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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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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类延程运行关键系统为:
(i)具有与飞机的发动机数量提供的冗余水平直接关联的失效-安全特征;
(ii)是一个在发生故障或失效时可导致空中停车、丧失推力或其它动力丧失的系统;
(iii)能在一台发动机失效导致系统动力损失时提供额外的冗余,进而显著促进延程改航的安全性;
(iv)在一台飞机发动机不工作时保持长时间运行必不可少的。
(2)二类延程运行关键系统是除一类延程运行关键系统之外的延程运行关键系统。二类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的失效不会导致航空器飞行性能的丧失或客舱环境问题,但可能导致航空器改航或返航。
(h)延程运行:是指飞机的运行航路上有一点到合适机场的距离超过 60分钟飞行(以双发涡轮为动力的飞机)或超过 180分钟飞行(以两台以上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客机)的运行。在确定航程时,假设飞机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巡航速度飞行。
(i)空中停车(IFSD):是指发动机因其本身原因诱发、飞行机组引起或外部影响导致的失效(飞机在空中)并停车 - 这一定义仅适用于延程运行。即使发动机在后续的飞行中工作正常,局方仍将认定以下情形为空中停车:如熄火、内部故障、飞行机组导致的停车、外来物吸入、结冰、无法获得或控制所需的推力或动力、重复启动控制等。但该定义不包括下列情形:发动机在空中失效之后立即自动重新点火,以及发动机仅仅是无法实现所需的推力或动力,但并未停车。
(j)最大改航时间:出于延程运行航路计划之用,指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可使用的延程运行的最长改航时间。在计算最长改航时间时,假设飞机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以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飞行。
(k)北太平洋区域:是指北纬 40度以北的太平洋区域,包括北太平洋空中交通服务航路,以及公布的位于日本和北美之间的太平洋组织航迹系统(PACOTS)的航迹。
(l)北极区域:是指北纬 78度以北的整个区域。
(m)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是指合格证持有人选定且经局方批准的在飞机额定限制范围内的一个速度,用于:
(1)计算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所需燃油储备;
(2)确定在延程运行中飞机能否在批准的最长改航时间内飞抵延程运行备降机场。
(n)南极区域:是指南纬 60度以南的整个区域。
第121.713条 备降机场的附加要求
除经局方批准外,在 2010年7月1日之后,合格证持有人载客运行的飞机如果实施超过 180分钟的延程运行,或者在北极区域和南极区域运行,应当确保每个机场或其邻近区域的设施足以防止乘客受到外来恶劣环境的侵害并使他们安全与生活得到保障。
第121.714条 通信设施
(a)当语音通信设施可用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延程运行提供语音通信。在确定语音通信设施是否可用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考虑延程改航飞向备降机场时所需的其他航路和高度。当通信设施不可用,或者因其质量低劣而无法进行语音通信,则应当以另一种通信系统取代这些语音通信设施。
(b)在 2010年7月1日之后,如果实施超过 180分钟的延程运行,除需满足本条(a)款所规定的通信系统之外,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具有第二套通信系统。该系统应当能提供直接基于卫星的语音通信,通话质量与固定电话相当。该系统应当能够在飞行机组和空管人员之间以及飞行机组和合格证持有人之间提供通信。在确定这些通信设施是否可用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考虑延程改航飞向备降机场时所必需的其他航路和高度。只要无法利用直接基于卫星的语音通信设施,或者因其质量低劣而无法进行语音通信,则应当以另一种通信系统取代该系统。
第121.715条 延程运行备降机场:救援与消防服务
(a)除本条(b)中的规定之外,在签派或飞行放行单上列明的每一个延程运行备降机场,均需能够提供下列救援和消防服务(RFFS):
(1)如果延程运行时间在 180分钟内,每个指定的延程运行备降机场应当能够提供等效于或高于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第4类救援和消防服务(RFFS)的要求;
(2)如果延程运行时间超过 180分钟,每个指定的延程运行备降机场应当能够提供等效于或高于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第4类救援和消防服务(RFFS)的要求。此外,飞机还应当保持在距能够提供等效于或高于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第7类救援和消防服务(RFFS)的合适机场的一定距离内,以便能在依据其延程运行批准的改航时间内飞抵该合适机场。
(b)如果无法直接在一个机场利用本条(a)要求的救援和消防设备与人员,只要该机场通过当地获得消防增援与消防服务能力后,能够达到本条(a)的要求,合格证持有人仍然可在签派或飞行放行单上将该机场列为备降机场。在改航的航路运行过程中如果当地资源可以及时被告知,30分钟的增援响应时间应当是充足的。在改航飞机飞抵备降机场时,增援设施与人员应当可用,另外,只要改航飞机需要救援和消防服务,这些增援设施与人员就应当始终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121.716条 手册内容
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中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a)对于所从事的延程运行,支持所有飞行阶段的性能数据。
(b)在 2010年7月1日之后,对于载客运行:
(1)如果实施超过180分钟的延程运行,应当制订每一相应延程运行备降机场具体的乘客救援计划;
(2)对于在北极区域和南极区域的运行,应当制订每一相应延程运行改航机场具体的乘客救援计划。
第121.717条 飞机限制:航路类型
(a)除了本条(c)的规定之外,只有在局方依据本规则第121.728条的规定予以批准且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许可的条件下,合格证持有人才能在包含下列一点的航路上运行以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1)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以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从该点到合适机场的双发飞机的飞行时间超过 60分钟,或以两台以上发动机为动力的多发载客飞机的飞行时间超过 180分钟;
(2)在北极区域内;
(3)在南极区域内。
(b)除非局方根据地形特征、运行类别或运行飞机的性能进行批准以外,合格证持有人不能从事用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以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飞行,从航路上任何一点到合适机场的飞行时间超过 60分钟的运行。
(c)在 2011年1月1日之前,安装两台以上涡轮发动机的飞机的运营不必满足本条第(a)(1)项的要求。
第121.718条 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依据
除 2015年2月17日之前制造的安装两台以上发动机的载客飞机和仅用于实施飞行时间少于或等于 75分钟的延程运行的双发飞机之外,合格证持有人只能在下列条件下实施延程运行:飞机获得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且每架用于延程运行的飞机均符合其构型、维修和程序文件的要求。
第121.719条 双发飞机延程运行持续适航性维修方案(CAMP)为使用双发飞机实施延程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遵照由局方批准的运行规范中持续适航维修方案的要求对用于延程运行的机体发动机组合实施维修。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对飞机制造厂推荐的维修方案,或对现在已获批准的持续适航维修方案增补维修要求来制定适用于双发延程运行的持续适航维修方案。这个持续适航维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延程运行维修文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延程运行维修文件,供每一名延程运行相关人员使用。
(1)这个文件应当:
(i)列出延程运行的所有关键系统;
(ii)引用或包含所有和延程运行相关的维修要素;
(iii)引用或包含所有支援项目和程序;
(iv)引用或包含所有职责;
(v)明确说明引用材料源于合格证持有人文件系统何处。
(b)延程运行前维修检查。除本规则第121.728条的规定之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针对延程运行特定要求的维修检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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