指令提供了其他方法的除外; (3)本规则要求该种运行应当具有的仪表和设备。 (c)尽管有本条(b)款第(1)、(3)项的规定,飞机上某些仪表或者设备不工作时,仍可以依据局方颁发的特殊飞行许可运行。 第121.647条 仪表或者设备失效 第121.649条 在结冰条件下运行 (a)当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仅在国内定期和国际定期运行时)认为,在航路或者机场上,预料到的或者已遇到的结冰状况会严重影响飞行安全时,任何人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继续在这些航路上飞行或者在这些机场着陆。 (b)当有霜、雪或者冰附着在飞机机翼、操纵面、螺旋桨、发动机进气口或者其他重要表面上,或者不能符合本条(c)款时,任何人不得使飞机起飞。 (c)除了本条(d)款规定外,在某种条件之下,当有理由认为,霜、冰、雪会附着在飞机上时,任何人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或者使其起飞,但该合格证持有人在其运行规范中具有经批准的地面除冰防冰大纲并且其签派或者放行、起飞都符合该大纲要求的除外。经批准的地面除冰防冰大纲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1)详细规定如下内容: (i)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结冰条件的方法,在这种条件下,有理由认为霜、冰、雪会附着在飞机上,并且应当使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规程; (ii)决定实施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规程的负责人; (iii)实施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规程的程序; (iv)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规程实施时,负责使飞机安全离地的每一运行职位或者小组的具体工作和职责。 (2)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初始、年度定期地面训练和检查,飞行签派员、地勤组、代理单位人员等其他有关人员的资格审定。训练和检查的内容为包括下列方面的经批准大纲中的具体要求和人员职责: (i)保持时间表的使用; (ii)飞机除冰防冰程序,包括检验、检查程序和职责; (iii)通信程序; (iv)飞机表面附着的霜、冰或者雪等污染物和关键区的识别,以及污染物严重影响飞机性能和飞行特性的说明; (v)除冰防冰液的型号与特性; (vi)寒冷天气飞行前的飞机检查程序; (vii)在飞机上识别污染物的技术。 (3)合格证持有人的保持时间表和合格证持有人工作人员使用这些时间表的程序。保持时间是指除冰防冰液防止在飞机受保护表面结冰或者结霜和积雪的预计时间。保持时间开始于最后一次应用除冰防冰液的开始时刻,结束于应用在飞机上的除冰防冰液失效的时刻。保持时间应当由局方认可的数据所证明。合格证持有人的大纲应当包括,在条件改变时飞行机组成员增加或者减少所定保持时间的程序。大纲中应当规定在超过合格证持有人保持时间表上最大保持时间后,只有在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允许起飞: (i)进行本条(c)款第(4)项定义的起飞前污染物检查,查明机翼、操纵面和合格证持有人大纲中定义的其他关键表面没有霜、冰或者雪; (ii)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大纲,使用经局方认可的备用程序,以与上述不同的方法查明,机翼、操纵面和合格证持有人大纲中定义的其他关键表面没有霜、冰或者雪; (iii)机翼、操纵面和其他关键表面已重新除冰并确定了新的保持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