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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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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任何人都不应将某一机场标示在签派或飞行放行单中以作为延程运行的备降机场,除非只有可能会被使用(从最早至最晚的可能着陆时间内)时:
(1)相应的天气报告或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规定的延程运行备降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
(2)该机场的场面条件报告表明飞机能进行安全着陆。
(c)一旦飞机进入航路运行阶段,每一个延程运行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就应当达到本规则第121.724条(a)款的要求。
(d)除非所选择的机场满足本规则第121.713条的公共保护要求,任何人不应将这类机场标示在签派或飞行放行单上将其列为延程运行备降机场。
第121.723条 备降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
除本规则第121.722条中关于延程运行备降机场的规定之外,任何人不得在签派或飞行放行单中将一个机场列为备降机场,除非适当的天气实况报告、
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能够表明,在飞机抵达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规定的该备降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
第121.724条 初始签派或飞行放行,二次签派或重新签派或飞行放行
(a)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能允许飞机继续飞行并越过延程运行进入点:
(1)除本条(b)规定外,对于本规则第121.722条要求的每一个延程运行备降机场,在可能使用这些备降机场之时(从最早到最晚的可能着陆时间),其预报天气条件均等于或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2)审视了经批准的最大改航时间内的所有延程运行备降机场,并将自签派时起这些机场的条件变化通知飞行机组。
(b)如果某一机场无法达到本条第(a)(1)项的要求,可对签派或飞行放行单进行更改,增加一个飞机能以批准的最大改航时间飞抵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最低运行标准的延程运行备降机场。
(c)在延程运行进入点之前,如果遇有需重新评估飞机系统能力的情况,实施补充运行机长或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员应使用公司通信手段更新飞行计划。
第121.725条 在计划延程运行备降机场时考虑时限系统
(a)对于低于或等于 180分钟的延程运行,如果飞机飞抵备降机场所需时间(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超过了飞机最受限延程运行关键系统(包括按规章要求货舱和行李舱装备了火警抑制系统时限性最严格的飞机关键系统)的限制时间减去 15分钟,任何人不应将这类机场标示在签派或飞行放行单中作为延程运行备降机场。
(b)对于超过 180分钟的延程运行,要在签派或飞行放行单中将某个机场列为延程运行备降机场,飞机抵达该机场的延程运行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以所有发动机工作的巡航速度,在修正了风和温度的影响之后,延程运行时间不得超过飞机时限性最强的按规章要求应当装备的抑火系统(但本条第
(c)款的规定除外)的限制时间减去 15分钟;
(2)在修正了风和温度的影响之后,以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飞行,延程运行时间不得超过飞机时限性最强的延程运行关键系统(而不是飞机时限性最强的按规章要求应当配备的抑火系统时间减去 15分钟)的时间限制。
(c)对于安装两台以上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在 2014年1月1日之前,合格证持有人不必达到本条(b)(1)的要求。
第121.726条 航路运行阶段燃油供应
(a)任何人不得签派或放行安装两台以上以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巡航速度下实施距合适机场航程超过距离合适机场90分钟的运行,除非满足下列燃油供应要求:
(1)飞机带有足够的燃油,能满足本规则第121.661条的要求;
(2)飞机带有足够的燃油,能飞抵合适机场:
(i)假设飞机在最关键临界点发生释压;
(ii)假设飞机下降到符合本规则第121.333条中的氧气供应要求的安全高度;
(iii)考虑预期风的条件和其他天气条件。
(3)飞机有足够的燃油,能下降到高于机场 1500英尺(450米)的高度等待15分钟,然后完成正常的进近和着陆。
(b)任何人不得签派或放行飞机实施延程运行,除非在考虑了风的条件和预期的其他天气条件之后,满足本规章常油要求外,还要有足够的燃油满足下列每一项要求:
(1)有足够的燃油飞抵一个延程运行备降机场:
(i)为补偿发动机失效和迅速释压引起的油耗,飞机携带的燃油量应当是下列燃油量中的较多者:
(A)在下列条件下飞抵一个延程运行备降机场的充足的燃油:假设在最困难的临界点飞机迅速释压,然后下降到符合本章第121.333条的氧气供应要求的安全高度;
(B)在下列条件下飞机以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飞抵一个延程运行备降机场的充足的燃油:假设飞机在最关键的临界点迅速释压的同时发动机失效,然后下降到符合本规则第121.333条的氧气供应要求的安全高度;
(C)在下列条件下飞机以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飞抵一个延程运行备降机场的充足的燃油:假设在最关键的临界点发动机失效,然后飞机下降到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高度。
(ii)补偿预报风的偏差引起的油耗。在计算本条第(b)(1)(i)项要求的燃油量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预报风速增加 5%(结果是逆风风速增加或顺风风速降低),以解决预报风的任何可能偏差。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没使用局方接受的基于风模型的实际预报风,飞机携带的燃油量应当比本条第(b)(1)(i)项规定的燃油多 5%,作为补偿预报风偏差的燃油储备;
(iii)防冰所需燃油。在计算本条第(b)(1)(i)项要求的燃油量时(在完成本条第(b)(1)(ii)项的预报风偏差所需燃油计算之后),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飞机携带的燃油量是下列规定的燃油量中的较多者,以便为改航过程中预期的防冰提供燃油;
(A)在10%的预报结冰期因机身结冰需要消耗的燃油(包括这一期间发动机和机翼防冰所消耗的燃油);
(B)在整个预报结冰期发动机防冰和必要时机翼防冰所需燃油。
(iv)因发动机性能恶化需要增加的油耗。在计算本条第(b)(1)(i)项要求的燃油量时(在完成本条第(b)(1)(ii)项的预报风偏差所需燃油计算之后),飞机还需携带相当于上述燃油量5%的额外燃油,用于补偿巡航过程中因发动机燃油燃烧性能恶化增加的油耗,除非合格证持有人制定了一个方案,能够按照巡航燃油燃烧性能标准监控飞机空中运行性能恶化趋势;
(2)等待、进近和着陆所需燃油。除了本条第(b)(1)项所需燃油之外,飞机应当携带足够的燃油,能让飞机在接近一个延程运行备降机场时下降到高于机场 1500英尺(450米)的高度等待 15分钟,然后完成仪表进近和着陆。
(3)使用辅助动力装置增加的燃油。如果辅助动力装置是必需的动力源,则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适当的运行阶段考虑其油耗。
第121.727条 签派放行
对于每一次签派的延程运行,签派放行单中应当包含延程改航飞行时间。
第121.728条 延程与极地运行要求
局方依据本条的要求和限制批准延程运行。
第一部分:双发飞机的延程运行批准
(a)用于延程运行动力系统的可靠性:
(1)在局方授予延程运行批准之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能够演示证明他们有能力达到并保持与他们申请的延程运行批准相适合的动力系统可靠性水平。
(2)在获得延程运行批准之后,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监视用于实施延程运行的机身发动机组合的动力系统可靠性,并按照本规则第121.719条(i)款相关的空中停车率规定采取措施。
(b)75分钟延程运行:
(1)一般性区域。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以最多达 75分钟的改航时间实施延程运行:
(i)局方审查机身发动机组合,以确保不存在可能妨碍安全运行的因素。机身发动机组合不必获得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然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其所用机身发动机组合具有足够的有利经验,向局方演示证明其适合进行 75分钟延程运行的可靠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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