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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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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期的空中交通延误;
(3)在目的地机场进行一次仪表进近和可能的复飞;
(4)空中释压和航路上一台发动机失效的情况;
(5)可能延误飞机着陆的任何其他条件。
(b)本条中的所需燃油是指不可用燃油之外的燃油。
第121.665条 目视飞行规则国内运行的起飞和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对于目视飞行规则国内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起飞和着陆最低天气标准的规定。
第121.667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
(a)不论空中交通管制是否许可,当由局方批准的气象系统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的规定时,飞机不得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没有规定该机场的起飞最低标准,则使用的起飞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民航局为该机场制定的起飞最低标准。对于没有制定起飞最低标准的机场,可以使用下列基本起飞最低标准:
(1)对于双发飞机,能见度 1600米;
(2)对于三发或者三发以上飞机,能见度 800米。
(b)除本条(d)款规定外,飞机不得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继续进近,或者在不使用最后进近定位点的机场,进入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航段,除非由局方批准的系统为该机场发布了最新的天气报告,报告该机场的能见度等于或者高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最低标准。
(c)如果驾驶员根据本条(b)款已经开始实施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并在此后收到了较新的天气报告,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最低天气标准,该驾驶员仍可以继续进近至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当到达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在进近复飞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以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并着陆:
(1)该飞机持续处在正常位置,从该位置能使用正常机动动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计划着陆的跑道上着陆,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飞机在计划着陆的跑道的接地区内接地;
(2)飞行能见度不低于所用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
(3)除Ⅱ类和Ⅲ类进近(在这些进近中,必需的目视参考由局方在批准时具体规定)外,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跑道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
(i)进近灯光系统,如果驾驶员使用进近灯光作为参考,应当能同时清楚地看到和辨认红色终端横排灯或者红色侧排灯,否则不得下降到接地区标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跑道入口;
(iii)跑道入口标志;
(iv)跑道入口灯;
(v)跑道端识别灯;
(vi)目视进近下滑道指示灯;
(vii)接地区或者接地区标志;
(viii)接地区灯;
(ix)跑道或者跑道标志;
(x)跑道灯。
(4)当使用具有目视下降点的非精密直接进近程序时,飞机已到达该目视下降点,且在该点使用正常程序或者下降率能降落到跑道上。
(d)当能见度低于所用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低能见度时,如果该机场同时开放了仪表着陆系统和精密进近雷达,且驾驶员同时使用了这两套设备,则可以在该机场开始实施该仪表进近程序(Ⅱ类和Ⅲ类程序除外)的最后进近。但是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以操作飞机进近到低于经批准的最低下降高,或者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
(1)该飞机持续处在正常位置,从该位置能使用正常机动动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计划着陆跑道上着陆,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飞机在计划着陆跑道的接地区内接地;
(2)飞行能见度不低于所用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
(3)除Ⅱ类和Ⅲ类进近(在这些进近中,必需的目视参考由局方在批准时具体规定)外,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跑道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
(i)进近灯光系统,但是如果驾驶员使用进近灯光作为参考,除非能同时看到和辨认红色跑道端横排灯或者红色侧排灯,否则不得下降到接地区标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跑道入口;
(iii)跑道入口标志;
(iv)跑道入口灯;
(v)跑道端识别灯;
(vi)目视进近下滑道指示器;
(vii)接地区或者接地区标志;
(viii)接地区灯;
(ix)跑道或者跑道标志;
(x)跑道灯。
(e)就本条而言,最后进近航段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后进近定位点或者设施处开始。当一个包含程序转弯的程序没有规定最后进近定位点时,最后进近航段在完成程序转弯的那一点开始,并且在该点上,飞机在该程序规定距离之内在最后进近航迹上向机场飞行。
(f)除了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另有批准外,在国外机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进近或者着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管辖该机场的当局所规定的仪表进近程序和最低天气标准。
(a)如果机长在其驾驶的某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按照本规则运行未满100小时,则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对于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规定的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着陆能见度最低标准,分别增加 30米(100英尺)和 800米(1/2英里)或者等效的跑道视程(RVR)。对于用作备降机场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和能见度最低标准无须在适用于这些机场的数值上增加,但是任何时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不得小于 90米(300英尺)和 1600米(1英里)。
(b)如果该驾驶员在另一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已飞行 100小时,该机长可以用在本型飞机上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中的一次着陆,去取代必需的机长经历 1小时,减少本条(a)款所要求的 100小时的机长经历,但取代的部分不得超过 50小时。
第121.669条 新机长的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第121.671条 报告的最低天气条件的适用性
在按照本规则第121.665条至第121.669条实施运行时,最新天气报告正文中的云高和能见度值用于控制机场所有跑道上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起飞、着陆和仪表进近程序。然而,如果最新天气报告,包括从管制塔台发出的口头报告,含有针对机场某一特定跑道的跑道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等数值,这些特定值用于控制该跑道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着陆、起飞和仪表直接进近。
第121.673条 飞行高度规则
(a)除了起飞、着陆需要或者在考虑到地形特征、气象服务设施的质量和数量、可用的导航设施和其他飞行条件后,局方认为为安全实施飞行需要其他高度而对任一航路或者航路的一部分规定了其他最低标准的情况以外,任何人不得在本条(b)和(c)款规定的最低高度以下运行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飞行时,本条规定的最低高度标准应当起控制作用,除非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
范中或者由飞机飞越的国家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标准。
(b)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任何飞机在昼间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时不得在距地表、山峰、丘陵或者其他障碍物 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以下飞行。
(c)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任何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在距预定航道中心线两侧各 25公里(13.5海里)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 400米(1300英尺)的高度以下,在丘陵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 600米(2000英尺)的高度以下飞行。
第121.675条 起始进近高度
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往无线电导航设施作起始进近时,任何人不得将飞机下降到按照该设施制定的仪表进近程序中规定的起始进近最低高度之下,直至到达该设施的上空。
第121.677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责任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授权的飞行签派员所提供的信息,为两个规定地点之间的每次飞行编制签派单。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应当在签派单上签字。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均认为该次飞行能安全进行时,他们才能签字。对于某一次飞行,飞行签派员可以委托他人签署放行单,但是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其签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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