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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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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如果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 20小时的限制,则要求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 20小时;
(ii)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 22小时,但该值勤期后 22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第121.483条 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第121.487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合格证持有人在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含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和本规则之外的运行,如训练、调机、私用和作业飞行等)遵守以下规定:
(a)任何 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 40小时。
(b)任一日历月飞行时间不超过 100小时,任何连续三个日历月内的总飞行时间不得超过 270小时。
(c)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 1000小时。
第121.489条 飞行机组成员值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安排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期时,如果按照正常情况能够在限制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飞行机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是,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21.483条和第121.485条的规定,值勤期的延长最多不超过 2个小时。
(b)合格证持有人安排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时,如果正常情况下能够在限制飞行时间内结束飞行,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了飞行时间限制,则不认为该飞行机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了飞行时间限制。
(c)当飞行机组成员为几个航空运营人或者在几种类型的运行中值勤时,其值勤时间、飞行时间的总和应当满足本规则规定的值勤期限制和飞行时间限制。
(d)飞行机组成员在起飞前由于延误造成的待命时间,计入值勤期时间之内。
第121.491条 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a)当按照本规则第121.39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9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b)在按照本规则第121.39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上增加客舱乘务员人数时,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增加1名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 16小时;增加 2名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 18小时;增加 3名或者 3名以上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
(2)值勤期超过14小时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c)合格证持有人安排客舱乘务员值勤期时,如果按照正常情况能够在限制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客舱乘务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值勤期最多不得超过本条(a)或(b)(1)规定值勤期限制的时间 4小时,并且按照(b)(2)规定的后继休息期不得因此而减少。
第121.493条 客舱乘务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合格证持有人在为客舱乘务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客舱乘务员的总飞行时间符合以下规定:
(a)在任何连续 7个日历日内不超过 40小时。
(b)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 110小时。
(c)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 1200小时。
(d)客舱乘务员在飞机上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时间应当记入客舱乘务员的飞行时间。
第121.495条 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机组成员规定的休息期内为其安排任何工作,该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工作。
(b)本章要求的休息期可以包含在其他休息期之内。
(c)只有在发生运行延误时,才允许按照本规则第121.483条和第121.485条中的规定缩短休息期,但不允许作事先安排。
(d)在任何连续的 7个日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者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组成员,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 36小时的休息期。
(e)当合格证持有人为机组成员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务时,该任务时间可以计入、也可以不计入值勤期。当不计入值勤期时,在值勤期开始前应当为其安排至少 8个小时的休息期。
(f)如果飞行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有6个或者 6个小时以上的时差,则当机组成员回到基地以后,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 4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在机组成员进入下一值勤期之前安排。本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g)合格证持有人将机组成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者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应当被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
Q章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
第121.501条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
(a)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 N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
(1)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但是如果该飞行签派员已对同一组类的另一型别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则只需完成相应的转机型训练;
(2)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 5小时(含一次起飞和着陆)。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本款要求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 2.5小时;
(3)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90天之内,不满足本款第(2)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飞行签派员。
(b)飞行签派员所签派的飞机与原签派的同型别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接受该飞机的差异训练。
(c)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d)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 12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满足本条(a)款第(2)项中的运行熟悉要求。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规则第121.407条批准的该组类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完成训练观察 5小时的方法来满足。但是,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求,不得减少小时数。
(e)合格证持有人在批准飞行签派员执行飞机签派任务前,应当确认该飞行签派员熟悉其行使签派管辖权的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但是,经审定合格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的飞行签派员,在与经审定合格的对该运行区间行使签派管辖权的飞行签派员协调后,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
第121.503条 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规定飞行签派员日常的值勤时间。值勤时间应当从飞行签派员为签派飞机而了解气象情况和飞机运行情况时刻开始,至所签派的每架飞机已完成飞行,或者已超出其管辖范围,或者由另一位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接替其工作时止。
(b)除出现了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情形或者紧急情况之外,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飞行签派员连续值勤超过 10小时;
(2)如果飞行签派员在连续 24小时内被安排值勤时间超过 10小时,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该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达到或者累计达到10小时之前为他提供至少连续 8小时的休息时间;
(3)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任意连续7个日历日内为飞行签派员安排一个至少连续 24小时的休息期,或者在任一日历月中被安排相当时间的休息期。
(c)合格证持有人在经局方批准后,可以安排在境外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在24小时内连续工作超过 10小时,但在每个 24小时期间内,应当安排该飞行签派员至少连续休息 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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