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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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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475条 领航员的合格要求
第121.477条 客舱乘务员的合格要求
在飞机上担任客舱乘务员的人员,应当通过局方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并经合格证持有人检查合格。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应当持有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和合格证持有人颁发的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
第121.479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英语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专业英语训练,使其能够在飞行中使用英语进行陆空通话,阅读各种英文飞行手册、资料,使用英文填写各种飞行文件和使用英语进行交流。
(a)自 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外,未通过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 4级或 4级以上等级评定而其执照上低于英语语言能力 4级等级签注的,不得在使用英语通话的航线上担任驾驶员或进行机载无线电通话的飞行领航员。
(b)196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驾驶员,未获得英语语言能力 3级或以上等级签注的,不得参加组类 II飞机的初始或升级训练。
P章 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第121.481条 概则
(a)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本规则运行中,应当建立用于机组成员疲劳管理的制度和程序,保证其机组成员符合本章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员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b)本章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经批准的睡眠区,是指经局方批准,为使机组成员获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场所;
(2)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 24小时;
(3)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者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实施训练或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值勤期时间内。在一个值勤期内,如机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4)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为了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飞机往来于驻地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5)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延误。
(c)在本章中,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是指机组成员在飞机飞行期间的值勤时间,包括在座飞行时间(飞行经历时间)和不在座飞行时间。
(a)当飞行机组配备 2名驾驶员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 8小时,但对于不多于 2个航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以延长至 9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但对飞行任务解除的时间是发生在当地时间午夜零点之后的,则应安排 1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 14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 9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 16小时,但该值勤期后 10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b)当飞行机组配备 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 1名符合第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16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 10小时,但对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以延长至 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 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 16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 12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 18小时,但该值勤期后 14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c)当飞行机组配备 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 1名符合第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并为飞行机组提供经批准的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18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 14小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 1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 18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 16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 20小时,但该值勤期后 18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d)当飞行机组配备 4名驾驶员,其中包含 1名符合第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20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 17小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2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 20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 20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 22小时,但该值勤期后 22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第121.485条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a)当飞行机组配备一名领航员、一名飞行机械员或者一名飞行通信员时,可以有下述两种安排方式:
(1)值勤期安排不超过 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 9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 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并且在发生运行延误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如果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 14小时的限制,则要求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 9小时;
(ii)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 16小时,但该值勤期后 10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2)值勤期安排超过 14小时但不超过 16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 12小时,值勤期后安排至少 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并且在发生运行延误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如果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 16小时的限制,则要求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 12小时;
(ii)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 18小时,但该值勤期后 14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b)当飞行机组配备两名领航员、两名飞行机械员或者两名飞行通信员时,可以有下述两种安排方式:
(1)值勤期安排超过 16小时但不超过 18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 14小时,且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安排至少 1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并且在发生运行延误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如果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 18小时的限制,则要求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 16小时;
(ii)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 20小时,但该值勤期后 18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2)值勤期安排超过 18小时但不超过 20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 17小时,且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安排至少 2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并且在发生运行延误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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