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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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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规则第121.569条所要求的起飞前旅客简介可以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进行。还可以告诉旅客应当遵循机组成员的指令,但不得解释在演示中拟遵循的程序。
(16)如果提供了本款第(3)项所允许的安全设备,为防止暴露可用的应急出口,所有客舱和驾驶舱窗口都应当遮挡起来,或者所有应急出口处都配备安全设备。
(17)在满足适用于该飞机必需应急出口所有要求的机身两侧的应急出口中,可以用作演示的不得超过50%。在演示中不使用的应急出口,应当使其手柄不能工作,或者在出口外面用红灯、红带或者其他可以接受的方式表明由于失火或者其他原因,这些出口是不能使用的。使用的出口应当在该飞机所有应急出口中有代表性,并且应当由合格证持有人指定并经局方批准。应当至少使用一个地板高度的出口。
(18)除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外,所有撤离人员应当通过作为飞机设备一部分所提供的设施撤离飞机。
项 目  数 量
液体、排泄物消毒凝固剂  100克
表面清理消毒片  1-3克
皮肤消毒擦拭纸巾  10块
医用口罩和眼罩  各 1个(副)医用橡胶手套  2副
防渗透橡胶(塑料)围裙  1条
大块吸水纸(毛)巾  2块
便携拾物铲  1套
生物有害物专用垃圾袋  1套
物品清单和使用说明书  1份
事件记录本或机上应急事件报告单  1本(若干页)附件C  本规则第121.161条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
(19)合格证持有人的经批准程序,以及正常装备的所有应急设备,包括滑梯、绳索、灯光和麦克风,应当在演示中充分利用,但飞行机组成员在演示中不得实际帮助客舱中的其他人员。
(20)当最后一名旅客撤离飞机并到达地面时,撤离时间段即告结束。如果采用台架或者扶梯的撤离人员比率,不多于在飞机实际坠毁的情况下利用飞机上的设施从机翼上下落的人员比率,则当撤离人员使用并处于本款第(3)项所允许的台架或者扶梯上时,可以认为其已处于地面上。
(b)水上迫降演示 应当假定该演示在白天进行,而且所有机组必需成员在演示时都在场。
(1)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手册要求由旅客帮助释放救生筏下水,则所需的旅客应当在飞机上并按照手册参加演示。
(2)应当在每一应急出口和机翼处放置一个台架,其平台顶部的高度应模拟飞机在水上迫降后的水平面。
(3)收到水上迫降信号后,每一撤离人员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手册的要求穿上救生衣。
(4)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手册的要求,将每一救生筏放下水并充气,并将其他必需的应急设备放在救生筏上。
(5)每一撤离者应当登上救生筏,指派到每一救生筏上的机组成员应当指明放于救生筏上的应急设备的位置并说明其用途。
(6)应当使用飞机、模型飞机或者模拟客舱的漂浮装置。
(i)如果利用模型飞机,它应当模拟目前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或者计划使用的飞机,而且其内部布置应当全尺寸真实模拟,并应当装备有充分的座椅供撤离人员使用。应急出口和应急舱门的使用应当严格模拟在飞机上的使用情况。在机翼上方出口外部应当有足够的翼面以演示撤离。
(ii)如果采用模拟客舱的漂浮装置,则应当尽可能模拟运行中使用的飞机客舱。应急出口和应急舱门的使用应当严格模拟在飞机上的使用情况。在机翼上方出口外部应当装有足够的翼面以演示撤离。该装置应当装备飞机上安装的
相同救生设备,以容纳参加演示的所有人员。
附件 D  飞行训练要求
本规则第121.433条对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和升级飞行训练所要求的动作与程序规定在本附件中。这些动作与程序的训练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分别在经批准的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和飞机上进行,但低空风切变动作与程序应当在经批准可以完成这些动作与程序的飞行模拟机上进行。
规定在飞行训练器上完成的动作与程序可以在飞行模拟机上完成,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在静止飞机上完成。除低空风切变训练外,规定在飞行模拟机上完成的动作与程序可以在飞机上完成。
按照本附件实施飞行训练时,所用的飞行模拟机应当经局方认可,但不需要遵守附件 G中的高级飞行模拟机要求,在这些飞行模拟机上完成训练后还应当在飞机上完成本附件规定应当在飞行中完成的动作与程序。如果在实际训练中使用的飞行模拟机是根据附件 G审定合格为 B级、C级或者 D级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且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符合附件 G中的要求,则可以按照附件 G中的规定,用高级飞行模拟机全部或者部分代替飞机,来完成本附件中规定应当在飞机上完成的动作与程序。
驾驶员在各个职位上的训练,用下列符号表示:
P=机长(PIC)S=副驾驶(SIC)B=机长和副驾驶
PJ=机长从喷气飞机转机型到喷气飞机
PP=机长从螺旋桨飞机转机型到螺旋桨飞机
SJ=副驾驶从喷气飞机转机型到喷气飞机
SP=副驾驶从螺旋桨飞机转机型到螺旋桨飞机 AT=所有转机型类(PJ,PP,SJ,SP) PS=副驾驶升为机长(同一机型)动作/程序 初始训练  转机型训练  升级训练
飞机上 训练设备上  飞机上 训练设备上  飞机上  训练设备上
飞行中 静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飞行中 静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飞行中  静止  模 拟 机  训 练 器
    根据所涉及的飞机和运行,驾驶员的飞行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动作与程序。
I.飞行前
(a)目视检查飞机的外部和内部,指出需检查的每个项目的位置,说明检查它的目的。如该机型必需飞行机械员,目视检查可用图形教具代替,该教具应真实描绘飞行前检查项目的位置和细节  B  AT  PS
(b)起动前检查单的使用,相应操纵系统的检查,起动程序,无线电和电子设备的检查,飞行前选择合适的导航与通信无线电设备和频率  B  AT  PS
(c)按照相应交通管制当局或者实施训练人员发布的指令,完成滑行和进出停机位程序  B   AT   PS
(d)起飞前检查,包括发动机检查  B  AT  PS
Ⅱ.起飞
(a)正常起飞  B  AT  PS
(b)模拟仪表条件下起飞,在机场标高之上 30米(100英尺)高度或在此之前进入仪表飞行  B   AT   PS
(c)侧风起飞  B  AT  PS
(d)模拟临界发动机在下列时刻失效时起飞: (1)在 V1后到 V2前的一点,实施训练的人员认为在当时条件下适合于该机型;或者 (2)当 V1和 V2或者 V1和 VR相同时,在 V1后尽量靠近 V1的一点;或者 (3)对于非运输类飞机,在适当的速度上  B   AT   PS
(e)中断起飞,在正常起飞期间达到一个合理速度时进行,该速度的确定应当考虑到飞机特性、跑道长度、道面条件、风向风速、刹车热能及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  B  AT  PS
    以上 (a)至(e)款起飞至少一次应当在夜间完成。对于转机型的驾驶员,本款要求的夜间起飞可以在满足本规则第121.457条要求的运行经历时完成
Ⅲ.飞行动作与程序
(a)转弯  B  AT  PS
(b)俯冲和马赫抖振  B  AT  PS
(c)昀大续航时间和昀大航程程序  B  AT  PS
(d)在飞行机械员位置上操作各系统和操纵装置  B  AT  PS
(e)安定面失控和卡阻  B  AT  PS
(f)下列系统的正常和非正常(或者备用)操作与程序:  B  AT  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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