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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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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局方的批准。局方对高级训练大纲的最终批准应指出,局方已经接受按本条(b)(4)项提交的证明,并且申请人的初始证明和持续保持过程能够为CCAR-61、63、65部和本规则其他章节中每个被替代的规定提供同等的安全水平。
第121.509条 基础理论课程
每个基础理论课程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对于按照高级训练大纲接受训练的新雇员,合格证持有人的政策、操作规程和一般运行知识。
(b)对于新雇用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适用于值勤岗位的一般航空知识。
(c)对于教员,教授和学习过程的基础理论;教学方法和理论;在高级训练大纲课程中使用飞机、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和其他训练设备时所必需的知识。
(d)对于评估员,高级训练大纲的一般评估要求;评估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和其他运行人员(如适用)的方法,以及供实施高级训练大纲特有的评估(例如航线运行评估)所使用的政策和规程。
第121.510条 资格认定课程
每个资格认定课程都应当包含对高级训练大纲中特定岗位适用的训练、评估和审定活动,具体如下:
(a)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评估和监视下运行经历的计划小时数。
(b)对于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和其他运行人员,包括下列内容:
(1)针对特定航空器和设备所做的训练、评估和审定活动,使得受训人员能够合格于特定厂家、型号、系列或衍生型航空器上的特定值勤岗位或与该航空器运行有关的职责;
(2)用于描述训练和评估所要达到的每个熟练程度目标的知识要求、科目材料、岗位技能和资格标准的一个列表和文字说明;
(3)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高级训练大纲中对CCAR-61、63、65部或本规则其他章节的有关要求构成补充或替代的要求,其中包括适用的实践考试要求;
(4)用于描述运行经历、评估、补救策略、特别跟踪规定和如何满足近期经历要求的一个列表和文字说明。
(c)对于飞行机组成员,初始运行经历和航线检查。
(d)对于教员,下列相应的内容:
(1)训练和评估活动,用来使受训人员有资格去实施关于如何操作特定厂家、型号和系列(或衍生型)航空器或确保该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教学;
(2)用于描述训练和评估中每个程序和熟练程度目标的知识要求、科目材料、岗位技能和资格标准的一个列表和文字说明;
(3)用于描述评估与补救策略、标准化政策和近期经历要求的一个列表和文字说明。
(e)对于评估员,除具有满足本条(d)(1)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含下列相应的内容:
(1)训练和评估活动,用来使受训人员有资格去评估操作特定厂家、型号和系列(或衍生型)航空器的人员的能力或该员保证该航空器安全运行的能力;
(2)用于描述训练和评估所要达到的每个程序和熟练程度目标的理论知识要求、科目材料、岗位技能和资格标准的一个列表和文字说明;
(3)用于描述评估与补救策略、标准化政策和近期经历要求的一个列表和文字说明。
第121.511条 持续资格保持课程
每个持续资格保持课程都应当包含对高级训练大纲中特定岗位适用的训练和评估活动,具体如下:
(a)持续资格循环。持续资格循环是用于确保在每个循环期间每名人员(包括教员和评估员)都按照高级训练大纲获取资格,该循环应包括与保证每名人员保持熟练所必需的所有活动和科目有关的训练和评估,使得每名人员能够按照经批准的持续资格高级训练大纲、评估或补救策略和特别跟踪方面的规定,对初始资格所要求的知识、技术技能和认知技能保持熟练。每个持续资格循环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评估期。持续资格循环由两个(含)以上等长的评估期组成。按照高级训练大纲获取资格的每名人员都应当接受相应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和在每个评估期中在训练设施上进行的一次熟练程度评估。训练的数量和频度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
(2)训练。按照经批准的大纲,持续资格课程应当包含所有要求的任务、程序和科目方面的训练,具体内容如下:
(i)对于机长、副驾驶和飞行机械员,按照经局方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大纲进行的预先评估;
(ii)对于机长、副驾驶、飞行机械员、客舱乘务员、教员和评估员,地面训练,包括对资格获取训练中涵盖的知识和技能的一般性回顾、关于新制定程序的最新信息和安全信息;
(iii)对于机组成员、教员、评估员和在飞行中履行职责的其他运行人员,在飞机、飞行训练设备、飞行模拟机或者其他适用设备上进行的关于正常、非正常以及应急飞行程序和机动动作的熟练训练;
(iv)对于飞行签派员和不在飞行中履行职责的其他运行人员,地面训练,包括对资格获取训练中涵盖的知识和技能的一般性回顾、关于新制定程序的最新信息、安全相关信息和航线观察大纲(如适用);
(v)对于教员和评估员,在代表相应型别航空器的飞行训练器或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有关训练设备操作的熟练训练。对于只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中履行职责的教员和评估员,关于运行中正常、非正常和应急飞行程序和机动动作的训练。
(b)表现评估。持续资格课程应当包括针对某活动和科目进行的表现评估,该活动和科目是从局方认为可用作胜任能力判断手段并经批准可用于此目的的那些活动和主要科目中抽取的。具体评估要求如下:
(1)熟练程度评估:
(i)对于机长、副驾驶和飞行机械员,一个熟练程度评估其中部分内容可在每个评估期内应当完成的合格证持有人课程中所批准的飞机、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
(ii)对于高级训练大纲涉及的其他人员,一个用于对其在一运行安排中在指定岗位上履行职责的熟练程度进行评估的方法。
(2)航线检查:
(i)除本条(b)(2)(ii)规定外,对于机长,一次在飞机上按照 CCAR-121部实际飞行运行或面向运行(航线)的飞行(如调机或验证飞行)期间的航线检查。航线检查应当在每个评估期中间的那个日历月完成;
(ii)在经局方批准的情况下,可采用“无事先通知”航线检查策略来代替本条(b)(2)(i)要求的航线检查。选择这种方式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无事先通知”航线检查得到很好的管理,使得飞行机组成员在接受评估之前对此并不知晓。实施高级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每个机长在每 24个月内都接受至少一次“无事先通知”的航线检查。按照局方为此目的批准的策略,作为最低要求,每个日历年内实施“无事先通知”航线检查的数量应当不少于合格证持有人机长总数的 50%。按本目实施的航线检查应当按照局方为此而批准的抽样检查方法,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所至的所有地域范围内实施;
(iii)在实施本条(b)(2)(i)和(ii)要求的航线检查期间,在飞行中作为机长、副驾驶或者飞行机械员履行职责的每个人都应当得到单独评估以确定该人员对其服务的特定飞机、机组岗位和特定类型的运行保持有足够的训练水平和熟练程度以及该人员是否具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作为机组的组成部分进行有效操作。评估员应当是飞行检查员、局方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或局方监察员,并持有在本次飞行中担任机长所要求的执照和等级。
(c)近期经历。对于机长、副驾驶、飞行机械员、飞行签派员、教员、评估员以及客舱乘务员,经批准的在相应值勤岗位上的近期经历要求。
(d)循环和评估期的持续时间。经批准供高级训练大纲使用的持续资格循环在持续时间上应当不超过 24个日历月,并且应当包含两个(含)以上等时间长度的评估期。此后,如果合格证持有人通过演示证明持续时间的延长是合理的,局方可批准将持续资格循环的持续时间最多延长至 36个日历月。
(e)重新获得资格。每个持续资格课程应当包括用于满足有关重新获得资格要求的一个课程段,供那些未能保持持续资格的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其他运行人员、教员或评估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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