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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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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所要求的救生筏、救生衣和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器应当在无充裕时间作准备程序而进行水上迫降的情况下易于取用。这些设备应当安装在有明显标记的经批准的位置。
(e)应当在所要求的每个救生筏上配备适于所飞航路的救生包。
第121.341条 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设备
(a)在结冰条件下运行的飞机,应当在风挡、机翼、尾翼、螺旋桨以及在其上结冰将会对飞机的安全有不利影响的其它部位上,安装防冰或者除冰的装置。
(b)在夜间结冰条件下运行的飞机,应当有照明或者其他方式,能从积冰角度确定机翼上关键部位的结冰情况。所采用的照明类型,不得产生可能影响机组人员执行其任务的眩光或者反光。
第121.342条 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具有空速管加温系统的飞机应当配备有符合 CCAR-25部第25.1326条相应
要求的工作正常的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第121.343条 飞行数据记录器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 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安装飞行数据记录器。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 CCAR-91部第91.433条的要求使用、检查或者评估上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遵守规定的运行限制,并按照规定保存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原始信息。
第121.345条 无线电设备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所实施运行类型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b)在本规则第121.347条和第121.349条要求两套独立的(单独和完整的)无线电系统的情况下,每一系统应当具有一个独立的天线装置,但是在采用刚性支撑的非钢索天线或者其他具有同等可靠性天线装置的情况下,只要求一根天线。
(c)ATC应答机应当符合 CTSO-C112(S模式)适当类别的性能和环境要求,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i)在固定设备维护期间,临时安装符合 CTSO-74c的替代设备;
(ii)已批准安装符合 CTSO-74c ATC应答机的飞机,临时拆卸维修后的重新安装;
(iii)对于已批准安装符合CTSO-74c ATC应答机的机队运行,从一架飞机拆下 ATC应答机维修后,安装在机队中的另一架飞机上。
第121.346条 空地双向数据通信系统
(a)除本条(b)款的情况外,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旅客座位数大于 99座的飞机应当安装满足本规则第121.97条要求的空地双向数据通信系统。
(b)除局方特别批准外,2004年4月20日以前投入运行的旅客座位数大于99座的飞机应当在 2005年12月31日前安装满足本规则第121.97条要求的空地双向数据通信系统。
第121.347条 地标领航的航路上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无线电设备
在使用地标领航的航路上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飞机时,该飞机应当装备有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为满足下列要求所需的无线电设备:
(a)在航路上任一地点与至少一个适当的地面台站进行通信联系。
(b)在计划飞行的那个机场侧方边界范围内任何一点,与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设施进行通信联系。
(c)在航路上任一点使用两套独立系统中任一套系统接收气象信息。为遵守本款而装备的两套设施之一可用于满足本条(a)和(b)款的要求。
(d)在地标领航的航路上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夜间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配备正常运行条件下必需的无线电设备,以满足本条(a)款至(c)款的规定,并在所飞的航路上接收适用的无线电导航信号,不要求信标接收机或者仪表着陆系统接收机的情况除外。
第121.349条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或者非地标领航的航路上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无线电设备
(a)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或者在非地标领航的航路上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飞机时,该飞机应当装备有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为满足本规则第121.347条规定功能所必需的无线电设备,并且装备有两套独立的无线电系统,使用其中任一套系统都能令人满意地接收所飞航路所有主要导航设施和所用进近导航设施的无线电导航信号。但是,只要求一套可以提供目视和音响信号的指点标接收机和一套仪表着陆系统(ILS)接收机。为接收航路导航信号而安装的设备亦可用于接收进近信号,只要它能接收这两种信号。
(b)在依靠低频无线电信号或者自动定向仪(ADF)进行导航的航路上飞行时,如果飞机装备有两台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接收机,并且 VOR导航设施的所在位置及飞机的油量情况,使得飞机在低频无线电定位接收机或者 ADF接收机失效时,借助于 VOR设备,可以继续安全地飞到某一适当的机场,并使用其他的飞机无线电系统完成仪表进近,则只需装一台低频无线电定位接收机或者ADF接收机。
(c)当本条(a)或者(b)款要求有 VOR导航接收机时,在每架飞机上应当至少安装一套经批准的能接收并指示距离信息的测距设备(DME)。
(d)如果在航路上 DME失效,则在发生这种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将故障通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第121.351条 延伸跨水运行和某些其他运行的无线电设备
(a)按照本规则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有为遵守第121.349条所必需的无线电设备和遵守本规则第121.347条(a)款的一套独立系统,以及在VOR或者 ADF等无线电导航设备不能使用的航段上,装备两套远程导航系统。
(b)如果局方确定由于所飞越地形的特性,本条(a)款规定的设备是实施运行所必需的,则局方可以规定在没有配备本条(a)款规定的设备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在该区域内实施定期或者补充运行。
(c)尽管有本条(a)款的要求,对于在特定地形区域的运行和航路,局方可以批准安装和使用单一的远程导航系统和单一的远程通信系统。局方在进行批准时需考虑的运行因素如下:
(1)飞行机组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要求的精度范围内可靠确定飞机位置的能力;
(2)所飞航路的长度;
(3)甚高频通讯间断的持续时间。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所有运行的飞机安装一个经局方批准的快速存取记录器(QAR)或等效设备,并制定飞行品质监控程序,作为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b)合格证持有人可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由其负责飞行品质监控具体工作,但本条(a)要求的符合性责任则由合格证持有人负责。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定期向负责合格证管理的地区管理局职能部门报告其通过飞行品质监控得到的统计数据和趋势分析报告,局方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查阅或分析快速存取记录器(QAR)或等效设备的原始数据。
(d)飞行品质监控程序应是无惩罚性的,该程序应包含保护数据的妥当措施。
第121.352条 快速存取记录器或等效设备
第121.353条 无人烟地区上空飞行的应急设备
除经局方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在无人烟地区上空或者在局方规定的需要配备紧急情况下进行搜寻和救援的设备的任何其他地域上空(局方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规定)实施运行时,该飞机应当装备有下列设备:
(a)适当的烟火信号器。
(b)至少一个自动式应急定位发射机。
(c)经批准的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器。当这种发射器累计使用时间超过 1小时,或者电池已到按照发射器制造厂在该设备批准时制定的标准使用寿命的一半时,或者对于可充电的电池已到充电使用寿命的一半时,这种发射机内的电池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重新充电。更换电池或者重新充电的新到期日期应当清晰地标在发射器的外部。本款中关于电池的使用寿命或者充电使用寿命的要求不适用于那些在可能的存放期间基本不受影响的电池,如水激活电池。
(d)根据所飞航路和飞机上乘员数量,配备足够的救生包。
(a)对于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配备经批准的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具体要求如下:
(1)新投入运行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 5,700千克的飞机,应安装经批准的A类TAW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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