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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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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章 高级训练大纲
第121.504条 目的和资格要求
(a)本章为要求按照本规则进行训练的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其他运行人员、教员和评估员的资格获得、训练、审定和保证这些人员胜任能力的其他手段提供了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批准方法,即高级训练大纲(AQP)。在满足本章要求的情况下,CCAR-61、63、65、142部以及本规则其他章节中与本章要求不一致的相应条款可以不必遵守。
(b)按规章要求必须具有本规则第121.401条规定的经批准训练大纲或打算采用这种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选择遵守本章规定。
(c)合格证持有人计划在高级训练大纲中使用的每个课程都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21.508条的规定获得批准。
(a)按照高级训练大纲批准的课程可以包含现有的、依据本规则制定的训练大纲课程单元。每个课程都应当具体说明其涵盖的飞机类型,包括该飞机的制造厂家、型号、系列或衍生型等信息,以及所涵盖的每个机组成员岗位或其他岗位。高级训练大纲中涵盖的机组成员岗位应当包括所有飞行机组成员、飞行教员和评估员岗位,也可包括其他岗位,如客舱乘务员、飞行签派员和其他运行人员。
(b)按照本章获得高级训练大纲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满足高级训练大纲和本章的所有要求,而无需满足CCAR-61、63、65部或本规则其他章节的相应要求。高级训练大纲没有特别涉及的 CCAR-61、63、65部或本规则其他章节中的每一适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实践考试要求)仍然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和那些由合格证持有人负责训练并获取资格的个人。除非高级训练大纲得到局方批准且拟受训人员满足高级训练大纲和本章的所有要求,否则任何人不得按照高级训练大纲接受训练。
(c)除非该员已在按本章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训练大纲中令人满意地完成了针对该型别飞机和值勤岗位的高级训练大纲所要求的训练和熟练检查,否则按照依据本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的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在任何值勤岗位上担任必需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教员或评估员,任何人也不得服务于上述任何值勤岗位。
(d)本章要求的所有文件和数据应当以局方认可的格式和方式提交。
(e)在期满日历月之前或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圆满完成的高级训练大纲所要求的训练或评估可视为在期满日历月内完成。
第121.506条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a)提交给局方的高级训练大纲信息或数据,如合格证持有人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符合国家法规相关规定需要予以保密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在每一次提交
第121.505条 高级训练大纲的一般要求
过程中提出予以信息保密的要求,局方据此将在审查、批准或保存过程中采取保密措施。
(b)当要求对提交的信息或数据保密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如果信息或数据是通过电子方式传递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电子记录中嵌入保密声明,以便局方在接收和评估那些声明为保密的部分信息时,能够很容易地识别;
(2)如果信息或数据是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包含有声明为保密信息或数据的每一页面顶端注明“商业秘密”字样。
第121.507条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章: 机组资源管理(CRM):是指机组成员的所有可用资源(包括机组成员彼此之间)的有效利用,以实现安全有效地飞行。 课程提纲:是指一个包含有某个课程的所有课程段、模块、课节及课节要素的清单,或者局方接受的等效的清单。 熟练评估:是指航线运行评估(LOE)或者局方接受的、按照高级训练大纲进行的等效的评估。 评估员:是指评定或评价机组成员、教员、其他评估员、飞行签派员或其他运行人员表现的人员。
预先评估:是指在对一个持续资格课程的训练期中给出的那些科目进行简令、训练或实际操作前,用于确定受训人员对指定飞行科目熟练程度的一种表现评估。预先评估是在高级训练大纲持续资格循环期间实施的,用于确定是否有熟练程度降低的趋势,如果存在,则其部分原因可能是由于训练期之间的间隔时间太长。
教学系统开发:是指用于开发或修订资格标准和相关课程内容的系统方法,该方法是以有文件记录的,对岗位熟练程度所要求的任务、技能和知识进行的
分析为基础。 工作任务清单:是指为完成运行工作所需的所有任务、子任务、知识和技能的清单。 航线运行评估(LOE):是指在模拟的航线飞行环境中,使用合格于高级训练大纲中的预定用途且经批准的设备,实施的训练或评估课程段。 航线运行模拟(LOS):是指一个模拟的航线飞行环境,在这个情景中的内容都是设计用于测试机组成员的综合技术能力和机组资源管理能力。
计划小时数:是指一个典型学员完成一段课程(包括为达到要求的熟练程度而需进行的所有教学、演示、实践和评估)时预计需要花费的总时间,该时间在课程提纲中予以规定。
资格标准:是指对最低能力要求、适用参数、标准、适用飞行条件、评估策略、评估所用方法(例如使用笔试、口试、经批准的模拟设备或航空器等)和适用参考文件的一个声明。
资格标准文件:是指一个单独的文件,包含高级训练大纲中使用的所有资格标准,以及一个对评估过程所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的序言。 特别跟踪:是指将一名人员安排到一个增强的训练、检查或两者兼有的计划中。 训练期:是指专门用于在经局方为相关目的批准的设备上进行训练的一个连续的计划时间段。 衍生型:是指一种特别构型的航空器,局方已明确其训练和资格认定显著不同于同一制造厂家、型号和系列的其他航空器。
第121.508条 高级训练大纲的批准
(a)批准过程。合格证持有人可通过负责其运行规范管理的局方主管部门向民航局提出对依据本章制定的高级训练大纲课程进行批准的申请。
(b)批准标准。每个高级训练大纲应当具有供基础理论、获取资格和持续资
格保持(包括升级、转机型和重新获得资格)使用的,符合本章第121.509条、第121.510条和第121.511条规定的分立课程。所有高级训练大纲课程都应当通过使用教学系统开发的方法来制定。该方法应当包含一个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航空器、航线运行环境和岗位职能的彻底分析。所有高级训练大纲资格和持续资格课程都应当整合机组资源管理的训练和评估,以及技术技能和知识。高级训练大纲满足下列要求时,方可获得批准。
(1)大纲应当满足本章全部要求。
(2)每个基础理论、资格认定和持续资格保持高级训练大纲及其派生课程应当包含下列文件:
(i)高级训练大纲的初始申请;
(ii)初始的岗位任务清单;
(iii)教学系统开发方法;
(iv)资格标准文件;
(v)课程提纲;
(vi)实施和操作计划。
(3)只要局方同意,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选择在适当的地方将多个大纲的信息合并在本条(b)(2)项中指明的相应文件中。
(4)资格标准文件应当特别指明被高级训练大纲课程替代的 CCAR-61、63、65部或本规则其他章节中的规定。如果 CCAR-61、63、65部或本规则其他章节中的实践考试要求被高级训练大纲课程所替代,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给出一个初始理由并建立一个经局方批准的持续保持过程,用以证明高级训练大纲课程如何为每个被替代的规定提供同等的安全水平。
(c)申请和过渡。申请一个或者多个高级训练大纲课程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申请中包含一个带有活动日程表的过渡计划,用于将目前经批准的训练转移至高级训练大纲训练。
(d)高级训练大纲批准的修订或撤销。如果在合格证持有人按照高级训练大纲开始训练和获取资格后,局方发现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满足其经批准的高级训练大纲中的要求,局方可要求合格证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第121.405条(e)款对其高级训练大纲作出修订。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局方可以撤销对该高级训练大纲的批准,同时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提交一个过渡计划(包括活动日程表)并获得批准,该计划用于合格证持有人将其训练过渡到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的按本规则 N章制定的经批准训练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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