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f)任何驾驶员在驾驶飞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生命或者财产的安全。 第121.533条 飞行保安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适用的保安要求。 第121.535条 运行通告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设备和运行程序方面的任何变动通知其相关的人员,包括已知的正在使用的任何导航设施、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程序与规则、机场交通管制规则等方面的变化,以及已知的威胁飞行安全的信息,包括结冰和其他危险气象条件、地面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的情况等。 第121.537条 运行时刻表 在安排运行时刻表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飞机在经停站正常补给服务留出足够的时间,并应当考虑航路上的盛行风和所用型号飞机的巡航速度。这个巡航速度不得大于发动机的标称巡航输出功率所能获得的巡航速度。 第121.538条 客舱乘务员机型数量的限制 客舱乘务员所服务的机型数量应当不超过三种,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所运行的机型中有两种机型在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上相类似,经局方批准可增加至四种。如果一个机型的改型或衍生型的应急出口操作、应急设备安放位置、应急设备型号以及应急操作程序方面差异较大,局方也可将其视为客舱乘务员所服务的另一种机型。 第121.539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 (a)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完成飞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也不得承担这些工作。预定厨房供应品,确认旅客的衔接航班,对旅客进行合格证持有人的广告宣传,介绍风景名胜的广播,填写与运行无关的公司报告表、记录表等工作都不是飞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 (b)在飞行的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力,或者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这些工作的活动,机长也不得允许其从事此种活动。这些活动包括进餐、在驾驶舱无关紧要的交谈、在驾驶舱和客舱乘务员之间无关紧要的通话、阅读与正常飞行无关的刊物等。 (c)在本条中,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 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 第121.541条 在操作位置上的飞行机组成员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驾驶舱值勤的每个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坐在指定的值勤位置并系好安全带;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应当坐在指定的值勤位置并系好安全带和肩带,但对于驾驶员之外的飞行机组成员,在履行其正常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b)在下列情形下,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可以离开指定的值勤位置: (1)为了完成与飞机运行有关的任务需要该机组成员离开时; (2)机组成员的离开与生理需要有关时; (3)机组成员到了休息期,并按照下述规定有人接替工作时: (i)对于指定的机长,在航路巡航飞行期间,可以由符合第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接替; (ii)对于指定的副驾驶,可以由有资格在航路飞行期间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接替。但是,接替的驾驶员不必满足本规则第121.461条(b)款中关于近期经历的要求。 第121.543条 操纵装置的控制 机长不得允许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人员在飞行期间控制操纵装置,任何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人员也不得在飞行期间控制操纵装置: (a)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合格驾驶员; (b)得到机长允许、有资格在该飞机上飞行的正在执行飞行运行检查任务的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 (c)得到机长允许、有资格在该飞机上飞行并且获得了局方和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驾驶员。 第121.545条 进入驾驶舱的人员的限制 (a)下列人员可以进入飞机驾驶舱,但并不限制机长为了安全而要求其离开驾驶舱的应急决定权: (1)机组成员; (2)正在执行任务的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 (3)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 (4)经机长同意,并经合格证持有人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b)被准许进入驾驶舱的非机组人员,应当在客舱内有供该人员使用的座位,但下列人员在驾驶舱有供其使用的座位时除外: (1)正在对飞行操作进行检查或者观察的局方监察员或者经授权的局方委任代表; (2)局方批准进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观察的空中交通管制员; (3)合格证持有人雇用的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 (4)其他合格证持有人雇用的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该员得到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批准; (5)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雇员,其职责与飞行运作的实施或者计划、或者空中监视飞机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直接有关,此人进入驾驶舱对于完成其任务是必需的,并且已得到在运行手册中列出的有批准权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6)该飞机或者其部件的制造厂家技术代表,其职责与空中监视飞机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直接有关,进入驾驶舱对于完成其职责是必需的,并已得到该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手册中列出的有批准权的运行部门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第121.547条 局方监察员进入驾驶舱的权力 局方指定的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时,向机长出示局方监察员证件后,机长应当允许该监察员不受阻碍地进入该飞机的驾驶舱。 第121.549条 飞行装具 (a)机长应当保证在每次飞行中,飞机上带有合适的航空图表资料,其中应当包含有关导航设施和仪表进近程序的足够信息。 (b)在每次飞行中,每个机组成员应当有一个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手电筒,供其随时使用。 第121.550条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每一运行的机场制定自己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除非机场所在国民航当局特殊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制定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该民航当局为该机场确定的最低标准。 (b)合格证持有人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方法应当得到局方批准。 第121.551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限制或者暂停运行 当合格证持有人了解到某些情况,包括机场或者跑道情况等,对安全运行构成威胁时,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限制或者暂停运行,直到这些情况消除为止。 第121.552条 补充运行的运行限制或者暂停运行 当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机长了解到某些情况,包括机场和跑道情况等,对安全运行构成威胁时,该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机长应当根据当时的情况限制或者暂停运行,直到这些情况消除为止。 第121.553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对批准航路和限制的遵守 驾驶员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操作飞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在其运行规范规定以外的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b)应当遵守其运行规范规定的限制。 第121.555条 最低油量的宣布 (a)当出现最低燃油量状况时,机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空中交通管制员宣布“最低油量”; (2)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报告剩余的可用燃油还能飞多少分钟; (3)继续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同意的航路飞行; (4)通知飞行签派员,已宣布了最低油量; (5)如果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或者在无雷达地区实施运行,报告现在位置和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 (b)最低油量是指飞行过程中应当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员采取应急措施的一个特定燃油油量最低值。该油量是在考虑到规定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误差后,最多可以供飞机在飞抵着陆机场后,能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机场标高 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飞行 30分钟。 (a)在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可以采取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应当采取的任何行动。在此种情况下,机长可以在保证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与方法、天气最低标准和其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