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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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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下列受训人员在飞行模拟机训练或者检查结束后,还需在飞机上完成下列次数的实际本场起落飞行:
(i)未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在组类 II飞机上的初始训练或者初次在组类 II飞机上进行的初始训练,至少完成 20次;
(ii)初次在组类 II飞机上的升机长训练及其型别等级考试,至少完成 15次。
1.申请的批准。
(a)申请批准使用多普勒雷达或者惯性导航系统的申请人,应当在开始进行评审飞行 30天之前,向民航局提交请求对该系统进行评审的申请书。
(b)申请书应当包含:
(1)该系统的简要经历资料,向局方证明所申请使用的系统有足够的精度和可靠性。
(2)按照本规则第
121.405条进行初始批准所需要的训练大纲课程计划。
(3)符合局方要求的维修计划。
(4)设备安装说明。
(5)对《使用手册》的建议修订,该手册列出所申请使用系统有关的所有正常和应急程序,包括当设备部分或者全部失效时继续保持导航功能的详细方法,以及当系统之间发生异常的较大差异时确定最精确的系统的方法。就本附件而言,较大差异是指导致航迹超出准许范围的差异。
(6)对最低设备清单所做的任何修订建议,以及对这种修订的充分的论证。
(7)使用该系统实施的运行计划,包括在航路长度、磁罗盘可靠性、航路设施的可利用性,以及为支持该系统所用的进出口点和终端区无线电设施的充分性等方面对每条航路的分析。就本附件而言,进出口点是指长距离航行开始或者终止使用远程导航的特定导航定位点。
附件 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
2.设备和设备安装的一般要求
(a)惯性导航和多普勒雷达系统应当按照适用的适航要求安装。
(b)驾驶舱布局应当便于坐在值勤位置上的每个驾驶员观看和使用。
(c)当系统内部发生可能的失效或者故障时,该设备应当以目视的、机械的或者电气的输出信号表明输出信息无效。
(d)系统内部可能的失效或者故障,不得导致丧失飞机必需的导航能力。
(e)系统位置的校准、更新和导航计算机功能不得因飞机的正常电源中断和转换而失效。
(f)系统不得成为有害的射频干扰源,也不得受飞机其他系统的射频干扰而严重影响工作。
(g)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及其补充,应当包含必需的有关资料,以确定正常和应急使用程序,并应包含惯性导航和多普勒性能相关的使用限制(例如提供地面校准能力的最高纬度,或者系统之间的差异)。
3.设备和设备的安装 ——惯性导航系统(INS)(a)如果申请人选定使用惯性导航系统,它应当至少是双套系统(包括导航计算机和基准组件)。在起飞时应当至少有两套系统是工作的。双套系统可以由两套惯性导航系统装置组成,也可以由一套惯性导航装置和一套多普勒雷达装置组成。
(b)每套惯性导航系统应当具有:
(1)适合于该装置计划用途的所有纬度下有效的地面校准能力。
(2)校准状态显示或者完成导航准备的灯光显示,向飞行机组表明已完成校准。
(3)以准确的坐标表示飞机的现在位置。
(4)相对于目的地机场或者航路点位置的信息:
(i)为进入与保持预定航迹和为确定偏离预定航迹的偏差所需要的信息。
(ii)为确定到达下一航路点或者目的地机场的距离和时间所需要的信息。
(c)当安装的惯性导航系统(INS)没有存贮器或者其他飞行中校准手段时,应当有一单独电源(与主推进系统无关),至少能提供足够的电力(根据分析证明或者在飞机上演示)维持惯性导航系统达 5分钟,以便在电源恢复正常供电时能恢复其全部能力。
(d)该设备应当提供飞行机组探测系统中可能的故障或者失效所需的目视、机械或者电气输出信号。
4.设备和设备的安装 ——多普勒雷达系统
(a)如果申请人选定使用多普勒雷达系统,则应当至少是双套系统(包括双套天线或者多用组合天线),但是:
(1)带备用系统(能工作)的单台工作发射机可以代替两台工作发射机使用。
(2)如果装有罗盘比较系统,且使用程序要求机组成员对所有罗盘航向指示器经常进行交叉检查,则可以对所有装置采用单一航向源信息;双套系统既可以由两套多普勒雷达装置组成,也可以由一套多普勒雷达装置和一套惯性导航装置组成。
(b)在起飞时应当至少有两套系统工作。
(c)根据局方的决定和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的规定,为满足特定的运行要求,可以要求安装其他导航设备以更新多普勒雷达。这些导航设备包括DME、VOR、ADF和机载气象雷达等。当要求安装这些设备时,驾驶舱布局应当使全部控制装置能为每一个坐在值勤位置上的驾驶员操作。
5.训练大纲
对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的初始训练大纲应当包括:
(a)飞行机组成员、签派员和维修人员的任务和职责。
(b)对于驾驶员,讲解下述内容:
(1)原理和程序,限制,故障探测,飞行前和飞行中测试,交叉检查的方法。
(2)计算机的使用,所有系统的介绍,高纬度下罗盘的限制,领航方法复习,飞行的计划,适用的气象学内容。
(3)利用可靠的定位点进行位置更新的方法。
(4)定位点的实用图上作业方法。
(c)非正常和应急程序。
6.设备精度和可靠性
(a)每套惯性导航系统应当满足下述相应精度要求:
(1)对于飞行时间不足 10小时(含)的飞行,允许在所完成的系统飞行的95%中,不大于每小时 3.7公里(2海里)圆圈误差。
(2)对于飞行时间超过 10小时的飞行,允许在所完成的系统飞行的 95%中,误差最大为偏离航迹±32公里(20英里)和沿航迹±40公里(25英里)。
(b)多普勒雷达的罗盘航向输入信息应当保持±1°的精度,整个系统的偏差不得超过2°。当采用自由陀螺技术时,应当使用各种程序以保证达到相同等级的航向精度和总系统偏差。
(c)每套多普勒雷达系统应当满足在所完成的系统飞行的95%中,偏离航迹±32公里(20英里)和沿航迹±40公里(25英里)的精度要求。允许进行更新。 不满足本条要求的系统应认为是不合格的系统。
7.评审计划
(a)请求评审的批准应当作为多普勒雷达或者惯导系统运行批准申请的一部分提出。
(b)申请人应当提供足够的飞行次数,以便向局方充分证明申请人在其运行中使用驾驶舱导航设备的能力。
(c)局方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评审:
(1)运行程序是否完整;
(2)设备的运行精度和可靠性,以及对于所建议的运行,该系统的可行性;
(3)为支持自主系统,终端区、进出口点、区域和航路上地面设备的可获得性;
(4)驾驶舱工作负荷的可承受能力;
(5)飞行机组训练、检查是否充分;
(6)维修训练的充分和备件的可获得性。
(d)在完成评审演示后,局方对其设备的充分和驾驶舱导航的可靠性或者修订得到满意证明的运行进行批准。该批准的形式以颁发运行规范表明。
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四次修订的说明
中国民航运行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 2006年10月第三次修订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全国安全生产更加关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确保安全生产,关爱人民生命的重大国策,民航局党组根据中央要求,紧密联系中国民航实际,不失时机地提出全民航要以持续安全为安全工作指导的思想,与此同时,国际民航组织也通过修订公约附件的方法,提出诸如航空承运人要在 2009年1月1日之后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众多改善民航商业运输承运人安全状况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航组织2007年3月对民航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安全审计,发现问题中,14条属于中国民航在飞行运行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综上所述,目前进行《规则》第四次修订,使之与国家安全监管的总政策一致,同时又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是非常必要,现在飞行标准司按照立法规定程序已完成《规则》第四次修订报批稿拟定,下面将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做如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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