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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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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512条 其他要求
除本章第121.510条和第121.511条要求外,每个高级训练大纲资格认定和持续资格保持课程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a)按照高级训练大纲提供的、适用于每个岗位的集成机组资源管理(CRM)或签派员资源管理(DRM)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如适用)。
(b)对按照高级训练大纲进行训练的人员,在实际或模拟运行情景下使用资源管理技能和技术(如驾驶术或其他)技能的训练和对其技能与熟练程度进行的评估。
(c)局方可接受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过程,用于确保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关于其机组成员、签派员、教员、评估员和其他运行人员的能力信息,使合格证持有人和局方能够确定训练和评估活动的形式与内容是否令人满意地实现了课程
的整体目标。
第121.513条 执照或等级颁发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按照高级训练大纲圆满完成训练和评估活动的人员有资格获得商用驾驶员、航线运输驾驶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签派员执照或相应的等级。
(a)按照高级训练大纲进行的、关于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和评估应当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61、63或 65部中规定的执照和等级颁发最低标准。如果证明新确定的标准或要求对保证机组成员或签派员的能力、运行熟练程度和安全水平具有同等的或更好的效果,局方可批准将该标准或要求用来替代中国民用航空规章61、63、或 65部中的执照和等级颁发标准(包括实践考试要求)。
(b)申请人圆满地完成相应的资格认定课程。
(c)申请人证明其熟练掌握必需的知识和技能(例如驾驶术或其他),以及机组资源管理或签派员资源管理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这一证明过程应在能够将上述两种类型知识和技能放在一起测试的情景(即航线运行评估)中进行。
(d)申请人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61、63或 65部适用要求具备相同的合格条件。
(e)教员、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证实申请人已经接受训练,达到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高级训练大纲的资格标准中规定的熟练程度,并且通过由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或局方监察员实施的航线运行评估(LOE)。
第121.514条 训练器和模拟机
(a)在高级训练大纲中使用的、用于以下目的之一的飞行训练器或飞行模拟机应当通过局方鉴定,并获得局方颁发的具有相应鉴定等级的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
(1)必需的个人或机组熟练评估;
(2)用于确定个人或机组是否已经为熟练程度评估做好准备而进行的熟练
程度性训练或训练活动;
(3)用于满足近期经历要求的活动;
(4)航线运行模拟(LOS)。
(b)其他训练设备的批准。
(1)任何计划在高级训练大纲中使用的、其使用目的不在本条(a)款所列范围之内的训练设备应当经局方批准方可用于该目的;
(2)依据本款寻求训练设备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指明设备名称(按照设备的命名规则)和说明计划的用途。
(3)每一批准用于高级训练大纲的训练设备应当作为持续项目的一部分,以良好的服务和设备完整性,按照局方所批准的目的发挥其功效。
第121.515条 由他人提供训练、资格认定或检查安排的批准
(a)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在满足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安排由其他单位(训练提供单位)代替其履行高级训练大纲训练、资格认定、评估或审定职能:
(1)训练提供人已获取 CCAR-121部运行合格证和高级训练大纲的临时批准或 CCAR-142部合格证;
(2)训练提供单位的高级训练大纲训练和资格课程、课程段或课程段的部分内容应当获得局方的临时批准。训练提供单位可以单独申请临时批准,也可以同合格证持有人寻求高级训练大纲批准的申请一起向局方提出临时批准申请。临时批准申请应当通过直接负责监督该训练提供单位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主管部门递交给民航局高级训练大纲主管部门;
(3)在合格证持有人的高级训练大纲中使用某训练提供单位的经临时批准课程、课程段或课程段的部分内容,应当按照本章第121.508条规定获得局方批准。
(b)寻求本款所述课程、课程段或课程段部分内容临时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证明下列要求已得到满足:
(1)申请人应当具有为其使用的每个教员和评估员准备的资格和持续资格课程;
(2)申请人的设施应当经局方检查认定为足以为按 CCAR-121部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提供所有计划的训练、资格或评估;
(3)除基础理论课程外,课程、课程段或课程段的部分内容都应当指明它们是设计用于哪一特定制造厂家、型号和系列的飞机(或衍生型)以及特定机组成员岗位或其他岗位。
(c)寻求获得批准允许在其高级训练大纲中使用训练提供单位的经临时批准课程、课程段或课程段部分内容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下列要求已得到满足:
(1)训练提供单位使用的每个教员或评估员都应当满足安排此次训练的合格证持有人对其员工的所有资格和持续资格要求,包括有关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知识要求;
(2)每个经临时批准的课程、课程段或课程段部分内容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允许在合格证持有人的高级训练大纲中使用。局方将对每个课程、课程段或课程段的部分内容予以批准或要求修改,以确保它们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的高级训练大纲。
第121.516条 记录保持要求
实施经批准高级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和保持足够详细的记录,用以证明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高级训练大纲和本章的所有要求。
T章 飞行运作
第121.531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
(b)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或者放行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c)飞行签派员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
(1)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
(2)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
(3)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次飞行。
(d)在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并负责旅客、机组成员、货物和飞机的安全。
(e)在飞行期间,机长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无论机长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所需的有效证件。
(f)任何驾驶员在驾驶飞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生命或者财产的安全。
第121.532条 补充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并在手册中列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
(b)机长和运行副总经理应当对飞行的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可以委托他人行使飞行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的职能,但不能委托运行控制的责任。
(c)当运行副总经理或者机长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安全地运行时,运行副总经理对取消、改航或者延迟飞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应当负责至少在下列方面对飞行运行进行监控:
(1)始发地机场的离开和目的地机场的到达,包括中途停留机场及备降机场;
(2)发生在起始、目的地和中途停留机场的维修及机械延误;
(3)已知的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d)在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并负责旅客、机组成员、货物和飞机的安全。在飞行期间,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无论机长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的有效证件。
(e)机长对飞行前的计划和飞行中的运行是否遵守中国民航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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