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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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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飞机除冰防冰程序和职责、起飞前检查程序和职责以及起飞前污染物检查程序和职责。起飞前检查是指在保持时间之内,检查飞机的机翼或者有代表性的表面有无霜、冰或者雪的情况。起飞前污染物检查是通过检查,确认机翼、操纵面和合格证持有人大纲中定义的其他关键表面没有霜、冰或者雪。这种检查应当在开始起飞之前 5分钟之内进行。该检查应当在飞机外部完成,但大纲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d)合格证持有人如果没有本条(c)款要求的大纲,也可以按照本条继续运行,但是,在其运行规范中应当规定任何时候只要有理由认为霜、冰和雪可能会附着在飞机上,飞机就不得起飞。但经过检查确认没有霜、冰和雪附着在机翼、操纵面和其他关键表面上时除外。该检查应当在开始起飞之前 5分钟之内进行,并且应当在飞机外部完成。
(a)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指定任一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作为初始签派或者放行的目的地机场。
(b)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的备降机场的天气预报,应当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该备降机场时,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将等于或者高于运行规范中对该机场规定的备降最低天气标准,否则,飞行签派员和机长不得允许该次飞行继续向所签派或者放行的机场飞行。但是,签派或者放行单可以在航路上予以更改,增加任何处在本规则第121.657条至第121.663条规定的飞机燃油范围内的备降机场。
(c)飞机在航路上飞行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初始签派或者放行单上指定的初始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如果确有必要改变为另外的机场时,则该机场应当是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并且在重新签派或者更改签派或者放行单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21.173条和第121.621条至第121.675条的相应要求。
(d)在航路上更改签派或者放行单时,通常需由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决定,并且应当记录更改的内容。当涉及更改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时,应当预先和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取得协调。
第121.651条 初始签派或者放行、重新或者更改签派或者放行
第121.653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飞至或者飞离加油机场或者临时使用机场的签派
除了根据本规则适用于飞离正常使用机场的签派要求之外,在签派飞机飞至或者飞离加油机场或者临时使用机场时,该机场应当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正常使用机场的要求。
第121.655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从备降机场和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
(a)从备降机场起飞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至少等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对于备降机场规定的最低天气标准。
(b)在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机场和有关设施适合于该飞机运行;
(2)驾驶员能遵守飞机运行适用的限制;
(3)飞机已根据适用于从经批准的机场实施运行的签派规则予以签派;
(4)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该机场所在国政府批准的或者规定的起飞最低天气标准,或者如该机场没有批准的或者规定的标准时,云高/能见度等于或者高于 240米/3200米(800英尺/2英里),或者 270米/2400米(900英尺/1.5英里),或者 300米/1600米(1000英尺/1英里)。
第121.657条 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燃油量要求
(a)除本条(b)款规定外,签派飞机或者使飞机起飞时,该飞机应当装有能够完成下列飞行的足够燃油:
(1)飞往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
(2)此后,按照规定需要备降机场的,飞往目的地机场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
(3)完成上述飞行后,还能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 45分钟。
(b)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采用由预定点飞至备降机场的方法确定燃油:签派飞机起飞前,该飞机应当装有足够的油量,经预定点飞至备降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 45分钟,但所载油量不得少于飞至所签派的目的地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 2小时所需要的油量。
第121.659条 非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燃油量要求
(a)在实施国际运行的情况下,签派非涡轮发动机或者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或者使该飞机起飞时,应当在考虑到预计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使飞机有足够的燃油完成下列飞行:
(1)飞往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并在该机场着陆;
(2)此后,按照规定需要备降机场的,由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飞往签派单上规定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
(3)完成上述飞行后,该飞机还能够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 30分钟,加上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往本款第(1)、(2)项规定的机场所需总时间的15%,或者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 90分钟,取其中较短的飞行时间。
(b)签派非涡轮发动机或者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往按照本规则第121.641条(a)款第(2)项未规定备降机场的机场时,应当在考虑到预报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仍有足够的油量飞往该机场,并能够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飞行 3小时。
第121.660条 非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补充运行的燃油量要求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放行非涡轮发动机飞机或者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或者使该飞机起飞时,应当在考虑到预计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使飞机装载足够的燃油完成下列飞行:
(1)飞到放行的目的地机场并在该机场着陆;
(2)此后,飞到放行单中指定的最远备降机场并着陆;
(3)此后,还能按照正常燃油消耗率飞行 45分钟,或者,对于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运行,并且运行非运输类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时,还能按照正常燃油消耗率飞行 30分钟。
(b)如果放行飞机实施的运行包含有一个国外机场,装载的燃油量按照本规则第121.659条(a)款计算。
(c)放行飞机到本规则第121.642条(b)款所述的未指定备降机场的机场,应当在考虑到预计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装载足够的燃油,飞到那个机场后,再以正常燃油消耗率飞行3个小时。
第121.661条 除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之外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补充运行的燃油量要求
(a)在实施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和补充运行的情况下,除了经局方在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外,签派或者放行涡轮发动机飞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除外)飞行,或者使其起飞时,应当在考虑到预计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飞机有足够的燃油完成下列飞行:
(1)飞往目的地机场并在该机场着陆;
(2)从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并着陆所需总飞行时间的10%的一段时间的飞行;
(3)此后,按照规定需要备降机场的,由目的地机场飞至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的最远备降机场并着陆;
(4)完成上述飞行后,还能以等待速度在备降机场,或者当不需要备降机场时在目的地机场上空 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温度条件下飞行 30分钟。
(b)签派或者放行涡轮发动机飞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除外)飞往按照本规则第121.641条(a)款第(2)项或者第121.642条(b)款未规定备降机场的目的地机场时,应当在考虑到预计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有足够的油量飞到该机场,然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至少飞行 2小时。
(c)如果局方认为,为了安全,某一特定航路有必要增加油量,局方可以修改实施国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要求其携带的油量多于本条(a)款或者(b)款中规定的最低限度。
(d)对于在国内实施的补充运行,按照本规则第121.660条的规定计算燃油装载量。
第121.663条 计算所需燃油应当考虑的因素
(a)除满足本规则第121.657条至第121.661条的要求外,计算所需燃油还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
(1)风和其他天气条件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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