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局方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始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即可依照该大纲进行训练。在训练中局方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作出评估,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c)合格证持有人按照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所进行的训练,能使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完成其指定任务的,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该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最终批准。 (d)在颁发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包括批准减少本章规定的计划小时数时,局方主要考虑,该合格证持有人训练中使用的资料、设备、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助于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效率。在颁发减少训练计划小时数的批准时,局方将向合格证持有人提供一份作出这种批准所依据的必要条件的文件。 (e)当局方认为,为了使已经获得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保持良好训练效果,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则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改。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这种通知后 30天之内,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重新考虑的请求未作出决定的期间,该通知暂停生效。 第121.407条 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的批准 (a)在按照本规则所进行的训练和检查中所用的每一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局方批准,可以用于该合格证持有人、该型别飞机和所涉及的具体动作、程序或者机组成员职能; (2)持续保持获得批准所要求的性能、功能和其他特性; (3)在所模拟的飞机作了改装,导致获得批准所要求的性能、功能或者其他特性发生变化时,作与其相一致的改装; (4)在使用之前,对其进行每日的飞行前功能检查; (5)具有每日的缺陷记录本,在每次训练飞行或者检查飞行结束时,由有关的教员或者航空检查人员将发现的每个缺陷记入该记录本中。 (b)一台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或者其他训练设备,可以批准给一个以上的合格证持有人使用。 (c)飞行模拟机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以用于代替飞机,来满足本规则第 121.461条、第121.465条和本规则附件 D、附件 E中的飞机飞行训练和检查要求: (1)按照本条得到批准,并且符合本规则附件 G对高级飞行模拟机的相应要求; (2)在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使用,该大纲符合本规则附件 G的相应要求。 第121.409条 使用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的训练课程 (a)合格证持有人的经批准训练大纲中,可以包括使用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或者其他训练设备的训练课程。 (b)在飞行模拟机上的训练课程可以用于代替本规则第121.465条规定的熟练检查,但该课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且应当按照第121.465条要求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圆满完成训练课程: (1)至少设置了4小时在飞行模拟机驾驶员操纵位置上的训练,并且在训练前后有简要讲解和讲评; (2)至少设置了本规则附件 E规定的程序和动作的训练,或者设置了航线模拟训练,该航线模拟训练应当使用一个完整的飞行机组,至少包括了在航线运行中可以预见到的动作与程序(含非正常和应急),并在该合格证持有人一个典型航路上实施; (3)是由符合本规则第121.411条中相应要求的教员实施的。 (c)要求在其飞机上装备低空风切变系统的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相应机型的驾驶员训练课程中,使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进行低空风切变飞行程序和动作的训练。 (d)在客舱模拟器上的训练课程应由符合本规则第121.411条规定的客舱乘务员教员实施。 (a)在按照本规则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教员或者航空检查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相应的航空人员执照、等级或证书,令人满意地完成与该型别飞机相应的各种训练,包括复训的训练,并且通过相应的熟练检查或者资格检查,这些证件、训练和检查是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担任相应的机长、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飞行签派员和客舱乘务员所必需的; (2)对于飞行教员,应当取得按照CCAR-61部第61.221条颁发和规定的a、b或 c类飞行教员执照; (3)对于领航教员、飞行机械教员、飞行通信教员及相应检查人员,应当按照CCAR-63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员执照; (4)对于飞行签派员教员及相应的检查员,应当持有 CCAR-65部颁发的签派员执照,从事签派工作满 5年,并在运行控制部门担任主任签派员满两年; (5)对于客舱乘务教员,至少具有 2年(含)乘务长以上岗位工作经历,客舱乘务检查员,至少具有 5年(含)乘务长以上岗位经历,执行航线实习带飞或检查任务时,上述相应人员还应持有有效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6)已经令人满意地完成了本规则要求的适用训练; (7)针对该航空检查人员或者教员的任务和所涉及的机型,获得了局方的批准; (8)对机组必需成员实施检查的航空检查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b)在飞行模拟机上实施的训练课程中担任飞行模拟机教员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飞行教员执照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了飞行模拟机教员操纵台及其他教员操纵设备的使用方法和飞行模拟机教学方法的训练; (2)针对相应的型别和教学任务,获得了局方的批准; (3)对于现已停飞的飞行模拟机教员,每半年至少参加一次相应型别飞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观察飞行,每年由局方对其教员资格进行一次认可。 第121.411条 航空检查人员和教员的资格 第121.413条 航空检查人员和教员的训练 (a)飞行检查员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检查员的职责; (2)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规定与程序; (3)实施所规定检查的相应方法、程序和技术; (4)对驾驶员表现的恰当评价,包括如何发现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训练和可能对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个人特性; (5)检查不满意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6)在该型别飞机上完成所规定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与限制。 (b)飞行教员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教员的职责; (2)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规定与程序; (3)实施飞行教学的相应方法、程序和技术; (4)对驾驶员表现的恰当评价,包括如何发现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训练和可能对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个人特性; (5)发现影响受训人员进步的原因及纠正措施; (6)在该型别飞机上完成所规定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与限制; (7)教学理论的训练,包括教学过程的基本原理、教授方法和程序、教员与学员之间的关系。 (c)飞行检查员和飞行教员的飞行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这些训练可以在飞机或者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1)在左、右座上对所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动作都应当进行足够的飞行教学和飞行检查的练习,以保证其能胜任本规则所要求的飞行检查和飞行教学任务; (2)对于训练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从任一个驾驶员座位上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 (3)飞行中偏差动作的防止和纠正。 (d)领航教员、飞行机械教员、飞行通信教员、客舱乘务教员及其检查人员的地面训练与飞行训练,应当充分保证其胜任指定的任务。 第121.415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根据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的具体任务,提供下列地面训练: (1)对于新招聘的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提供至少40个计划小时数的基础教育地面训练,除非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规定予以减少或者符合本规则第121.401条(d)款的规定。该训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