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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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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坐在出口座位的旅客应当具备的能力,安排或者调整旅客座位并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其机群中每一种旅客座位布局的出口座位;
(2)在其实施旅客运营的机场的旅客登机门或者售票柜台处,将所制定的有关出口座位旅客安排的规定提供给公众,供公众监督检查;
(3)在滑行或者推飞机前,至少有一名机组必需成员已经核实没有可能不具备能力的旅客坐在出口座位处;
(4)提示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阅读为其专备的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并进行自我对照,该卡中应当包含就座于出口座位的旅客应当具备的能力、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况、可以要求调换座位的情况以及服从机组成员安排和调整座位的义务。
(5)在其运行手册中规定下列内容:
(i)在机上安排或者调整旅客座位的人员;
(ii)安排或者调整座位、核实出口座位就座情况的程序;
(iii)在机场向公众提供信息和在机上向出口座位旅客提供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的内容。
(6)本款第(5)项所述运行手册中规定的内容得到局方批准。
(b)前款中的用语按照下列规定:
(1)出口座位是指旅客从该座位可以不绕过障碍物直接到达出口的座位和旅客从离出口最近的过道到达出口必经的成排座位中的每个座位。
(2)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应当具备的能力是指完成下列职责的能力:
(i)确定应急出口的位置;
(ii)认出应急出口开启机构;
(iii)理解操作应急出口的指示;
(iv)操作应急出口;
(v)评估打开应急出口是否会增加由于暴露旅客而带来的伤害;
(vi)遵循机组成员给予的口头指示或者手势;
(vii)收藏或者固定应急出口门,以便不妨碍使用该出口;
(viii)评估滑梯的状况,操作滑梯,并在其展开后稳定住滑梯,协助他人从滑梯离开;
(ix)迅速地经应急出口通过;
(x)评估、选择和沿着安全路线从应急出口离开。
(3)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况是指机组成员确认旅客可能由于下述原因不具备本款第(2)项所列的应当具备的一项或者多项能力:
(i)该人的两臂、双手和双腿缺乏足够的运动功能、体力或者灵活性导致下列能力缺陷:
(A)向上、向旁边和向下达不到应急出口位置和应急滑梯操纵机构;
(B)不能握住并推、拉、转动或者不能操作应急出口操纵机构;
(C)不能推、撞、拉应急出口舱门操纵机构或者不能打开应急出口;
(D)不能把与机翼上方出口窗门的尺寸和重量相似的东西提起、握住、放在旁边的座椅上,或者把它越过椅背搬到下一排去;
(E)不能搬动在尺寸与重量上与机翼上方出口门相似的障碍物;
(F)不能迅速地到达应急出口;
(G)当移动障碍物时不能保持平衡;
(H)不能迅速走出出口;
(I)在滑梯展开后不能稳定该滑梯;
(J)不能帮助他人用滑梯离开。
(ii)该人不足 15岁,或者如没有陪伴的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亲属的协助,缺乏履行本款第(2)项所列出的一项或者多项能力;
(iii)该人缺乏阅读和理解本条要求的、由合格证持有人用文字或者图表形式提供的有关应急撤离指示的能力,或者缺乏理解机组口头命令的能力。
(iv)该人在没有隐形眼镜或者普通眼镜以外的视觉器材帮助时,缺乏足够的视觉能力导致缺乏本款第(2)项列出的一项和多项能力;
(v)该人在没有助听器以外的帮助时,缺乏足够的听觉能力听取和理解客舱乘务员的大声指示;
(vi)该人缺乏足够的能力将信息口头传达给其他旅客;
(vii)该人具有可能妨碍其履行本款第(2)项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适用功能的情况或者职责,例如要照料幼小的孩子,或者履行前述功能可能会使其本人受到伤害。
(4)可以要求调换座位的情况是指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按照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或者按照机组成员向旅客进行的简介进行自我对照,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机组成员提出调换座位的情况:
(i)属于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况的;
(ii)不能确定自己是否具备应当具备的能力的;
(iii)为了履行出口座位处的功能有可能伤害其身体的;
(iv)不能履行出口座位处可能要求其履行的职责的;
(v)由于语言、理解等原因,不能理解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内容和机组成员讲解内容的。
(c)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依据本条确定,被安排在出口座位上的旅客很可能没有能力履行本条(b)款第(2)项所列的功能,或者旅客自己要求不坐在出口座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立即将该旅客重新安排在非出口座位位置。在非出口座位已满员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将一位旅客从出口座位调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一位愿意并能够完成应急撤离功能的旅客,调到出口座位上。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要求更换座位时,机组成员不得要求其讲出理由。
(d)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仅凭下列原因而拒绝运送该旅客:
(1)该旅客拒绝遵守合格证持有人机组成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雇员发出的、执行按照本条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
(2)由于身体残疾,适合于该人残障的唯一座位是出口座位。
(e)每个旅客应当遵守合格证持有人的机组成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雇员所给予的、执行按照本条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
第121.595条 拒绝运输的权力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以旅客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才能迅速移到出口,因而会对飞行安全不利为理由,拒绝运送该旅客。但是在合格证持有人已经制定了紧急情况下由其他人员帮助此种旅客迅速转移到出口的程序并包括有合理的通知要求,而该旅客不遵守该程序中的通知要求,或者根据该程序不能运送该旅客的情况除外。
(b)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供按照本条(a)款制定的程序副本。
(c)当局方认为,为了安全或者公共利益而有必要修改本条(a)款所要求的程序时,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局方通知后,应当对其程序进行修改。
(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使用的每个机场,向公众提供其按照本条(a)款制定的程序的副本。
第121.593条 出口座位的安排
第121.605条 驾驶舱门的关闭与锁定
载运旅客飞机的机长应当保证,如果驾驶舱和客舱有门分隔的话,在飞行期间关闭并锁定该门。但下列情况除外:
(a)起飞和着陆期间,如果驾驶舱门是通往必需的旅客应急出口或者地板高度出口的通道。
(b)在执行任务的机组成员需要进入客舱或者驾驶舱时,或者按照第
121.545条规定准许进入驾驶舱的人有必要进入驾驶舱时。
第121.607条 手提行李
(a)合格证持有人允许旅客携带手提行李登机时,应当按照其运行规范内规定的手提行李程序,对每个旅客的手提行李进行检查,以控制其尺寸、重量和数量。如果旅客的手提行李超过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内手提行李程序规定的允许量,则该旅客不得登机。
(b)合格证持有人在关闭全部旅客登机门,准备滑行或者推飞机前,应当至少有一名机组必需成员,核实了每件行李都已按照本条规定存放好。
(c)合格证持有人在允许飞机起飞或者着陆前,每件行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之一存放:
(1)存放在合适的隔间、行李舱、货舱,这些舱室标有最大重量标牌并提供了固定所有行李或者货物的装置,该装置不影响任何应急设备的使用;
(2)按照在客舱内载运货物的相应规定存放;
(3)放在旅客座椅下面;
(4)盲人携带的手杖可以平放在成排座椅下的地板上(不得伸到通道上)、非应急出口窗旁座椅下的地板上或者局方批准的任何其他地方。
(d)除散放的衣服类物品之外,其他行李应当放在经批准的装有限动装置或者门的行李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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