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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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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197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
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签派或者放行单中列为备降机场的机场,应当能使该飞机在到达该备降机场时以根据本规则第121.195条(b)款规定的假定条件预计的重量,由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 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 70%(涡轮螺旋桨动力飞机)或者60%(涡轮喷气动力飞机)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对于本规则第121.637条所规定的起飞备降机场,在确定到达时的预计重量时,除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之外,可以考虑应急放油量。
J章 特殊适航要求
第121.211条 总则
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除满足相应型号合格审定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的特殊适航要求。
第121.213条 旅客座椅间距
(a)对于 2006年7月1日后加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的任何载客运行的飞机应当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任何载客运行的飞机,其座椅间距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任何座椅椅背与前面座椅椅背或者其他的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660毫米(26英寸);
(2)任何座椅与前面的座椅或者其他的固定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78毫米(7英寸);
(3)前后排座椅之间或者座椅与前面的任何固定结构之间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得小于 76毫米(3英寸)。
(c)对于本条(b)款要求的距离的测量应满足如下要求:
(1)对于(b)款第(1)项要求的距离,以椅背腰垫(没有被压缩)76毫米(3英寸)高处为原点,在距地板 635毫米(25英寸)以下的整个座椅宽度范围内测量与前面座椅或者其他固定结构之间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离(如下图所示);
(2)对于(b)款第(2)项要求的距离,以椅垫和扶手最前端为原点测量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离(如下图所示);
(3)对于(b)款第(3)项要求的距离,测量椅垫和扶手最前端的投影与前面座椅或者固定结构的最后端的投影之间的距离(如下图所示)。
(d)对于有杂志袋和小桌板的座椅,在所有测量时杂志袋应当正常装载有关的客舱安全说明、清洁袋和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机上读物,小桌板应当在正常的收起位置(起飞和着陆位置)。
(e)所有测量应当在座椅调直和扶手放下的状态(起飞和着陆状态)下测量。
76毫米(3英寸)660毫米(26英寸)178毫米(7英寸)座椅间距测量方法示意图
第121.215条 在客舱内装货
(a)除本条(b)款或者(c)款规定之外,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飞机客舱内运载货物。
(b)如果货物在经批准的货箱之内且货箱满足下列要求,货物可以装在客舱内任一位置:
(1)货箱应当能承受适用于装有该货箱的飞机的旅客座椅载荷系数和应急着陆条件 1.15倍的过载,计算时要用货箱重量和货箱中可以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的总重量;
(2)货箱上应当清晰地标出该货箱准许装载的货物的最大重量以及为保证货箱内正确的重量分布而必需的任何说明;
(3)货箱施加的载荷不得超过地板或者飞机其它结构件的载荷限制;
(4)货箱应当固定在座椅滑轨或者飞机地板结构件上,其固定点应当能承受适用于货箱安装于其上的飞机的旅客座椅的载荷系数和应急着陆情况一定倍数的过载,该倍数为 1.15或者为该飞机规定的座椅固定系数,二者中取较大者,计算时要用货箱重量和在其中可能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的总重量;
(5)货箱不得装于妨碍通达或者使用任何需要的应急出口或者客舱通道之处;
(6)货箱应当为全封闭式的,而且应当用至少为阻燃的材料制成;
(7)货箱内应当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装置以防止货物在应急着陆情况下发生移动;
(8)货箱不得安装在会遮挡任一旅客观察“系好安全带”标牌、“请勿吸烟”标牌或者任何所需要的出口标记的位置,除非备有辅助标记或者其他经批准的可以给旅客适当通告的措施。
(c)只要在 CCAR-25部第25.561条(b)款第(3)项规定的载荷系数所对应的过载条件下能将货物束缚住,并且按照下列要求装载,则货物可以装于任一客舱内的隔框或者隔板后面:
(1)货物用安全带或者其他具有足够强度的系留索适当紧固;使货物在所有可以预计的正常飞行和地面情况下不可能移动;
(2)其包装或者覆盖方式能避免对旅客和客舱内人员可能的伤害;
(3)不会对座椅或者地板结构加上超过这些部件载荷限制的任何载荷;
(4)其位置不妨碍通达或者使用任何需要的应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舱内的通道;
(5)其位置不遮拦任一旅客观察“系好安全带”标牌,“请勿吸烟”标牌或者所需要的出口标记的视线,除非备有辅助标记或者其他经批准的可以给旅客适当通告的措施。
第121.217条 在货舱内装货
当货物装在其设计要求机组从外部进入其中以扑灭飞行中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的货舱内时,货物的装载应当使机组人员能携带手提灭火器有效地到达舱内所有部位。
K章 仪表和设备要求
第121.301条 概则
(a)除具体指明适用于特殊运行的条款外,本规则关于仪表和设备的要求适用于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所有运行。
(b)本规则第121.305条至第121.359条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应当按照适用的适航要求进行批准和安装。
(c)每个空速指示器应当以公里/小时或者海里/小时为单位校准,并且飞机飞行手册和有关标牌中的每个空速限制和有关资料中的空速应当相应地以公里/小时或者海里/小时表示。
(d)除经局方批准外,2005年7月1日后首次投入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有以米为单位显示的高度表。如果该飞机需在以英尺为单位确定飞行高度的国家或者地区运行,则应当同时装备有以英尺为单位显示的高度表。
(e)除本规则第121.645条(b)款和第121.647条规定外,只有当下列仪表和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方可以使飞机起飞:
(1)为符合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适航要求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
(2)本规则第
121.305条至第121.319条和第121.359条、第121.360条以及第121.743条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运行的仪表与设备,以及本规则第121.323条至第121.351条中规定的适用于不同运行类型的仪表与设备,而这些仪表与设备在本条(e)款第(1)项未作出要求。
第121.305条 飞机仪表和设备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下列飞行和导航的仪表与设备:
(a)一个空速指示系统,带有加温空速管或者可以防止由于结冰而失效的等效装置。对于以马赫数为单位来表示速度限制的飞机,则还应至少装有一个马赫数指示器。
(b)一个灵敏高度表,带有以百帕斯卡(毫巴)为单位的校正装置,并且该装置对于飞行中可能遇到的气压可以进行修正。
(c)一个带指针和/或者数字式显示的精确指示小时、分和秒的时钟(或者经批准的等效装置)。
(d)一个大气静温指示器。
(e)一个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
(f)一个组合有侧滑指示器的陀螺转弯速率指示器,但在按照本条(l)款装有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可以在 360°俯仰和滚转飞行姿态中使用)时,只需要侧滑指示器。
(g)一个陀螺航向指示器(航向陀螺或者等效仪表)。
(h)一个磁罗盘。
(i)一个垂直速度指示器(升降率指示器)。
(j)副驾驶位置处应单独配备下述仪表:
(1)一个空速指示系统,具有加温空速管或者可以防止由于结冰而失效的等效装置。对于以马赫数为单位来表示速度限制的飞机,则还应至少装有一个马赫数指示器;
(2)一个灵敏高度表,带有以百帕斯卡(毫巴)为单位的校正装置,并且该装置对于飞行中可能遇到的气压可以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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