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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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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行中的失火以及有关火警系统工作不正常;
(2)飞行中的假火警信号;
(3)在飞行中引起发动机、相邻结构、设备和部件损坏的排气系统故障或者失效;
(4)飞行中引起烟、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烟雾在驾驶舱或者客舱积聚或者流通的飞机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5)飞行中或者地面发动机熄火或者停车;
(6)螺旋桨顺桨系统失效或者在飞行中该系统控制超速的能力不正常;
(7)飞行中燃油系统或者应急放油系统的故障或者渗漏;
(8)飞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舱门的开启和关闭;
(9)刹车系统的失效或者故障;
(10)飞机系统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导致中断起飞或者在飞行中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
(11)在实际撤离、培训、测试、维修、演示或者无意使用时,任何应急撤离系统或者其部件(包括应急出口、旅客应急撤离灯系统、撤离设备)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
(12)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或者飞行操纵系统或者其部件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
(13)其他已经危及或者可能危及飞机的安全运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 24小时之内向局方报告本条所要求报告的情况,并至少保存报告的信息 30天,以备局方核查。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报告本条所要求报告的情况,报告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飞机的制造厂家、型号、飞机/发动机/螺旋桨的序号;
(2)飞机登记号;
(3)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4)发生或者发现日期和地点;
(5)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发生阶段;
(6)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性质;
(7)适用的ATA章节;
(8)飞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部件的总使用时间或者循环;
(9)失效、故障或者存在缺陷的零部件的制造厂家、件号、名称、序号和部位;
(10)采取的预防或者紧急措施;
(11)为了更完整地分析失效、故障或者缺陷原因的其他信息,包括主要部件与型号设计有关的可以提供信息和自上次翻修、修理和检测的适用时间。
(d)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合格证持有人也不能推迟可以提供内容的报告时间,并且应当尽快补充报告没有提供的信息。
第121.708条 使用困难报告(结构)(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报告下述有关的事件或者发现的失效现象:
(1)腐蚀、裂纹、或者开裂导致要求更换有关的零部件;
(2)腐蚀、裂纹、或者开裂因超出制造厂家规定的允许损伤限度导致要求修理或者打磨;
(3)在复合材料结构中,制造厂家指定作为主要结构或者关键结构件的腐蚀、裂纹或者开裂;
(4)根据未包含在制造厂家的维修手册中的经批准资料修理的情况;
(5)其他飞机结构中已经或者可能危及飞机安全运行的失效或者缺陷。
(b)合格证持有人应在 24小时之内向局方报告本条所要求报告的情况,并至少保存报告的信息 30天,以备局方核查。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报告本条所要求报告的情况,报告中应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飞机制造厂家、型号、批号和登记号;
(2)合格证持有人名称;
(3)发现故障或者缺陷的时间;
(4)发现故障或者缺陷的地面运行阶段;
(5)故障或者缺陷件的名称、状况和位置;
(6)ATA章节名称;
(7)飞机总使用循环(如适用)和总使用时间;
(8)其他对更完整地分析故障或者缺陷原因必要的信息,包括腐蚀等级、裂纹长度及可以提供的与其主要部件设计有关的信息、自上一次翻修、修理或者检查后的使用时间。
(d)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合格证持有人也不能推迟可以提供内容报告的时间,并且应当尽快补充报告没有提供的信息。
第121.709条 机械原因中断使用汇总报告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月10日之前向局方报告前一个月出现的因机械原因的下述情况的汇总报告:
(1)中断飞行;
(2)非计划更换飞机;
(3)延误、备降或者改航;
(4)因已知或者怀疑的机械原因引起的非计划换发。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本条所要求的报告。
第121.710条 运行中人为差错报告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 72小时内向局方报告运行中出现的飞行机组成员、维修及其他运行控制人员发生的人为差错。
W章 延程运行与极地运行
第121.711条 目的和合格条件
(a)本章规定了实施以下所需改航时间延程运行(ETOPS)的批准条件:
(1)对双发飞机距合适备降机场 75分钟、120分钟、180分钟、207分钟、
240分钟以及超过 240分钟的延程运行规定了具体标准;
(2)对安装两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距合适备降机场超过180分钟的延程运行规定了具体标准。
(b)本章还规定了获得极地运行批准的各项要求。
(c)只有当机体发动机组合获得中国民航颁发的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时,合格证持有人才有资格实施延程运行。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通常在相应的机体发动机组合的《飞机飞行手册》(AFM)、型号合格证(TC)或补充型号合格证(STC)中给出。
(d)为纠正运行中出现可能危及到所要求的可靠性水平时,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修改构型、维修与程序标准。局方将根据需要采取行动,要求对构型、维修与程序标准进行修订,以达到和保持所需的可靠性水平。修订之前的构型、维修与程序标准被认为不再适合于继续从事延程运行。
(e)延程运行的批准通过颁发或修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的方法进行。
第121.712条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章:
(a)合适机场:是指达到第121.197条规定的着陆限制要求且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机场,它可能是下列两种机场之一:
(1)合适机场是经审定适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用飞机运行的,或符合其运行所需等效安全要求的机场,但不包括只能为飞机提供救援和消防服务的机场;
(2)对民用开放的可用的军用机场。
(b)构型、维修和程序(CMP):是指经局方批准的机体发动机组合为延程运行所要求的型号设计批准的文件。该文件包括最低构型,维修标准、硬件寿命限制和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限制和机组操作程序等运行要求。
(c)延程运行备降机场:是指列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并且在签派或放行时指定的在延程运行改航时可使用的合适机场。这一定义适用于飞行计划,对机长在运行过程中选择备降机场没有约束力。
(d)延程运行区域是指下列区域之一:
(1)对以双发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延程运行区域是指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以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飞行时间超过60分钟才能抵达一个合适机场的区域;
(2)对以两台以上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载客飞机,延程运行区域是指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以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飞行超过 180分钟才能抵达一个合适机场的区域。
(e)延程运行进入点:是指延程运行航路的第一个进入点,即飞机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以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飞行:
(1)对双发飞机,从进入点到合适机场的飞行时间超过 60分钟;
(2)对两台以上发动机的载客飞机,从进入点到合适机场的飞行时间超过180分钟。
(f)延程运行合格人员:是指圆满完成了合格证持有人的延程运行培训要求、为合格证持有人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
(g)延程运行关键系统:是指包括动力系统在内的飞机系统,当其失效或发生故障时会危及延程运行安全,或危及飞机在延程运行改航时的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飞机系统。延程运行关键系统被分为一类和二类延程运行关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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