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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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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批准的运行种类;
(6)批准运行的航线和区域及其限制;
(7)机场的限制;
(8)机体、发动机、螺旋桨、设备(包括应急设备)的维修时限或者确定维修时限的标准;
(9)批准的控制飞机重量与平衡的方法;
(10)飞机互换的要求;
(11)湿租飞机的有关资料;
(12)按照规定颁发的豁免或者批准的偏离;
(13)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
第121.27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性
(a)运行合格证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
(1)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2)局方暂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该合格证。
(b)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运行规范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条款失效:
(1)局方暂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运行合格证,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
(2)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全部运行,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
(3)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部分运行,则运行规范中关于该部分运行的条款失效;
(4)对于某一运行种类,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满足本规则第121.47条(a)款中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并且没有按照第121.47条(b)款规定的程序恢复该种类运行时,运行规范中关于该种类运行的条款失效。
(c)当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交还局方。
第121.29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检查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保存在主运营基地,并能随时接受局方的检查,当国际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上应携带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要素清单的副本。
第121.31条 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合格证: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并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这种修改。
(b)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适用本规则第121.21条(c)款至(g)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不迟于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的时间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2)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
(c)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者对局方发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20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营基地保存一套独立的和完整有效的运行规范。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规范中的有关内容或者信息,写进本规则G章规定的手册中,并且应当清楚地写明这些内容是其运行规范的一部分,还应当说明运行规范的每一条要求具有强制性;或者将完整的运行规范与手册编制在一起进行分发、携带、保存和更新。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其每个参与运行工作的人员,熟知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第121.33条 合格证持有人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的责任
第121.35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a)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b)除本条(e)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时,使用下列程序:
(1)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2)局方确定一个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内,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
(3)局方在考虑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并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i)采用全部修改内容;
(ii)采用部分修改内容;
(iii)撤销所提出的修改内容。
(4)当局方颁发了运行规范的修改项时,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20个工作日后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i)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ii)合格证持有人根据本条(d)款,请求对修改的决定重新考虑。
(c)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适用本规则第121.21条(c)款至(g)款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时间提交修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足够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i)兼并其他运营人或者增设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分支机构的;
(ii)增加运行的资产、需要通过验证试飞重新证明其能够安全运行的;
(iii)本规则第121.3条(c)款中确定的运行种类改变的;
(iv)由于破产行为而暂停运行后需要恢复运行的;
(v)初次引进以前未经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的。
(2)申请书应当以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
(3)在考虑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局方的审查情况后,局方将以下列方式之一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i)接受所申请的全部修改;
(ii)接受所申请的部分修改;
(iii)拒绝所申请的修改。此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条(d)款规定请求局方对其拒绝决定进行重新考虑。
(4)如果局方批准了修改,在与合格证持有人就其修改的贯彻问题进行协调后,修改项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
(d)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局方关于运行规范修改项的决定提出重新考虑请求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收到局方拒绝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或者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 20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出对该决定进行重新考虑的请求;
(2)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是在 2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则局方颁发的任何修改暂停生效,除非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3)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不是在 20个工作日内提出的,那么应当使用本条(c)款的程序。
(e)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不能执行本条规定的程序,或者按照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日期起立即生效;
(2)在发给合格证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将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第121.37条 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或者申请修改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以及与运行合格审定有关的其他项目,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运行合格证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决定在 1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对于申请人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证件和批准。
C章 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
第121.41条 监察和检查的实施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或者地点对其进行的监察或者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规定。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能在其主运营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资料:
(1)合格证持有人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2)负责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应当保存的每种记录、文件、报告的人员的姓名、地点的现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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