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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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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机是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和风向(预期到达时间的预报风)、该型别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允许考虑不大于 50%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轨迹和着陆滑跑的影响。
(b)对于不能符合本条(a)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该飞机在备降机场跑道有效长度70%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第121.187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
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能使飞机以到达该机场时预计的重量和按照本规则第121.185条假定的条件在该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第121.189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气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
(b)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重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停止道的长度。
(2)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但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跑道长度的一半。
(3)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c)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 10.7米(35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中规定值的较小值:
(i)90米(300英尺)+0.125D,其中 D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值;
(ii)对于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 15度时,为 3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 15度时,为 600米;对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 15度时,为 6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 15度时,为900米。
(d)在依据本条(a)至(c)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对拟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风的分量进行修正。
(e)就本条而言,假定飞机在到达 15.2米(50英尺)高度(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起飞轨迹或者净起飞飞行轨迹数据中的适用者)之前无坡度,并在此之后,最大坡度不超过15°。
(f)就本条而言,“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净起飞飞行轨迹”和“起飞轨迹”等术语,与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中所规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意。
第121.191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超过某一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考虑到正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和航路上预计的环境温度,根据经批准的该飞机飞行手册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净飞行轨迹数据应当能够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
(1)在预定航迹两侧各 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的所有地形和障碍物上空至少 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的机场上空 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2)净飞行轨迹允许飞机由巡航高度继续飞到可以按照本规则第121.197条要求进行着陆的机场,能以至少 600米(2000英尺)的余度垂直超越预定航迹两侧各 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的机场上空 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b)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一点失效;
(2)飞机在发动机失效点之后飞越临界障碍物,该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除非局方为充分保障运行安全批准了一个不同的程序;
(3)使用经批准的方法考虑了不利的风的影响;
(4)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允许应急放油;
(5)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了备降机场,且该备降机场符合规定的最低气象条件;
(6)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经批准的净飞行轨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第121.193条 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两台发动机不工作
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沿预定航路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两款要求之一:
(a)预定航迹上任何一点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97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 90分钟。
(b)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航路上两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净飞行轨迹数据,其重量允许该飞机从假定两台发动机同时失效的地点,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97条要求的某一机场。在这段飞行中,考虑到沿该航路的预计环境温度,其净飞行轨迹在垂直方向上至少高出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 600米(2000英尺)。就本款而言,假定:
(1)两台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地点失效;
(2)这些发动机失效后在预定着陆的机场正上空 450米(1500英尺)处,该净飞行轨迹具有正梯度;
(3)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预防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可以批准应急放油;
(4)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该飞机重量包含有足够的燃油,使其能继续飞到该机场正上空至少 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此后还能以巡航功率或者推力飞行 15分钟;
(5)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净飞行轨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第121.195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至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飞机到达时的重量不得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的气压高度以及着陆时预计的环境温度所确定的着陆重量。
(b)除本条(c)、(d)、(e)款规定外,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到达目的地时的重量,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的气压高度和预计在着陆时当地风的情况所规定的着陆距离,允许其在预定的目的地机场的下述跑道上,由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 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长度 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的允许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风向和该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考虑到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
(c)对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飞机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d)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的或者滑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 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在湿跑道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决不小于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
(e)由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如果指定了符合本条(b)款所有要求的备降机场,则可以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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