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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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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595条  拒绝运输的权力
第121.605条  驾驶舱门的关闭与锁定
第121.607条  手提行李
第121.609条  审定合格的陆上机场的使用
U章签派和飞行放行
第121.621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
第121.622条  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权
第121.623条  气象条件的熟悉
第121.625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飞行签派员向机长的通告
第121.626条  补充运行的设施和服务
第121.627条  飞机设备
第121.629条  通信和导航设施
第121.631条  目视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
第121.633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
第121.635条  跨水运行的签派或者放行
第121.637条  起飞备降机场
第121.639条  仪表飞行规则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第121.641条  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第121.642条  仪表飞行规则补充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第121.643条  备降机场昀低天气标准
第121.645条  在不安全状况中继续飞行
第121.647条  仪表或者设备失效
第121.649条  在结冰条件下运行
第121.651条  初始签派或者放行、重新或者更改签派或者放行
第121.653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飞至或者飞离加油机场或者临时使用机场的签派
第121.655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从备降机场和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
第121.657条  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燃油量要求
第121.659条  非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燃油量要求
第121.660条  非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补充运行的燃油量要求
第121.661条  除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之外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补充运行的燃油量要求
第121.663条  计算所需燃油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121.665条  目视飞行规则国内运行的起飞和着陆昀低天气标准
第121.667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昀低标准
第121.669条  新机长的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昀低天气标准
第121.671条  报告的昀低天气条件的适用性
第121.673条  飞行高度规则
第121.675条  起始进近高度
第121.677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责任
第121.679条  装载舱单的制定
V章记录和报告
第121.691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记录
第121.693条  飞机记录
第121.695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单
第121.696条  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单
第121.697条  装载舱单
第121.699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装载舱单、签派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
第121.700条  补充运行的装载舱单、飞行放行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
第121.701条  飞机飞行记录本
第121.703条  通信记录
第121.705条  飞行中紧急医学事件报告
第121.707条  使用困难报告(运行)第121.708条  使用困难报告(结构)

第121.709条  机械原因中断使用汇总报告
第121.710条  运行中人为差错报告
W章延程运行与极地运行
第121.711条  目的和合格条件
第121.712条  定义
第121.713条  备降机场的附加要求
第121.714条  通信设施
第121.715条  延程运行备降机场:救援与消防服务
第121.716条  手册内容
第121.717条  飞机限制:航路类型
第121.718条  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依据
第121.719条  双发飞机延程运行持续适航性维修方案(CAMP)

第121.720条  机组成员与签派人员培训要求
第121.721条  发动机失效后的着陆和报告要求
第121.722条  延程运行备降机场
第121.723条  备降机场的昀低天气标准
第121.724条  初始签派或飞行放行,二次签派或重新签派或飞行放行
第121.725条  在计划延程运行备降机场时考虑时限系统
第121.726条  航路运行阶段燃油供应
第121.727条  签派放行
第121.728条  延程与极地运行要求
X章应急医疗设备和训练
第121.741条  适用范围
第121.743条  应急医疗设备
第121.745条  机组成员处置飞行中紧急医学事件的训练
Y章罚则
第121.761条  未取得运行合格证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第121.763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Z章附则
第121.771条  施行
附件 A 定义
附件 B 急救箱、应急医疗箱和卫生防疫包
附件 C 本规则第121.161条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
附件 D 飞行训练要求
附件 E 熟练检查要求
附件 G 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
附件 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
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四次修订的说明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A章 总 则
第12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21.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 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 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 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 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
(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
(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运行。
(d)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f)在本规则中,对于载运邮件的飞行,视为载运货物飞行;对于同时载运旅客和货物的飞行,视为载运旅客飞行,但应当同时满足本规则中有关货物运输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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