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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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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审定合格的合格证持有人没有雇佣任何符合本款最低要求的驾驶员;
(2)现有合格证持有人在其机群中增加了以前未在其运行中使用过的某型飞机;
(3)现有合格证持有人建立了新的基地,指派到该基地的驾驶员需要在该基地运行的飞机上取得资格。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套飞行机组排班系统,保证科学合理地搭配飞行机组成员,安全地完成所分派的任务。搭配飞行机组成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飞行机组成员的经历、资格满足所飞区域、航路、机场和特殊运行的要求;
第121.459条 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
(2)飞行机组成员对所飞机型得到充分训练,使用设备、操纵飞机的整体能力满足运行要求;
(3)飞行机组成员的年龄和性格特征;
(4)所执行的飞行任务的其他特点。
第121.461条 驾驶员的近期经历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驾驶员,任何驾驶员也不应在按照本规则运行中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除非该驾驶员于前 90个日历日之内,在所服务的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已做过三次起飞和着陆。本款要求的起飞和着陆可以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在任一连续的 90个日历日内未能完成要求的三次起飞和着陆的人员,应当按照本条(b)款的规定重新建立近期经历。
(b)除了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的训练和检查要求之外,未满足本条(a)款要求的驾驶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重新建立近期经历:
(1)在飞行检查员监视下,在所飞的该型别飞机上,或者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至少完成三次起飞和着陆;
(2)前述三次起飞和着陆应当包括至少一次模拟最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起飞、至少一次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到该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仪表着陆系统最低天气标准的着陆以及至少一次全停着陆。
(c)当使用飞行模拟机完成本条(a)款或者(b)款的任何要求时,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位置应当由具有恰当资格的人员占据,并且飞行模拟机应当严格模拟正常飞行环境,不得使用飞行模拟机重新设定位置的特性。
(d)飞行检查员应当对被监视的人员作出鉴定,判断其是否熟练和是否合格于在本规则规定的运行中执行飞行任务,并且可以决定增加他认为作出这种鉴定所需要增加的动作。
第121.463条 航线检查
(a)机长应当在前 12个日历月内,在其所飞的一个型别飞机上通过航线检查,在检查中圆满完成机长职责。
(b)航线检查应当由在该航路和该型别飞机两方面都合格的飞行检查员实施,并且至少有一次检查飞行是在合格证持有人的典型航路上进行的。
第121.465条 熟练检查
(a)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在前6个日历月之内在所服务的机型(别)上完成熟练检查,否则不得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b)熟练检查可以在定期复训中进行。熟练检查每隔一次可以用本规则第
121.409条(b)款中规定的飞行模拟机训练课程代替。按照 CCAR-61部完成的型别等级飞行考试可以代替熟练检查。
(c)熟练检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包括本规则附件 E所规定的程序和动作,除非该附件中另有特殊规定;
(2)由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者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检查员进行。
(d)对于本规则附件 E中规定可以放弃的动作与程序,实施熟练检查的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放弃检查,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局方没有发布应当完成该动作或者程序的特别指令;
(2)被检查的驾驶员,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该型别飞机和飞行机组成员职位上,具有一年以上的安全运行经历。
(e)如果被检查的驾驶员在任一要求的动作上失败,实施熟练检查的人员可以在熟练检查过程中,给该驾驶员增加训练。除了重复完成曾失败的动作之外,可以要求被检查的驾驶员,重复他认为对判断驾驶员熟练程度所必需的任何其他动作。如果被检查的驾驶员未通过熟练检查,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使用该人员,该人员也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任职,直至其令人满意地完成熟练检查为止。
第121.467条 机长的区域、航路和机场合格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机长提供所飞区域和所飞各机场与终端区的下述各方面的最新信息,保证这些信息的完整和正确,并且确保该机长对这些信息有足够的了解和有能力使用:
(1)该季节相应的气象特征;
(2)导航设施,包括机场目视助航设备;
(3)通信程序;
(4)地形和障碍物类型;
(5)最低安全飞行高度;
(6)航路和终端区进场与离场程序、等待程序和有关机场经批准的仪表进近程序;
(7)驾驶员将要使用的终端区的每个机场的活动拥挤区和自然布局;
(8)航行通告。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一个能被局方接受的系统,以便将本条(a)款所要求的信息传递给机长和相应的飞行运作人员。该系统还应当保证合格证持有人满足本规则第121.469条规定的要求。
第121.469条 机长的特殊区域、航路和机场合格要求
(a)局方可以根据周围地形、障碍物、复杂的进近程序或者离场程序等因素,将某些机场确定为特殊机场,要求机长具有特殊的机场资格,并可以对某些区域或者航路提出特殊类型的导航资格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在飞往或者飞离特殊机场的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前 12个日历月之内曾作为飞行机组成员飞过该机场(包括起飞和着陆),或者曾使用经局方认可的该机场图形演示设备或者飞行模拟机进行训练并获得资格。但是,如果机场的云底高度,至少高于最低航路高度(MEA)、最低超障高度(MOCA)或者该机场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起始进近高度最低者之上300米(1000英尺),而且该机场的能见度至少为 4800米(3英里),则进入该机场(包括起飞或者着陆)时,可以不对机长作特殊机场资格要求。
(c)在需要特殊类型导航资格的航路或者区域上两个航站之间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前 12个日历月之内,以局方认可的方式,用下列方法之一证明其合格于使用该导航系统:
(1)使用该特殊类型导航系统,担任机长在某一航路或者区域上飞行;
(2)使用该特殊类型导航系统,在航空检查人员的监视下,担任机长在某一航路或者区域上飞行;
(3)完成本规则附件I《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规定的训练。
第121.471条 飞行机械员的合格要求
(a)在飞机上担任飞行机械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机械员执照和相应的等级,并完成CCAR-63部为保持该执照和等级有效性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以及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b)在飞机上担任飞行机械员的人员,应当在前 6个日历月之内,在该型别飞机上至少担任飞行机械员飞行了 50小时,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或者局方在该型别飞机上对其进行了检查,并认为其熟悉且掌握了所有现行重要信息和操作程序。
(c)按照本规则第121.435条(a)款第(2)项实施的飞行检查,满足本条(b)款的要求。
第121.473条 飞行通信员的合格要求
(a)在飞机上担任飞行通信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通信员执照和相应的等级,并完成CCAR-63部为保持该执照和等级有效性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以及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b)在飞机上担任飞行通信员的人员,应当在前 6个日历月之内至少担任飞行通信员飞行了 50小时,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或者局方在该型别飞机上对其进行了检查,并认为其熟悉且掌握了所有现行重要信息和操作程序。
(a)在飞机上担任领航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领航员执照和相应的等级,并完成CCAR-63部为保持该执照和等级有效性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以及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b)在飞机上担任领航员的人员,应当在前 6个日历月之内至少担任领航员飞行了 50小时,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或者局方在该型别飞机上对其进行了检查,并认为其熟悉且掌握了所有现行重要信息和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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