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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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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在飞机起飞、着陆和地面移动期间,不得使用助力式儿童限制装置、马甲式儿童限制装置、背带式儿童限制装置和抱膝式儿童限制装置。
(c)如果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者指定的护理人员请求让该儿童乘坐他们提供的儿童限制装置,当该儿童持有经批准座位或者卧铺的机票,或者这种座位或者卧铺能够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给该儿童使用,并且本条(b)款第(2)项中的要求能够满足,则该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拒绝该儿童乘坐飞机。本条并不阻止合格证持有人提供儿童限制装置,也不阻止合格证持有人遵循安全操作常规,为儿童限制装置确定最适合的旅客座椅位置。
(d)每一面向侧方的座椅应当符合CCAR-25部第25.785条的相应适航要求。
(e)除本条(e)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外,只有每一旅客座椅的椅背处于竖立位置,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以使飞机起飞或者着陆。每个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依照本款发出的指令。
(1)本款不适用于为符合本规则第121.310条(f)款第(3)项的要求而让其处于非竖立位置的座椅靠背;
(2)本款不适用于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在座位上载有货物或者坐有由于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直坐的人的座椅,但其椅背不得妨碍机上乘员走向通道或者任一应急出口。
(f)每架飞机应当在驾驶舱每一工作位置上配备有符合CCAR-25部第25.785条的相应适航要求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方可以实施运行。
(g)每个客舱乘务员应当在客舱具有一个符合 CCAR-25部第25.785条的相应适航要求的座椅(含安全带和肩带)供起飞和着陆时使用。这些要求不适用于非本规则第121.391条要求的客舱乘务员乘坐的旅客座椅。
(h)要求装备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的座椅上的每个乘员,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都应当用这种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将乘员恰当扣紧,但在履行其正常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i)在每个无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装有安全带或者肩带装置,则应当将其固定好,使其不妨碍机组成员执行任务或者紧急情况下人员的迅速撤离。
(a)除局方另行批准外,对于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其每个座舱内的所有内部材料应当符合 CCAR-25部第25.853条的相应适航要求。
(b)除飞行机组成员座椅外,机组或者旅客使用的坐垫应当符合 CCAR-25部第25.853条的适用防火特性要求。
第121.312条 座舱内部材料
第121.313条 其他设备
飞机只有安装下列设备,方可以实施本规则的运行:
(a)如果飞机上装有保护性熔断器,每种规格保护性熔断器的备用数量应为该飞机批准的并在合格证持有人手册中规定的数量。
(b)每个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风挡雨刷或者等效设备。
(c)符合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适航要求的电源和配电系统,或者在任一电源或者配电系统部件失效时,利用外部电源,能为所需要的仪表和设备供电的发电和配电系统。在系统中准许使用公共的元部件,只要局方认为其设计能合理地防止失效。当使用由发动机驱动的多个电源时,它们应当分装在各个发动机上。
(d)向必需飞行仪表供电的品质和充裕程度的指示装置。
(e)两个独立的静压系统,与外部大气压力相通,使得其受气流变化、湿气或者其他外来物影响最小,且其安装除通气口外均为气密的。当有装置将仪表从主工作系统转接到备用系统上时,这一装置里应当具有一个可靠的位置控制器,且应当予以标记,清楚地指明正在使用的系统。
(f)对于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除机组成员外,如果机上还搭载有其他乘员,则驾驶舱和乘员舱之间应当装有带锁定装置的门(即驾驶舱门),该锁定装置应当设计成只能从驾驶舱内解锁,并且在使用中有效,以防止其他机上乘员未经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同意将门打开,否则只有驾驶舱内的飞行机组成员才能持有驾驶舱门的钥匙。对于从驾驶舱和客舱都能进入的机组休息区的
飞机,则该区和客舱之间应当安装有带类似锁定装置的门。
(1)对于最大客座数大于 20人的载客飞机,其驾驶舱门还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i)机上应急出口的布局应当设计成使机组成员或者旅客无需通过该舱门就能到达为他们设置的应急出口;
(ii)应当有措施使飞行机组成员在该舱门被卡住的情况下能从驾驶舱直接进入客舱;
(iii)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紧急情况下的措施,使得客舱乘务员在飞行机组失去能力时能够进入驾驶舱。每位飞行机组成员应当能够从其工作位置处操纵驾驶舱门锁定和解锁装置,以及任何相关的指示信号或者身份确认系统。
(2)对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45,500千克或者客座数超过60人的载客飞机,驾驶舱门还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i)能抵御未经许可人员的暴力入侵和关键部位能够承受 300焦耳(221.3英尺磅)的冲击,同时在旋钮和把手处能够承受 1,113牛顿(250磅)的拉伸载荷;
(ii)能抵御轻型武器火力和爆炸装置的穿透,符合有关适航要求规定的标准。
(g)将客舱与设有应急出口设施的其他舱室隔开的每一扇门应当配备钥匙,所配钥匙应当便于每个机组成员使用。
(h)在通往每一指定的旅客应急出口的每扇门上应有一块标牌,用以指明在起飞和着陆期间此门应当处于打开状态。
(i)对于旅客可以进入的舱室,如果舱门有可能被旅客锁上,则应当为机组配备这些门的开锁装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打开这些门。
第121.314条 货舱和行李舱
(a)飞机中每个容积大于 5.7立方米(200立方英尺)、符合 CCAR-25部第25.857条定义的 C类舱,应当有下述任一材料构成的顶棚和侧墙衬板:
(1)玻璃纤维加强树脂;
(2)符合
CCAR-25部附录 F要求的材料;
(3)经局方批准的铝衬板。
(b)为符合本条,术语“衬板”包括诸如连结处或者紧固件这些影响衬板失火安全包容性能的任何设计细节。
第121.315条 驾驶舱检查单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每一型号飞机提供经批准的驾驶舱检查单。
(b)这些经批准的检查单应当至少包括在起动发动机、起飞或者着陆之前,以及在发动机和系统出现了紧急情况时,飞行机组成员为确保安全应当进行的每一项检查。检查单的设计应当使飞行机组成员无需依赖于对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的记忆。
(c)经批准的检查单应当放置在每架飞机驾驶舱内方便飞行机组成员使用的地方,飞行机组在操作飞机时应当遵循检查单规定的程序。
第121.316条 燃油箱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符合 CCAR-25部第25.963条的要求。
第121.317条 旅客告示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旅客告示信号和标牌。这些信号装置应当设计成能由机组成员接通或者断开。
(b)飞机在地面的任何移动,以及每次起飞、着陆和机长认为必要的其它任何时间,应当接通“系好安全带”信号。
(c)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载运旅客飞机,应当从每个旅客座位都能看到至少一个“系好安全带”的明显信号或者标牌。这些信号或者标牌无需符合本条(a)款
的要求。
(d)当“系好安全带”信号亮时,本规则第121.311条(b)款要求具有座位的每位旅客,应当系好旅客座椅安全带并保持系紧状态。
(e)飞机在禁止吸烟的飞行航段上运行时,应当使“禁止吸烟”的告示信号灯一直亮着,或者在该飞行航段上出示一个或者几个符合 CCAR-25部第25.1541条要求的“禁止吸烟”的标牌。若同时使用灯光信号及标牌,则灯光信号在整个飞行航段上应当保持常亮。
(f)每一厕所内应当有一个标志或者标牌,其上标明“严禁破坏厕所烟雾探测器”。该标志或者标牌无需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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