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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时间:2014-11-30 10:0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公司 作者:民航翻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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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583条 飞机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食品、饮料和旅客服务设施的固定
(a)当处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飞机在地面移动、起飞或者着陆:
(1)当旅客座位上放有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食品、饮料或者餐具时;
(2)在每个旅客的食品和饮料盘及每个椅背餐桌均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3)在每个旅客服务车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4)在每个可以伸展至过道的电影屏幕被收上之前。
(b)每位旅客均应当遵守机组成员按照本条规定提出的要求。
第121.585条 客舱臭氧浓度
(a)本条采用下述定义:
(1)“飞行阶段”是指在两个机场之间预定不着陆飞行时间;
(2)“海平面当量”是指25℃和 760毫米汞柱压力的状态。
(b)除本条(d)款和(e)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下述飞行高度层之上运行飞机,除非已成功地向局方证明,客舱内臭氧的浓度不超过下述规定:
(1)对于飞行高度超过 9600米(32000英尺)的飞行,在超过该飞行高度的任何时间里,按照容积计为海平面当量的百万分之0.25;
(2)对于飞行高度超过 8400米(27000英尺)的飞行,飞行时间超过 4小时并含有高于该飞行高度飞行的每个飞行阶段的加权平均值,按照容积计为海平面当量的百万分之0.1。此时飞行高度 6000米(18000英尺)以下的臭氧量视为零。
(c)为符合本条要求,应当根据飞机运行程序和性能限制,或者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通过分析或者试验提供证明。分析或者试验应当证明下述两种情况:
(1)在统计可靠度至少为84%时,大气臭氧的统计值表明,在飞机所运行的高度和位置,座舱臭氧的浓度不会超过本条(b)款的规定;
(2)飞机通风系统,包括任何臭氧控制设备,可以维持客舱臭氧浓度不高于本条(b)款所规定的限度。
(d)在下述情况下,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修订运行规范的方式,获得偏离本条(b)款的批准,其前提条件是:
(1)该合格证持有人证明,由于情况超出其控制能力或者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在一段具体的时间内不能满足要求;
(2)已经提交了一份被局方接受的计划,尽最大能力符合要求。
(e)对于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飞机,合格证持有人不必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
(1)飞机载运的人员仅为飞行机组成员和第121.591条规定的人员;
(2)已有更换发动机计划的飞机。
第121.587条 使用自动驾驶仪的最低高度
(a)对于航路上飞行,除本条(b)款和(c)款规定外,在离地高度低于飞机飞行手册中注明的巡航状态下自动驾驶仪故障时最大高度损失的 2倍,或者低于150米(500英尺)(取两者之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在航路上,包括上升和下降阶段,使用自动驾驶仪。
(b)对于进近,当使用仪表进近设施时,在离地高度低于飞机飞行手册中注明的进近状态自动驾驶仪故障时最大高度损失的 2倍,或者低于批准的该进近设施最低下降高或者决断高之下 15米(50英尺)(取上述两者之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动驾驶仪。但在下述情况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当报告的气象条件低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气象条件时,在离地高度低于飞机飞行手册中注明的进近状态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故障时最大高度损失之上 15米(50英尺)时,任何人不得使用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作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2)当报告的气象条件等于或者高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条件时,在离地高度低于飞机飞行手册中注明的进近状态时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故障时最大高度损失,或者低于 15米(50英尺)(取两者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作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c)尽管有本条(a)款或者(b)款的规定,但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局方仍可以颁发运行规范,允许使用经批准的带自动驾驶能力的飞行操纵引导系统,直至接地:
(1)飞机飞行手册中注明,在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故障时,该系统不会出现任何高度损失(零高度之上);
(2)局方认为,使用该系统直至接地,并不会对本条所要求的安全标准产生其他影响。
(d)尽管有本条(a)款的规定,但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局方仍可以颁发运行规范,允许合格证持有人在起飞和初始爬升阶段低于本条(a)款规定的高度使用经批准的带自动驾驶能力的自动驾驶仪系统:
(1)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了经审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值;
(2)在到达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值或者局方规定的高度
(两者取高者)之前,不接通该系统;
(3)局方确认使用该系统不会影响本条要求的安全标准。
第121.589条 用于航路监察的向前观察员座位
(a)除本条(c)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用于本规则运行的飞机的驾驶舱内备有一个座位,供局方实施航路监察时使用。该座位的位置和设备要求由局方决定。
(b)对于机组所需座位之外另有一个以上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应当有一个向前观察员座位或者局方选定的观察员座位供局方使用。
(c)对于在本规则生效前投入运行的在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一个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以便局方监察员在实施航路监察时乘坐。
第121.591条 无需符合本规则载客要求载运的人员
(a)合格证持有人载运经其批准的下列人员时,无需符合本规则第121.391条、第121.569条、第121.585条和第121.605条规定的对载运旅客飞机的要求,本规则第121.161条规定的对载运旅客运行的要求,以及本规则第121.317条、第121.545条和第121.571条中与旅客有关的要求:
(1)机组成员;
(2)公司雇员;
(3)正在执行局方任务的局方监察员或者局方委任代表。
(4)下述有关人员:
(i)保障本次飞行安全所需的人员;
(ii)安全处理动物所需的人员;
(iii)安全处理危险物品所需的人员;
(iv)贵重或者机密货物保安所需的人员;
(v)保管易碎或者易腐货物所需的人员;
(vi)试验或者测试货物容器或者货物处置装置所需的人员;
(vii)操作装卸货物的特殊设备所需的人员;
(viii)装卸超规格货物所需的人员。
(5)符合前项规定的赴任或者离任的人员;
(6)经适当军事部门的特殊批准,根据军方运输合同运载的军事信使、军事航路监督人、军运合同协调人或者执行另一军运合同的运营人的飞行机组成员;
(7)陪同合格证持有人处理公司事务的雇员的随行人员。
(b)合格证持有人使用飞机运载由本条(a)款所规定的乘员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各乘员能自由地从其座位到达驾驶舱或者到达正常或者应急出口;
(2)当禁止吸烟和应当系好安全带时,机长有办法通知每个乘员;
(3)飞机上每个乘员都具有经批准的座位,这些座位上都有经批准的安全带。座位应当装在合适的位置,该位置对执行飞行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不会产生任何干扰。
(c)在每次起飞前,使用飞机载运本条(a)款所述乘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已由相应的机组成员将下列事项的有关规定口头通知了上述乘员:
(1)吸烟;
(2)使用安全带;
(3)应急出口的位置和使用;
(4)氧气和应急氧气设备的使用;
(5)对于延伸跨水运行,救生筏的位置,救生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包括演示救生衣穿戴和充气的方法。
(d)使用飞机运载本条(a)款所述乘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把安全运载这些乘员的程序编入运行手册。
(e)机长可以批准本条(a)款所述的乘员进入飞机驾驶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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